众所周知,英国、意大利、俄罗斯、葡萄牙、西班牙、瑞典等国都有过君主以女性或王室女系后裔身份登基的情况,而中国这一现象则不明显。古代女儿有继承权吗?事实上,中国的女系继承权也是有着源远流长的发展历史的。

中国古代女儿在家庭中地位的变化与中国古代女儿财产继承权的确立、演变过程之间的关系是密不可分的。某一阶段女儿财产继承权的享有状况反映了该阶段民商律法的成熟程度, 反映了这个时期的社会文明程度。因此, 女性财产继承权的发展程度是衡量这一阶段女性在社会家庭中地位的重要标尺。
先秦时期:女儿继承权的缺失
中国古代的继承制度可划分为宗祧继承和财产继承, 其中宗祧继承为主要继承制。早在三皇五帝时期,著名的圣明君主尧就在有儿子丹朱的情况下,把君位传给了女婿舜,这是中国最早有据可查的半萨利克法继承案例,领先百年战争时期有儿子而将女婿立为储君的法国国王夏尔六世两千多年。商朝末年,帝乙将妹妹嫁给西伯昌,但西伯昌虽然于商朝有杀父之仇,也没有仗着自己获得了根据妻权的商朝王位继承权而对商朝发难,因此为人称道。他死后继位的周武王并不是帝乙所生,没有商朝王位继承权,于是其起兵得不到贤人伯夷、叔齐的认可,导致二人绝食抗议而死。春秋时期,楚文王灭邓。楚文王是邓国国君邓祁侯的外甥,可见他身为邓国公主的儿子,对自己对邓国君位的宣称权有着清楚的认识。但邓国国内也存在以邓祁侯其他外甥为代表的反对他继承邓国国君的势力,为了维护自己对邓国君位的继承权,他两次发兵攻打邓国,最终武力征服了这个自己有权继承的国家。齐桓公利用兄长襄公无子夺取君位后,鸩杀了襄公的嫡女哀姜,也是为了彻底断绝襄公系的法统(《史记》载哀姜为齐僖公女,误,因哀姜出嫁在齐僖公去世后二十七年,已非婚龄。王先谦《诗三家义集疏》指出哀姜是齐襄公在位末期所生的女儿,在叔父齐桓公年间成年并出嫁。而且既然有妹妹陪嫁,肯定是嫡女)
当君主有女而无子时,女系继承法的作用才能得到体现。
《公羊传》还有一则外孙继位的记载:鄫国国君死后,继室因所厌恶的太子巫正好不在国内而拥立了自己的外孙。这也是中国历史上第一次可考的外孙继承外公。何休注曰:“莒公子,鄫外孙……灭者,以异姓为后,非兵灭。”指异姓继位为亡国,和欧洲以姓氏区别王朝的概念是一样的。秦二世在赵高扶持下越次登基后,为了稳固帝位,在赵高唆使下不但清洗了自己的兄弟,还清洗了自己的姐妹,这说明秦朝也存在女系继承权意识。

秦汉时期:女儿继承权的逐步确立

根据史料记载, 秦代法律规定了“分异令”, 这从另一个方面表明“诸子有份”, 为汉代女儿继承权的确立奠定了基础。到了汉代, 受“人本主义”思潮的影响, 统治者开始将女儿的继承权正式纳入到法律制度当中遗嘱继承和法定继承是汉代女儿继承财产的两种主要方式。
西汉初年就有许负、阴安侯、临光侯等女性侯爵。酂侯萧何死后,由妻子袭爵,领先由妻子继位的沙皇彼得一世约一千九百年;鲁侯奚涓死后,无子,由母亲袭爵。《三国志·杨阜传》记载:将自临送,阜上疏曰:"文皇帝、武宣皇后崩,陛下皆不送葬,所以重社稷、备不虞也。何至孩抱之赤子而可送葬也哉?"帝不从。可见,明帝对这个当时还不能算是嫡出的女儿的尊崇甚至超越了自己的父皇和祖母!连大臣的直言进谏都不能让他反省,最合理的解释就是,他认为自己这么做根本没有错,这个女儿就应该被看得和皇帝一样、甚至比皇帝更重要!因为,她就是他的皇位继承人!众所周知,明帝没有同胞兄弟,一旦旁人继位,大魏皇帝就不再是他母亲甄姬的血脉了!即便如此,无福成为中国第一位女皇帝的曹淑仍然创造了中国历史上的一个第一。

