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在北京密云的两名居民,违规在高层住宅楼内停放电动自行车,经消防员发现并告知后拒不改正,两人均被处以700元的罚款。

5月23日,北京市密云区消防救援支队在对密云区橡树湾小区进行消防安全检查时发现,该小区6号楼(高层建筑)5单元、3号楼(高层建筑)4单元的疏散走道内分别停放一辆电动自行车。

消防救援人员立即通知车主,责令予以改正,并针对该违法行为,结合近年高层住宅小区亡人火灾案例,对《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相关条款进行了现场普法,车主冯某、刘某仍拒不配合改正。

冯某、刘某在高层民用建筑的疏散走道内停放电动自行车的行为违反了《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且在物业劝阻、消防救援机构责令整改后拒不改正,根据《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四十七条第(七)项之规定,给予冯某、刘某各自罚款700元的处罚。

《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规定:禁止在高层民用建筑公共门厅、疏散走道、楼梯间、安全出口停放电动自行车或者为电动自行车充电。《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四十七条第(七)项规定:在高层民用建筑的公共门厅、疏散走道、楼梯间、安全出口停放电动自行车或者为电动自行车充电,拒不改正的。由消防救援机构责令改正,对经营性单位和个人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对非经营性单位和个人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通讯员 饶继猛

文/北京青年报记者 董振杰

编辑/朱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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