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台海网

台海网7月19日讯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福建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4〕50号显示,因福建东水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未按期披露2023年年度报告,违反了《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91号,以下简称《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

根据《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福建证监局决定对福建东水食品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福建东水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应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切实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向福建证监局提交整改报告。

据了解,福建东水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是一家从事加工、销售速冻食品等业务的公司,成立于2004年05月26日,公司坐落在福建省福州市长乐区梅花镇梅新村峡梅路10号,法人是黄揖勇,注册资本为3000万人民币。

(台海网综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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