明帝为她选择了继承人,就是她的堂舅郭德。因为曹淑冥婚的丈夫是甄黄,所以郭德作为堂外甥女婿甄黄的嗣子(什么鬼!)也就改姓叫贞德(划掉)甄德。曹淑的封号是平原公主,甄德的封号是平原侯,继承了曹淑的封号,这也是中国历史上第一次可考的女性爵位传承。但是,古人迷信,正如杨乔之死让汉桓帝放弃了传位女婿的打算一样,曹淑之死也让明帝以为这是天意,从而绝了把皇位传给另一个女儿齐长公主的打算,将皇位传承对象重新定位为本家宗室子弟,导致中国第一位女皇帝出现的时间迟了近三百年。曹芳在位期间,司马懿发动高平陵之变夺取政权,不久又爆出所谓的曹爽谋反案,公卿廷议诛灭曹爽三族,导致曹爽父亲曹真没有了亲生后代。据《晋书·宣帝纪》记载,曹爽家族连已经嫁人的姑母、姐妹也被杀害,可见当时的曹魏政权(或司马懿集团)并没有忽视女系继承权的存在(可能因为明帝过分表达了将皇位传给女儿的意图),唯有连曹真家族的女性也一并清除才能体现朝廷镇压谋反的力度,也使曹真家族永无翻盘之可能。

隋朝
隋朝建立后,隋文帝为次子晋王杨广选西梁公主为妃,意在让杨广成为根据妻权的梁朝皇位宣称者。此举领先英王爱德华三世立次子莱奥内尔为苏格兰王(未遂)之举约八百年。梁明帝也知道这一点,但占卜诸女结果都是不吉,只有一个因生于二月被视为不吉而养在外家的嫡女占卜结果是大吉,明帝认为这是天意,只能为之,但又不甘心皇统旁落外姓女婿之手,死后还是抱着侥幸心理传位给了儿子萧琮。明帝如此的不解风情之举激怒了隋文帝,结果西梁被整个废除了。同时,杨广也失去了继承西梁皇位的机会,隋文帝夫妇因此对他存在补偿心理,在其与太子杨勇的夺嫡之争中难免偏心,导致杨广最终胜出继承皇位即隋炀帝,隋朝也在他手里灭亡。

唐宋时期:女儿继承权的逐步完善

由于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战乱频发, 男性征战沙场, 女性在后方维持生计, 久而久之女性在生产生活中的作用逐渐增强。因而到了唐宋时期, 女性的社会地位有了一定程度的提升, 与此同时女性的继承权利也随之增加。
值得一提的是,虽然炀帝有女为唐高祖子秦王李世民即后来的唐太宗的妾,但这并不是高祖意图加强李世民继位合法性的行为。高祖在当皇帝的大部分时间心目中的继承人一直是嫡长子李建成,没有为李世民制造登基合法性的动机。而且太宗正室长孙皇后身兼北魏和北齐血脉,并不输给只有一朝血脉的杨氏(暂无证据显示她有南梁血脉)。而且从杨氏子李恪的出生时间来看,她甚至未能为父皇守孝。虽然太宗曾有一次提出以李恪为继承人,却是和最不可能同意的妻兄长孙无忌说的,而且没有了下文;长孙无忌反对时只说太子李治很好、储位不可轻动,根本没提李恪的母家血统。在隋炀帝亲孙杨政道还健在的情况下,李恪不能代表隋朝皇统,而且他根本没见过自己的这位外公。

唐高宗登基后,长孙无忌即寻机利用公主谋反案置李恪于死地,而唐高宗为了震慑宗室也乐观其成。李恪的胞弟李愔也因而被废为庶人。当时,谋反者们被指意欲拥立太宗的庶弟荆王李元景,即他们已经打算抛弃太宗的皇统;唐高祖嫡女平阳公主的儿子也是太宗的女婿柴令武也卷入此案,也不排除其想利用自己母亲既是嫡出又开国有功的优势在合法性上压倒李元景而为自己或兄长柴哲威夺取帝位的可能。唐太宗贞观年间,道国公戴胄去世,没有儿子,由过继来的侄子戴至德袭爵。但唐太宗没有因此忽略戴胄女儿的继承权,在戴胄死后三年,封戴胄的女婿李元庆为道王,继承了戴胄的封号,这也是中国历史上第一次可考的女婿继承岳父的封号。

