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商报讯(记者 郝彦)7月19日,上交所发布公告表示,为了进一步发挥基金做市商功能,上交所对《上海证券交易所基金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2号—上市基金做市业务》进行了修订,细化了做市义务豁免情形。修订后的指引现予以发布,并自2024年7月21日起实施。

同时,上交所表示,于2023年11月29日发布的《上海证券交易所基金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2号—上市基金做市业务(2023年修订)》(以下简称“2023年修订的适用指引”)同时废止。

具体到做市义务豁免情形来看,上交所表示,出现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做市商无法继续提供做市服务的,上交所可以根据市场情况或者做市商申请,相应豁免做市商的做市义务。

其中包括基金最新成交价格达到涨停或者跌停价格;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或者上市开放式基金的最新成交价格较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偏离幅度达到10%以上,相关基金没有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的,以上一交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偏离幅度;发生不可抗力、意外事件等突发性事件;发生非做市商原因导致的技术故障;做市商在非交易日进行技术系统升级,升级后首个交易日进行实盘测试;上交所认可的其他情形。

回顾此前,2023年修订的适用指引中,做市义务豁免情形仅有三条,包括基金交易价格达到涨停或者跌停价格,做市商可以仅提供单边报价;因不可抗力、意外事件或者技术故障等导致无法继续提供做市服务,做市商可以暂停对部分或者全部基金产品提供做市服务,并及时向上交所报告,此外,包括上交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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