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重庆银行时隔半年多后,再次在上交所网站发布了一则关于诉讼事项进展的公告。尽管公告只有一则,但内容却颇为丰富,且都是围绕之前重庆银行认购重庆爱普地产(集团)有限公司的5亿元公司债到期无法偿付而来。

一是原案件胜诉后、却因两被告已无财产可供执行而终结执行;二是重庆银行转而起诉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等九名被告,被成渝金融法院以管辖权为由驳回后,再次上诉。这一则时隔半年的公告,让这一已持续数年的事件,再次进入了公众的眼帘。

在当前形势下、银行面临的资产质量管控压力是众所周知的,但这种压力主要是不良贷款等主营业务产生的,因银行认购公司债、到期无法偿付而产生的风险则较为少见。

那么,人们不禁要问,该事件的前因后果究竟如何?重庆银行又为何会起诉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这种头部机构?

事情还要起于2016年。

当年2月4日,重庆银行认购了重庆爱普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债券发行时名称为重庆隆鑫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重庆爱普地产”)非公开发行的公司债券5亿元整,为期5年,其中前三年利率为每年6.8个百分点,后两年利率为每年7.2个百分点。该笔债券由重庆市新城开发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重庆市新城开发”)出具《担保函》,其中载明对重庆爱普地产发行的债券到期兑付提供无条件并不可撤销的担保,保证方式为连带保证责任。

对于这笔债券,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金公司”)是债券承销商,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天职会计师事务所”)和东方金诚国际信用评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金诚”),则分别披露相关的财务会计信息和提供资信评级服务。

银行不但是经营风险的机构,而且这种风险还是特定的,即低偿付收益的低风险,故而本质上是审慎经营的。本次的债券收益率相对贷款息差而言无疑是有诱惑力的,但遗憾的是,重庆银行这次认购操作,不但没有收全前三年每年6.8%、后两年每年7.2%的债券利息,反而陷入了本金损失的险境。

重庆爱普地产对于这笔高达5亿元的债券到期无法偿付;在争取未果后,重庆银行不得不于2022年1月21日公告,表示该行已向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以重庆爱普地产为第一被告,出具《担保函》的重庆市新城开发为第二被告,已到了立案并收到开庭传票的阶段,含各种费用的标的额为5.8亿元。

在前期文章中机构之家也曾提到,对于银行而言各类业务合同是制式的,只要不出现根本性的填写错误或是操作失误,则对簿公堂后打赢官司是没有悬念的;更何况,此类大额业务的签订一般在程序上还需要经过法律合规部门的法审进行“把关”;打赢官司后的判决,只是起到“名正言顺”,让债权的追索得到法律的“背书”,关键还是在于如何执行落地。

事实也是如此,半年后重庆银行就收到了法院的(2021)渝01民初8648号《民事判决书》,支持了重庆银行的债权主张,并规定:

重庆爱普地产以本金5亿元及从2020年2月5日起至2021年3月10日止的利息金额之和为基数,后续按照年利率10.8%的标准计算孳息。重庆市新城开发以本金5亿元从2020年2月5日起至2021年3月10日止,按照年利率6.8%付息;后续本息则按照年利率10.2%的标准计算孳息。

之所以略作赘述,是因为此等大额标的的长期孳息,也是极为巨额之数、不得不提(至2023年12月起诉中金公司等时,公告孳息合计已达2亿元)。但此后的重庆银行,不但没有欣喜,反而会愈发陷入两难之境:赢了官司、却即将输在执行落地。而这,或许就是转而起诉中金公司、天职会计师事务所、东方金诚及其它几名自然人的起因。

机构之家将之后的时间线再做些梳理,则情况就明朗了。

难得一见的执行难及教训

在上述的2022年7月4日公告收到判决书后,重庆银行在历经短暂的判决书生效和等待履行,按常规就需要向法院执行局申请执行立案了。

按理来说,第一被告重庆爱普地产和第二被告重庆市新城开发,前者是房地产公司,后者是房地产建筑公司,虽然前几年行业景气度已有所下降、但还是好于当前。同时由于行业性质,一般而言多少都有点土地等资产。

重庆银行在2022年7月4日判决胜诉后,时隔一年半,又于2023年12月15日转而向成渝金融法院提起诉讼。被告除了前面提到的中金公司、天职会计师事务所、东方金诚等三机构外,还包括了雷晓阳、简福庆、张剑峰、陈泯、程伟、王林强等六名自然人。

三大机构中,中金公司是债券承销商,天职会计师事务所负责披露相关的财务会计信息,东方金诚则负责资信评级服务。其余六名自然人虽未介绍具体情况,但从案由来看,大概率是具体的经办签署人员。

起诉的理由,则是第一被告重庆爱普地产和第二被告重庆市新城开发均无财产可供执行,故而不得不转而另案起诉上述九名被告。也就是说,“债主”欠钱未还,就转而找“中间人”要债。

