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象新闻记者 吴紫翼

近日,大象新闻·大象帮收到多名广州网友的爆料,他们在2011年8月,购买了正佳东方国际广场的商品房。在签署《买卖合同》时,正佳集团旗下子公司——广州合银广场发展有限公司和业主们约定,交房时间为2012年8月30日前,由正佳集团统一经营,按付租金和经营流水进行分成。

12年过去了,商场却未具备交楼条件。2014年,业主们依法向广州仲裁委员会提出关于“广州合银广场发展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申请,裁决书显示,广州合银广场发展有限公司应向买家交付在正佳东方国际广场购买的商铺,并向买家支付迟延交付房屋的违约金。

截至目前,400多户业主仍未拿到违约金,而涉案公司也曾在2019年1月9日申请破产立案。

花费百余万元购买商铺,时隔12年却无法进场

7月9日,广州的王女士向记者讲述,她在2011年花费100余万元购买了正佳东方国际广场室内3楼一间约10平方米左右的商铺,“当时约定好的是由正佳集团统一经营,向我们业主给付租金和经营流水分成,而正佳集团是一个非常有实力的商场,交给他们我们也比较放心。”

王女士提供的当年宣传广告显示,商铺发展商为“正佳集团 广州合银广场发展有限公司”,位置在广州市越秀区环市东路花园酒店旁,被称为“连通7大商业地标奢华铺皇”。不少业主与王女士一样,购买商铺时都看中了那里繁华的地理位置,“不说能赚多少,最起码是不会赔的。”

《买卖合同》上显示,签约甲方为广州合银广场发展有限公司,商铺应在2012年8月30日前交付使用。“当时首次看铺的时候定金已经支付了,我们想着是正佳集团的子公司,认为不会有太大风险。”

12年过去了,目前涉事商场暂未进行招商经营。根据当年《买卖合同》约定,超过约定逾期时间,卖方应在交房日期的次日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每日按总房价款0.05%的标准向买方支付违约金;或超过约定逾期时间,买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并退还买方已支付房价款并支付利息,同时按该商品房总价款的10%向买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补偿买方实际损失的,卖方应补偿其差额,若买方要求继续履行的,合同继续履行,卖方应在约定的交房日期的次日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每日按总房价款0.05%的标准向买方支付违约金。

王女士告诉记者,业主们曾与发展商进行协商,始终未能得到理想的回复。据王女士提供的图片显示,正佳东方国际广场的商铺内堆放了大量杂物,手扶梯上也存放着不少垃圾纸箱,商场内部也是未完工的状态。

申请仲裁十年后仍未拿回违约金

为了维护自身权益,业主们向广州仲裁委员会提出关于“广州合银广场发展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申请。

业主颜女士提供的资料显示,该案于2014年2月21日受理。案件分别在2014年3月23日与2015年4月25日进行两次开庭审理。广州仲裁委员会2015年5月13日出具的裁决书显示,广州合银广场发展有限公司应向买家交付在正佳东方国际广场购买的商铺,并向买家支付迟延交付房屋的违约金。

按照曾签署的《买卖合同》上的逾期交付条例及裁决结果,颜女士告诉记者,涉案楼盘由于电梯未安装完善,无法正常使用,公共走廊未完工,水电不通,卖方无法出示相关文件,房屋不具备交付条件,因此商铺也始终处于未收楼状态。

记者通过企查查了解到,广州合银广场发展有限公司属广州正佳集团旗下子公司之一,因经营异常该公司法人已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其中在公司相关动态中显示,曾在2019年1月9日申请破产立案,并于2019年1月15日,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受理了该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

律师:尽快申报债权

王女士告诉记者,与她有类似情况的业主有400余户,原本想依靠实力雄厚的公司与优越的地理位置做投资,如今却是血本无归。

河南泽槿律师事务所律师付建认为,广州合银广场发展有限公司未能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交付商铺,违反了与业主签订的《买卖合同》,属违约行为。业主通过广州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并获得裁决,要求公司交付商铺并支付违约金,但公司至今未履行裁决,显示出对法律裁决的漠视。公司在2019年申请破产清算,这可能是为了逃避债务和责任,进一步损害了业主的权益。

本案中业主已取得广州仲裁委员会已作出裁决,即享有对广州合银广场发展有限公司的债权,广州合银广场有限公司经营状况恶劣,且已经列入失信执行,应密切关注法院公告以及该公司动态,若进入清算程序,受害业主可尽快申报债权。

受害业主可以依据仲裁裁决书,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公司履行交付商铺和支付违约金的义务。可以积极参与广州合银广场发展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程序,申报债权,争取在破产财产分配中获得应有的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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