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新闻网2024年7月28日讯(深圳特区报记者 张燕)近日,深圳国际仲裁院的一宗涉外仲裁裁决书依据《联合国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纽约公约》)被新加坡高等法院承认及执行。在该案中,新加坡高等法院驳回了被执行人Zhong Sihui以未获得仲裁程序的适当通知为由提出的不予执行申请,并确认深圳国际仲裁院通过手机短信方式进行跨境电子送达有效。

原仲裁案件为一宗深国仲受理的涉外借款合同纠纷,该案包含多名被申请人,其中一名被申请人Zhong Sihui为新加坡公民。在仲裁程序中,深国仲根据申请人提供的被申请人的送达地址信息,通过EMS邮寄、电子邮件、手机短信多种方式向所有被申请人送达仲裁文书。除Zhong Sihui以外的其他被申请人均委托代理人进行了应诉答辩,Zhong Sihui经合法通知未答辩亦未出席庭审,仲裁庭根据法律及《深圳国际仲裁院仲裁规则》的规定进行了缺席审理,并作出了裁决,认定本案中的两名被申请人(其中一名为Zhong Sihui),作为共同借款人应向申请人承担还款义务,其余被申请人作为保证人应按照合同约定对还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裁决作出后,被申请人未能主动履行还款义务,申请人遂依据《纽约公约》向新加坡高等法院申请承认及执行仲裁裁决。在执行案中,被告Zhong Sihui抗辩称其没有收到过任何仲裁通知,本案中短信送达的手机号不是其本人所有,虽然该号码手机确实在新加坡,但该手机主要由其子女和家庭帮佣使用,其本人并未查看该手机上的信息,对此并不知情,故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新加坡高等法院经审理,结合《深圳国际仲裁院仲裁规则》第六条“送达”的相关规定及本案的送达记录,认为深圳国际仲裁院在本案中通过手机短信方式对Zhong Sihui的送达有效。新加坡高等法院经过审理,最终裁定驳回Zhong Sihui的不予执行申请。

本案体现了新加坡法院对深国仲电子送达方式的认可和支持,引起业界高度关注,不少专家认为具有先例性价值,将对国际仲裁的跨境送达产生深远影响。该案明确认定手机短信跨境送达方式有效,同时,该案也表明,仲裁机构在使用电子方式送达时所保留的详细送达记录将在后续的裁决承认及执行过程中发挥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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