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聘某传媒公司才艺主播岗位,通过后以个人账号加入公司公会并开始在公司办公地点进行直播。然而,工作数日后被传媒公司告知试镜未通过,被解除合作。近期,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劳动合同纠纷案件,法院如何认定双方之间的法律关系?解除合作是否属于违法解除?

图源:东方IC

2022年11月,某传媒公司在网络发布招聘信息,言及提供某直播平台才艺主播岗位,可享无责保底、根据直播时长对应不同薪资范围、休息时间自由安排、工资可日结可月结。

黄女士看到信息后与公司联系,在通过面试后以其个人直播账号加入了传媒公司在直播平台的相应公会。直播平台《合作记录详情》载明,黄女士作为主播享有直播音浪收入、付费连线收入、嘉宾连线收入,以上三种收入均在扣除平台分成后由黄女士分成90%、传媒公司分成10%。而直播音浪收入直接发放至黄女士个人账户。

2022年11月18日至2022年11月22日,黄女士在传媒公司办公地点进行了网络直播及少量照片拍摄、视频录制。双方达成一致:今后直播素材由黄女士自行挑选,直播时长不固定,直播时段由传媒公司与黄女士共同商议后决定。然而,同月23日,传媒公司却告知黄女士试镜未通过,并且未支付黄女士报酬,双方合作就此终止。

黄女士认为,自己与传媒公司存在劳动关系,现传媒公司终止与自己的合作,传媒公司理应支付直播期间工资及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于是,黄女士向仲裁机构提起劳动仲裁,但未获得支持。随后,黄女士以上述请求诉至法院。

庭审中,传媒公司辩称,双方并不存在劳动关系,不同意支付违法解除赔偿金,仅愿意向黄女士支付直播期间的报酬。

宝山法院审理后认为,网络主播作为依托互联网平台就业的新就业形态从业者,其与网络直播平台或者经纪公司间是否构成劳动关系不可一概而论,法院既要维护新业态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也要谨防劳动关系的不当泛化。

就该案而言,第一,从管理方式看,传媒公司不对黄女士进行考勤管理,黄女士可自行选择拍摄素材,且直播时长及时间段不固定;传媒公司虽一定程度上安排、管理黄女士工作,但该安排也需黄女士进行确认,因此这种管理是基于传媒公司为黄女士提供直播运营服务而进行的必要管理,且双方之间地位较为平等,不同于劳动关系中具有人身从属性的劳动用工管理。第二,从收入分配方式看,正常情况下黄女士收入主要来源为平台收入分成,且分成比例达90%,远高于传媒公司,黄女士收益金额取决其直播情况,由平台按预设比例直接支付至黄女士个人账户,不受传媒公司控制,故该收入分配方式、收入形式不同于劳动关系中具有经济从属性的劳动报酬给付。第三,从双方合意看,黄女士基于合作关系加入传媒公司公会,合作详情页面记载分成方式等内容,双方线下未另行签署书面劳动合同,也未就社保缴纳等一般劳动者关心话题进行过磋商,故双方缺乏建立劳动关系合意。

综上,黄女士与传媒公司之间不存在紧密的人身和经济从属性,其职业缺乏长期、持续、稳定的特征,因此难以认定双方构成劳动关系。而庭审中传媒公司明确表示虽不认可劳动关系,但同意按照黄女士诉请支付直播期间报酬,于法不悖,应当准许。

据此,宝山法院判决被告传媒公司支付黄女士直播期间报酬七百余元,并驳回黄女士的其余诉讼请求。

一审判决后,原、被告均服判息诉,该案已生效。

通讯员 胡明冬 新民晚报记者 郭剑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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