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品|虎嗅ESG组
作者|王梓涵、胡巍
头图|AI生成
本文是#ESG进步观察#系列第109篇文章
本次观察关键词:风险管理
“本故事纯属虚构,如有雷同,纯属巧合。”曾几何时,很多电影、电视剧会做这样的标注。但近些年来,“根据真实事件改编”字样,更加频繁地出现在影视作品中。
某种意义上,相比艺术真实,也有观众希望影视剧演绎的就是现实。为了提起观众的观影兴趣,或许是相关标注发生变化的原因之一。
但这有可能引发合规风险。一些蹭热点式的改编行为,即便制作方没有输掉官司,也可能招来民众在道德层面的不认可,连累制作方的企业形象。如果影视作品不能如期上映或遭遇下架,还会直接影响企业的财务绩效。
最新一起引发广泛关注的纠纷关于“南大碎尸案”。不久前,该案被害人刁爱青的姐夫钱先生公开喊话张译,因其主演电视剧《他是谁》中的“余爱芹案”与“南大碎尸案”高度相似,但剧中的虚构情节给刁爱青家属带来了极大伤害。
纠纷一方的主角其实并非张译,而是电视剧出品方霍尔果斯万达电视剧制作有限公司(下称“万达电视剧公司”)、阿里巴巴(北京)软件服务有限公司(下称“阿里巴巴软件”)及播出平台优酷信息技术(北京)有限公司(下称“优酷”)。
钱先生在接受媒体采访时也表示,张译是躺枪,去年5月,家属方就委托律师将《他是谁》出品方及播出平台起诉至北京海淀区法院,但一年来,始终未能通过调解达成一致,为推动案件进程,所以才采取了喊话著名演员的方式。
钱先生在公开信中说:“电视剧中的‘余爱芹案’与‘南大碎尸案’的高度相似,不仅案发时间、被害人的名字(与刁爱青同音,且衣物上的‘艾卿’与刁爱青亲笔书写的‘爱卿’一致)完全一致,就连凶手残忍的作案手法也被您们搬上影幕。考虑过我们家的感受吗?更让我们难以接受的是,剧中还虚构了与‘余爱芹’私生活‘婚外情’的剧情,这些毫无根据的胡编乱造不仅是对我死去妹妹的极大侮辱,更是给我们全家造成了巨大的伤害。”
“南大碎尸案”是否被用于宣传
如果鲁迅在世,有可能被“孟夫子”告上法庭吗?
按照周作人的说法,孔乙己原型是一个外号叫“孟夫子”的读书人。“他替人家抄书,可是欢喜喝酒,有时候连书籍纸笔都卖掉了,穷极时混进书房里去偷东西,被人抓住,硬说是‘窃’书不能算偷,这些都是事实。”
北京周泰律师事务所李馨宁律师认为,如果《孔乙己》中所塑造的人物确实来源于真人真事,相关的法律边界与《他是谁》类似。
她告诉虎嗅ESG:“真人真事作为单纯的事实消息,并不受著作权法的保护,不需要著作权意义上的改编许可。但对于真人真事中的原型人物,其人格权依法受到保护;比如改编作品中含有侮辱诽谤原型人物的内容,可能侵害其名誉权;常见的侵犯人格权的情形还包括隐私权、肖像权、姓名权等。”
刁爱青家属委托的代理律师、北京安剑律师事务所周兆成律师表示:“若‘孟夫子’的行为根本不存在,是作者捏造事实,如替人抄书却嗜酒成性、变卖文具,乃至偷窃书籍且狡辩‘窃’非‘偷’,被公开披露并造成不良影响,确实存在侵犯名誉权、诽谤的法律风险。”
但周兆成同时指出:《他是谁》与《孔乙己》在题材、故事背景及核心主题上存在显著差异;《孔乙己》是鲁迅先生对封建社会知识分子困境的深刻揭示,他与原型人物并不完全相同,提到孔乙己也不会让人想到“孟夫子”。
他说:“《他是谁》是一部基于真实案件改编的电视剧,涉及刑事侦查、犯罪心理等复杂情节。尤为重要的是,《他是谁》中出现的未经授权捏造事实、损害原型人物名誉的行为,涉嫌违法,与孔乙己原型‘孟夫子’的行为性质截然不同。”
周兆成认为:“改编真人真事时,应合理剪裁和重塑故事情节,使人物性格更为丰富,同时避免与真人真事不符的内容引发争议。特别对于虚构情节务必适度,不得含有侮辱、诽谤内容,否则可能构成侵犯名誉权。在增加敏感性情节时,也应特别小心,避免触及原型人物的隐私。”
“死者的名誉权需要保护,文艺创作的自由权也应受到保护,这是文艺繁荣的需要,这也是文艺创作者免受‘捕风捉影’不当追责的需要。”云南刘文华律师事务所律师刘文华博士说,“《他是谁》一案的关键点是,该电视剧是否以真人真事或特定人为描述对象,此时,电视剧是否以‘真实案件改编’作为宣传因素变得异常重要。如果电视剧内的人物都是化名,电视剧也未作‘真实案件改编’的宣传说明,则原告恐将难以胜诉,反之则原告可以胜诉。”
某种意义上,“南大碎尸案”的社会热度并不比《他是谁》小。早在电视剧拍摄前,该案就不时在互联网上引发讨论,并登上新浪微博热搜榜。
在《他是谁》的宣发期间,编剧与媒体的对话也曾提及“南大碎尸案”。2023年4月,编剧接受海报新闻采访时说:“我们当时采风,有四五组类似的案例,大家之所以一直把目光聚焦在‘南大碎尸案’上面,是因为这个比较出名。”
钱先生在致张译的公开信中提到:“出品方打着‘南大碎尸案’原型案件的宣传旗号,首播就成为全网收视冠军,并且斩获多项电视剧大奖。出品人是赚的钵满盆满!”