五代十国
五代时期,后梁末帝朱友贞没有儿子的记载,有三个女儿,大女婿罗周翰早亡,次女婚嫁不详,三女婿罗周敬。末帝晚年,发生了兄弟作乱,这就是因为末帝的兄弟不愿意看到末帝将来把皇位传给罗周敬。而为了巩固罗周敬的储君地位,末帝在平乱后也将这些作乱的兄弟杀死。后唐庄宗被并非亲兄弟的明宗推翻,其胞姐夫孟知祥时任西川节度使,就兼并了一些后唐节度使的地盘,最终称帝,建立后蜀,恢复了岳父李克用系的皇统,并收留了逃难入蜀的庄宗诸子,断绝了他们另立皇统的可能性;后唐闵帝被并非亲兄弟的末帝推翻,其姐夫石敬瑭时任河东节度使,也在契丹支持下称帝建立后晋,恢复了岳父明宗一系的皇统,并控制了明宗的在世子孙,断绝了他们另立皇统的可能性,二者如出一辙。十国中,前蜀开国皇帝王建将外甥王宗翰改姓王,封集王,即让外甥享受了宗室待遇;北汉皇帝刘钧死后,更是由两个外甥相继继位,充分体现了女系继承权。而吴国大权旁落、权臣徐温被劝进时,也曾表示:“就算杨家只剩女儿,我们也要拥立她!”充分体现了徐温的女系继承权意识。

宋朝
宋代对于女儿财产继承权的规定大体承袭唐朝的原则, 但在继承的前提以及份额的分配上则作了更为详细和全面的规定。在室女、出嫁女、归宗女在宋朝女儿的继承权律法上同样有划分。在室女只有在户绝的情况下才能够继承家庭的全部财产, 如果父母有子嗣, 在室女没有继承权, 只能获得部分奁财;出嫁女只有在父母双亡且无兄弟及未出嫁的姊妹的情况下, 才能拥有部分的财产继承权, 份额为三分之一的遗产;至于归宗女, 根据《宋刑统·户婚律·户绝资产》的规定, “如有出嫁亲女被出, 及夫亡无子, 并不曾分割得夫家财产入己, 还归父母家, 后户绝者, 并同在室女例, 余准令敕处分”。

明清时期:女儿继承权的衰退

明清时期的统治者为了固筑宗法制度, 更加重视对中央集权的维护, 反而忽略了民商事贸易发展, 影响了商业经济的繁荣。因此民事法律得不到发展, 女儿的继承权随着时代的变化也被施加了更多的限制, 开始走向衰弱。明清时期虽沿袭了“女儿在户绝情况下可继承财产”的宋代规定, 但《大明律·户令》规定:“凡户绝财产, 果无同宗应继者, 所生亲女承分。无女者, 入官”据此, 同宗族中没有儿子是绝户的家产由女儿进行继承的前提条件。明清时期, 有强制侄子继嗣的成文规定。另外, 乾隆年间的《独子承祧例》确立了兼祧的合法性。

总结:

中国古代女性的地位横向比较其实是不低的。妻和夫是同等地位,地位低的是妾。而且就继承权而言,中国女性算是有继承权的,但是继承的财产比重,重点还在于原生家庭的富裕程度。事实上, 古代的女性除了受到封建礼教的影响外, 还受到社会发展等诸多因素的影响, 不能以偏概全。从历史发展的纵向角度看, 中国古代的女性从先秦时期继承权的缺失, 到秦汉时期继承权的初步确立;从唐宋时期女性的继承地位到达鼎盛, 到元明清时期继承权利的衰落, 经历了一个继承权从无到有, 又从多到少的发展变化过程。所以,女系继承权在中国历史上是一直存在的。

参考文献:
【1】《中国古代女儿财产继承权论要》张维

【2】《关于中国古代财产继承的变化》

【3】《中国古代女儿财产继承权论要》 吴明熠 叶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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