最近的山东似乎很不太平,今天一大早,泰安市东平县佛山中学门口发生了一起严重的交通事故,一辆大巴车冲进了排队进入校园的人群,目前已致11人死亡。

好巧不巧,就在大家的目光都投向这起事故时,青岛警方终于发出了外界期盼许久的有关逆行路虎女司机的详细情况通报。不得不说,青岛警方很会挑时候,但无奈此前路虎女司机一事闹的太大,在青岛警方发出通报的第一时间,就成为了热搜第一。

青岛警方的通报篇幅很长,也很详细。主要为以下几点:

1,逆行女司机的行为不构成寻衅滋事;

2,逆行女司机的行为不符合肇事逃逸;

3,编造“居家拘留”的人已被行政处罚;

4,现场劝架的黑衣男子为普通村民。

然而,在通报发出后,仍有很多网友表示无法理解。尤其是在逆行女司机不构成寻衅滋事罪上。

青岛警方对此的解释是:综合案件调查情况,该案件系行车纠纷引发,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关于寻衅滋事行为的构成要件。

青岛警方的意思是不是说“行车纠纷”引发的不适用寻衅滋事?

可是网上随便一搜,就能搜到不少因“行车纠纷”引发的寻衅滋事。

比如2024年7月份,内蒙古托克托县董某和杜某驾驶轿车行驶时,突然遭遇骑电动自行车的马某转弯进入巷子,导致轿车不得不紧急刹车。这一突发情况激怒了董某,董某随即对马某进行辱骂,马某也不甘示弱地回击,双方因此发生了激烈口角。

董某和杜某的行为构成了寻衅滋事的治安违法行为。7月31日,云中路派出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之规定,给予董某与杜某行政拘留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

还是今年7月份,上海一名司机在路上开“斗气车”,被警方以寻衅滋事行政拘留。

所以,根据其他地区警方的执法案例,青岛警方称因行车纠纷引发的冲突,不符合寻衅滋事似乎是站不住脚的。

不过,通告中也提到,对于逆行女司机行政拘留10日罚款1000元的处罚,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以及第四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综合处罚的结果。

其中行政拘留10日,罚款500是四十三条的规定,罚款500是第四十二条的规定。

第四十三条规定显示,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结伙殴打、伤害他人的;

(二)殴打、伤害残疾人、孕妇、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六十周岁以上的人的;

(三)多次殴打、伤害他人或者一次殴打、伤害多人的。

第四十二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写恐吓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

(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

(三)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企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

(四)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

(六)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

所以,由上也可以看出,青岛警方对于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女司机,在某种程度上也算是网开一面,女司机被认定违反的两条规定中,均是按照最低的处罚标准进行处罚。

青岛警方通告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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