资深品牌营销专家、闻远达诚管理咨询公司总裁李国威提醒,行业要提防一种风气,即在违法成本可能不会太高的情况下,影视剧制作方为了利润,愿意冒险,因为“流量更值钱,争论还会增加流量,万一官司输了,也赔不了多少钱”。
虎嗅ESG多次致电万达电视剧公司,均未能接通。
成功与不成功的纠纷处理
并不是所有纠纷都要对簿公堂,即便是法院受理了案件,也经常会优先组织调解。
家属方代理律师周兆成介绍:2023年5月,刁爱青家属向北京海淀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希望出品方能够公开道歉并下架侵权电视剧;2023年10月法院立案,并曾建议双方可以进行调解。
据红星新闻报道,12月17日,万达电视剧公司回应称:今年4月,万达电视剧方面接到法院送达的起诉状等资料;在法院组织协调下,目前公司积极与当事人律师进行沟通;充分理解当事人心情,高度重视当事人诉求;目前正与当事人律师在法院组织协调下持续就相关内容进行协商。
但周兆成向虎嗅ESG表示:“该回应缺乏具体行动方案,仅仅停留在口头上的承诺与理解,显得异常空洞无力。在法律实践中,我们深知一切行动胜于言辞,更看重的是拿出解决问题的实际行动和满满诚意。然而,万达公司的回应根本没有展现出其解决问题的决心和行动力,这让我感到十分失望。”
从法院立案至今已逾一年,调解迟迟未能达成一致,若非钱先生公开喊话张译,此案或许仍在默默进行。
某种意义上说,出品方对于这场纠纷的处理显得有些拖沓。钱先生在公开信中还表示,出品方一直“‘耍流氓’提管辖权异议来拖延案件审理时间”。
类似《他是谁》纠纷的案件不少,但处理得可能更加成功。
例如《我不是药神》中,程勇一角的主要原型陆勇就曾与制作方发生纠纷。一定程度上,陆勇的确被黑得很惨——程勇的毛病很多,他不仅打老婆,以卖并非来自印度的印度精油为业,而且最初销售仿制药,也只是为了狠捞一笔钱。
产生纠纷后,陆勇向制片方提出4点要求,包括:影片片尾允许其出镜讲话,表明原型的态度和身份;将电影角色与原型做分割,比如拍摄花絮,让观众知晓两者之间存在不同;剧组面向白血病或肿瘤患者捐助善款;承担其维权费用。通过协商,制片方满足了陆勇的后三个要求,未能满足的第一个要求也得到了他的理解。
显然,这是一个成功的矛盾化解案例,陆勇甚至出席了电影首映式。
周兆成还是另一起类似案件的代理律师,即《操场》一剧制作方与“操场埋尸案”被害人邓世平家属的纠纷。他介绍,制片方后来“亲自飞到湖南拜访邓世平家属,亲自将剧本给家属阅读,并与家属深入地沟通和协商,最终拿到授权。双方达成了和解”。
周兆成在介绍《操场》一剧的案例时说:“影视制作方在改编过程中,还是要充分尊重原型人物及其家属的权益。创作前,如果拿到授权,可以体现影视行业对法律和社会公德的尊重。这个案例也为我们处理类似案件提供了非常宝贵的经验。”
当然,也有不太成功的案例。
对于影视公司,最好是和气生财,因为处理不好相关纠纷,风险未必只在法律层面。例如冯小刚导演的《手机2》遇到像崔永元这样有实力的对手,甚至不需要打官司,制作方都有可能蒙受经济损失。正如我们所看到的那样,不仅是范冰冰损失了几个亿,《手机2》也迟迟未公映——后者显然会影响制片方的经营绩效。
今年3月,仍有投资者在易互动平台向《手机2》制作方华谊兄弟提问:“董秘你好,请问《手机2》这部电影什么时候上映?”
华谊兄弟回答:“尊敬的投资者您好,影片的上映计划请关注后续相关影讯。感谢您的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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