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收入确认
       招股说明书披露:
       (1)发行人与中国航空工业集团有限公司下属某单位2020年签订的部分导航仿真与测试评估设备合同价格为暂定价,2022年审价完成之后,发行人根据审定价格调减了当期导航仿真与测试评估设备收入293.64万元;
       (2)发行人对于产品和服务,采用验收确认收入的方式;
       (3)报告期内,发行人主营业务收入存在较明显的季节性特征,下半年收入占比分别为80.52%、69.30%和80.24%,其中四季度收入占比超过50%。
       根据保荐工作报告:
       (1)发行人已验收确认收入的主要合同中,存在合同签订时间晚于产品发货时间的情形,存在合同签订时间晚于验收时间的情形;
       (2)报告期内,发行人确认收入的合同不存在履约义务拆分、回售等情况,但发行人存在根据项目进度和客户需求分批交付产品,同一合同下多次发货多次验收确认收入的情形。
       请发行人说明
       :(1)按军品和民品分别说明合同执行的流程,包括合同洽谈、订单获取、发货、验收及价款支付等;报告期各期签订、发货、验收的平均时间间隔,并按照合同执行周期对收入予以划分;
       (2)发行人产品发货后是否需要继续配合客户调试或进一步加工;报告期是否存在约定验收,但实际上直接签收的情况,是否存在最终验收不通过,或者发货后被退货的情况;
       (3)全面梳理报告期确认收入的相关合同中,签订时间晚于产品发货时间、合同签订时间晚于验收时间具体情况,并说明合同金额、产品类型、客户;
       (4)发行人签订的销售合同金额分布情况,合同以金额较小的订单为主还是大订单为主;
       (5)报告期内确认收入的金额较大的合同具体情况,包括客户名称、销售内容及数量、产品单价、应用领域、合同签订时间、发货时间、验收时间、验收单据、收入确认时点、下游是否需进一步集成以及项目的最终验收情况、收款约定以及回款情况等,逐项分析收入确认的准确性、截止性和恰当性;
       (6)报告期各年第四季度、以及2022年第一季度执行的重要销售合同的签订时间、发货时间、签收和验收时间,是否存在第四季度验收周期显著短于前三个季度的情况;结合平均验收周期,分析验收周期较短或较长合同的主要情况;
       (7)
       不存在合同履约义务拆分但存在分期发货、分批确认收入的原因;报告期存在分批发货、分批验收合同具体情况,是否存在跨期确认收入的情况,是否存在已经确认收入但是合同未执行完的情况,相关分批确认收入是否符合会计准则的规定;
       (8)报告期各期签订暂定价合同的数量、金额、属于民品还是军品,存在审价调整的合同数量、金额、属于民品还是军品,价格调整的原因,发行人是否参与定价过程;对于签订暂定价合同的情形,发行人收入确认具体方法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相关规定。
       回复
       不存在合同履约义务拆分但存在分期发货、分批确认收入的原因;报告期存在分批发货、分批验收合同具体情况,是否存在跨期确认收入的情况,是否存在已经确认收入但是合同未执行完的情况,相关分批确认收入是否符合会计准则的规定
       (一)不存在合同履约义务拆分但存在分期发货、分批确认收入的原因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第九条、第十条的相关规定,“履约义务是指合同中企业向客户转让可明确区分商品的承诺……企业向客户承诺的商品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应当作为可明确区分商品:①客户能够从该商品本身或从该商品与其他易于获得资源一起使用中受益;②企业向客户转让该商品的承诺与合同中其他承诺可单独区分。下列情形通常表明企业向客户转让该商品的承诺与合同中其他承诺不可单独区分:①企业需提供重大的服务以将该商品与合同中承诺的其他商品整合成合同约定的组合产出转让给客户;②该商品将对合同中承诺的其他商品予以重大修改或定制;③该商品与合同中承诺的其他商品具有高度关联性”。
       对于分期发货、分批确认收入的合同,合同通常约定发行人向客户交付的产品为一批同质、同型的产品,企业将合同整体识别为单项履约义务,相关合同不存在履约义务的拆分;公司按照客户要求进行分期发货(实际上为分批次发货),客户在收到货物并验收后即能用于其自身产品生产,能够主导该商品的使用并从中获得几乎全部的经济利益,即取得相关商品控制权,满足收入确认的条件。因此,公司按照客户需求分批发货,公司在取得相应的客户验收单后确认收入,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
       (二)报告期存在分批发货、分批验收合同具体情况,是否存在跨期确认收入的情况
       1、报告期分批发货、分批验收合同具体情况如下:
       报告期内,发行人分批次发货的主要为标准化货架产品,即通用信号生成组件、豪瓦特无人机主动防御设备、定型的信号处理模块等。


       注:上述分批发货、分批验收合同既包括分批发货、分批验收且跨年的合同,也包括分批发货、分批验收未跨年的合同。
       报告期内,发行人分批发货、分批验收合同的收入金额占当期营业收入的比例分别为:2.82%、8.88%和12.82%,其中分批验收且跨年的合同的收入金额占当期营业收入的比例分别为2.51%、1.54%和0.33%,收入占比较小,对公司的影响较小。
       上述合同对应的合同具体情况如下:












       2、根据上述合同约定,公司产品发出并经客户验收后,客户取得相关产品控制权时,根据取得客户的验收证明文件确认产品销售收入,相关产品的收入确认时点均为客户验收并出具验收证明文件的时点,符合公司收入确认原则,收入确认时点准确,不存在跨期确认收入的情况。
       (三)是否存在已经确认收入但是合同未执行完的情况,相关分批确认收入是否符合会计准则的规定
       1、截至2023年末,发行人存在已经确认部分收入但是合同未完全执行完的情况,具体情况如下:


       2、对于以上分批确认收入的合同,公司向客户销售的产品均为同质、同型的产品,交付的产品均独立包装、可独立使用。客户在签收后即能用于其自身产品生产,能够主导该商品的使用并从中获得几乎全部的经济利益,即取得相关商品控制权,无需等待合同中全部产品交付签收完成。因此,各批次商品能够明确区分,在合同层面单批次商品的承诺与其他批次商品转让可明确区分,金额可以单独计量。
       公司按照客户需求分批发货,公司在取得相应的客户验收单后确认收入,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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