历经一年半后,却落得个两被告无财产可供执行,这是本次事件中重庆银行最值得深刻汲取的教训。

从银行常规的风控工作而言,包括贷前、贷中、贷后及资产保全四大环节。本次虽然是债券、但基本思路及操作也是类似的。

第一被告重庆爱普地产和第二被告重庆市新城开发均是重庆本地企业(两者为关联企业,还是重资产的房地产及房地产建筑企业),重庆银行又是重庆本地的银行,三个名称里挂着“重庆”的本地当事人,却在“重庆”本地的案件无法执行落地。

在这一段绕口令式的概括背后,重庆银行首先要反思的就是自己的贷前工作。在当时大额认购前,是否仔细调查了企业的第一还款来源和第二还款来源,特别是现金流、资产、对外担保和涉诉情况等等。

其次,从认购的2016年2月4日到开始欠息的2020年2月5日,就算贷前工作有所疏忽、甚至哪怕认购时状况正常,那么整整数年时间里,按例银行是需要进行贷后定期检查的。一般对于大额的贷后失察,很大部分都是涉及异地等情况,而当地的大型企业情况一般业务经办人及风控人员理应都烂熟于胸。本乡本土、企业往往在出事前,小道消息就已传开,重庆银行在这一事件中的贷后工作,也是有很大责任的。

第三,则是资产保全工作也有失职之处。一般而言,银行风控条线是有预警机制的,从最开始产生风险的“苗头”,就需要在一定层级内逐级签批、给出意见,既包括业务部门、也包括风控资保部门。就如之前所言,第一被告重庆爱普地产和第二被告重庆市新城开发均是重庆本地企业,还是重资产的房地产及房地产建筑企业,除非一线的业务部门预警严重滞后,否则只要行动迅速得当、即使还有其它债权人在共同主张,一般而言多少会有所收获。

经机构之家查询,第一被告重庆爱普地产和第二被告重庆市新城开发当前都已是风险累累,两者在天眼查中分别有高达776条和329条风险。同时,两者之间实际是关联关系,实控人均是盛泽明。关联企业“自我担保”,这种信贷条线再明显不过的风险关注点,重庆银行却听之任之,最终到了企业无财产可供执行的地步。

同时,根据天眼查显示,第一被告重庆爱普地产截至当前共有324次被列为诉讼案件被告,其中在债券到期的2021年2月5日前,不但有超过百条的记录,而且已有诸多的被执行记录。在这种情况下,重庆银行却还未有准备和实质动作,甚至还迟至近一年后才公告起诉。此间的种种,实在是令人叹息。而均未能落实第一被告和第二被告的财产信息,也就不难理解了。

转诉中金公司等或也难有结果

优秀的人或机构常把自己的事做好,严于律己、公道待人;而有些则恰恰相反。已有舆论评价,本次重庆银行起诉中金公司、天职会计师事务所、东方金诚等三机构,以及雷晓阳、简福庆、张剑峰、陈泯、程伟、王林强等六名自然人,属于“踩雷”之后转而迁怒于“中间人”。

不可否认,中金公司、天职会计师事务所、东方金诚等三机构或许也有失职之处,但毕竟获取收益、承担风险的主体是重庆银行自己。就如之前所述,第一被告重庆爱普地产和第二被告重庆市新城开发均是重庆本地企业(还是重资产的房地产及房地产建筑企业),重庆银行又是重庆本地的银行。本地银行“栽在”本地企业之手,数年之间毫无风险防控之效,却转而找三家总部在北京的机构“要说法”,颇有戏剧性之感。

但重庆银行可以“要说法”,但却未必能要到“结果”。

在近日的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的《执行裁定书》中,已经明确表示:“经法院采取网络查控及现场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银行存款、动产、不动产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及财产线索,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的规定,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前文所述,第一被告重庆爱普地产和第二被告重庆市新城开发以前已有较多被执行记录,在多次被执行的反复“淘沙”后,想要再淘到“金子”,实际已不大可能。

而起诉中金公司、天职会计师事务所、东方金诚等三机构也是难度较大的。

首先,法院是讲证据的,以重庆银行在本次事件中体现出的管理水平,能否举证出有说服力的证据是值得怀疑的,何况已事过境迁达8年半之久。

其次,即使上述三方反证无效、重庆银行的主张得到法院的认可,但也未必需要承担全部责任,再加上诉讼成本、重庆银行可能也收获有限。

第三,近日公告中的一条内容其实也已经暗示了,重庆银行起诉“中间人”成功率不大。

公告称,“成渝金融法院已就本案作出(2023)渝87民初1156号《民事裁定书》,经审查认为,成渝金融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本行应向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提请仲裁。成渝金融法院裁定驳回本行起诉。”尽管后续重庆银行“不服一审法院作出的《民事裁定书》,已依法向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请求依法撤销成渝金融法院(2023)渝87民初1156号《民事裁定书》,并依法裁定本案由成渝金融法院审理。”

对于重庆银行这种本地的重要机构,其诉求一般当地法院能支持肯定会受理,但成渝金融法院还是“推脱了”,有时候身体的动作本身就是内心态度的体现。

本文源自机构之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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