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青年报客户端北京6月21日电(中青报·中青网见习记者 刘胤衡 记者 黄冲)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下称“昌平法院”)今天通报婚恋纠纷涉妇女权益保护案件典型案例显示,近五年,该院审理的婚恋纠纷涉妇女权益保护案件类型相对集中,离婚纠纷及离婚后财产纠纷案件占比九成,女性作为原告的案件超七成,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数量呈上升趋势。

通报会现场。刘胤衡/摄

昌平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潘幼亭分析说,家庭纠纷中,女性相较于男性在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家务劳动等方面负担较多,近年来,离婚纠纷中“家务劳动补偿”诉求较为常见,但家庭主妇很难掌握配偶的财产线索和社会活动情况,举证质证存在困难。

此外,精神损害现象日渐增多,涉家庭暴力案件中的精神损害行为时有发生。“彩礼”“情债”纠纷多发,财产分割争议较大。

潘幼亭表示,昌平法院能动履职,加强妇女权益司法保护。积极发挥审判职能,聚焦情感和心理修复,正确适用人身安全保护令、夫妻共同财产申报等制度,实质性化解矛盾纠纷。密切协作,构建妇女权益保护共治格局。加大普法宣传,引导群众增强法律意识与证据意识。

会上通报了一起涉及离婚经济补偿制度的典型案例。2016年4月,闫女士与毕先生相识半年登记结婚,生育一子,闫女士及其父母在京租房抚养照顾,后两人因家庭矛盾分居。2021年12月,闫女士使用个人存款自行购买一套房屋,儿子小毕跟随闫女士居住。后原告闫女士诉至昌平法院,要求解除与毕先生的婚姻关系,儿子由自己抚养,被告毕先生支付40万元家庭开支补偿。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被告是否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二人婚姻存续期间,闫女士携子租房生活,后单独购置房屋作为生活居所,闫女士虽非全职家庭主妇,但其在家庭生活中承担了几乎全部的子女抚养、家庭支出、家庭劳动等义务,被告承担了较少的义务,应当在离婚时给予原告适当补偿。

据此,一审判决原被告离婚,儿子小毕由闫女士抚养,毕先生向闫女士支付补偿金10万元,每月支付抚养费2000元,直至小毕18周岁为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法官表示,本案判决保障了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承担较多家庭义务一方的合法权益,符合公平合理原则,有利于倡导公众对家务劳动的认可和尊重,促进家庭内部合理分工。离婚经济补偿制度是我国民法典中规定的三大离婚救济制度之一,扩大了对婚姻中家务劳动补偿制度的适用范围,彰显建设家庭文明的价值取向,体现了权利义务平衡原则。

来源:中国青年报客户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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