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京报记者 程亚龙 编辑 甘浩 校对 李立军
不满14周岁的刘小宇(化名),被警方认定为燃放“狼嚎”烟花致人死亡案的嫌疑人。
据警方调查:2024年2月12日晚8点18分,刘小宇在河南省尉氏县彩虹桥东南角的草地上燃放“狼嚎”,烟花隔河斜飞,窜至90米外的人群中爆炸,导致一名10岁男孩死亡。
这起发生于大年初三晚上的悲剧,曾随着受害者家属发出“寻找目击证人”的求助信息而引发广泛关注。
新京报记者了解到,2024年3月18日,警方以嫌疑人未满14周岁,不予立案。今年7月31日,尉氏县法院历时1年零3个月的审理,最终判处刘小宇及其监护人,承担40%的民事赔偿责任。
刘小宇父亲称,被诉后,他委托律师从公安机关调取的案卷材料中发现,证据不能证实刘小宇曾燃放“狼嚎”,而且刘小宇自身的证据存在矛盾,证人之间的口供也不能相互印证。
9月25日,尉氏县法院参与审理该案的工作人员回应新京报记者称,不同于刑事判决,民事判决考虑高度“盖然性”,判处刘小宇担责,是合议庭根据在卷的相关材料综合评判,认为刘小宇是侵权人的可能性,要大于他不是侵权人的可能性。
尉氏县公安局相关工作人员回应称,确定刘小宇为燃放“狼嚎”导致被害人死亡的嫌疑人,证据具有唯一性。
目前,刘小宇家属已提起上诉,二审暂未开庭。

▲2024年2月,受害人家属发布的“寻找目击证人”的求助信息。受访者供图
10岁男孩被烟花击中后脑死亡
这起燃放烟花致人死亡案,发生在尉氏县北郊的彩虹桥。
公开报道显示,开封市政府宣布2024年2月9日(除夕)至14日(正月初五),市民可在空旷区域燃放烟花。当时尉氏县刚通车不久的彩虹桥,因为夜间亮灯且地处郊区,成了当地人在新年期间燃放烟花的聚集地。
事发当晚,王先生驱车带家人到此游玩,在彩虹桥东北角的摊贩处购买小吃期间,儿子被烟花击中后昏迷。在向警方描述事发时的情况时,王先生称,他看到有火花蹦出来,就抱着女儿躲了一下。之后听到妻子喊叫后,发现儿子仰面躺在地上,后脑勺部位插了一根大“启货”(类似窜天猴的烟花,点燃后升空爆炸)塑料头。
因现场人多,而且四周都在燃放烟花爆竹,很多人根本都没意识到有孩子被烟花击中受伤。
在事发的时间段内,同样在彩虹桥的东北角观看烟花的一位女士称,她并未看到或听说有人被烟花炸伤的消息,“当时人太多了,到处都是鞭炮声,说话都听不清。”
据尉氏县警方相关人员介绍,案发时,以彩虹桥为核心的周边区域,估算超过5000人,“人挨人,人挤人”。
附近邢庄村的一位老人告诉新京报记者,事发当晚,他捡拾的炮纸,用电动三轮车装满来回拉了四趟。“像我一样,捡炮纸的,得有五六个人,你算算,当天有多少人放花炮吧。”
“最占地儿的炮纸是加特林,放完后就剩下一个空的长筒了。”老人称,当晚放狼嚎烟花的,也有不少,不过那个炮捡不到纸,飞天上炸了,只剩下一根小木棍。
王先生称,当天彩虹桥上放烟花、赏烟花的、摆小吃摊的,聚集的人很多。儿子受伤后,他喊“报警”,但旁边的人说救护车过不来,最终现场执勤的交警开警车拉响警笛,把他们一家紧急送往医院。
相关病历信息显示:伤者枕骨中断、凹陷约14mm,被诊断为开放性颅脑损伤重型。当晚转院至开封市淮河医院救治。
不幸的是,由于伤势过重,王先生10岁的儿子,在5天后离世。

▲“彩虹桥”东北角的案发地,图中斑马线为“狼嚎烟花致人死亡案”的中心现场,此前地上有大片血迹。新京报记者 程亚龙 摄
“狼嚎”在90米外河对岸点燃
当时到处都是燃放烟花的人,肇事烟花究竟是谁放的?
案件相关信息显示,彩虹桥所属辖区的邢庄乡派出所民警,在案发次日,对当晚在彩虹桥执勤的多位交警和邢庄乡政府执法队的工作人员进行了问询。但无人看到这支最终导致受害人死亡的烟花是从哪个方向飞进人群的。
新京报记者走访了解到,由于当时彩虹桥刚通车不久,案发时桥上还未安装监控设施。
人员密集加之无监控设施,这无疑给警方侦破案件,增加了难度。
尉氏县公安局一位副局长向新京报记者介绍,案发后,警方调取了以彩虹桥为中心形成的“工”字路上,在案发时间段内,经过的所有车辆信息,并一一与车主联系。
“转机”,出现在事发一周后的2月19日。
这天,一位12岁的男孩,在父母的陪同下到公安局配合调查,详述了他在彩虹桥东南角看到的情况。
当晚8点多,他在彩虹桥南侧的糖葫芦摊位前看到,桥东南角的草地上,有两个约十五六岁的男孩,在放“狼嚎火箭”。一人把“狼嚎火箭”斜插在草地上燃放,一人持手机站在其身后拍摄,然后“狼嚎”飞到河对面的人群中炸了。过了一会儿救护车赶来,放“狼嚎火箭”的两个男孩听到救护车的声音跑了。
2月20日晚,14岁的刘小宇,被警方带至尉氏县公安局执法办案中心。
在笔录中,刘小宇称,事发当晚,他在彩虹桥西北角燃放了加特林后,又回到炮摊购买了一支“狼嚎火箭”,斜插在彩虹桥东南角的地上,对着河北侧点燃了。“我看见‘狼嚎火箭’飞到河对面人群炸了,并且还有人喊,没听清喊什么。”
尉氏县警方于2024年5月30日做出的“侦查实验笔录”显示,彩虹桥东南角到对岸受害人被炸伤的事发地点直接距离为90米。
彩虹桥东南角至东北角,直线距离约90米,加之有拱形弧度的彩虹桥及桥身人行道旁的护栏遮挡视线,能看清烟花窜进人群吗?
2025年9月24日,这位男孩的母亲告诉记者,在配合警方调查前,她就听儿子说,看到有人燃放的“狼嚎火箭”窜进人群了,但孩子小,她也没当回事儿。在儿子做笔录期间,她发现儿子描述得非常详细,之后还到现场指出了燃放位置和看到烟花爆炸的位置。她曾询问民警,儿子指的爆炸地点对不对,得到“肯定”的答复。
她称,由于事发晚上,儿子并没有看清燃放者、拍摄者的长相,事后也未进行涉案人员指认。只是在笔录中,描述了两人的身高、胖瘦及穿着的衣服颜色。

▲河岸边的草地上,为嫌疑人燃放狼嚎的位置。有人指证,狼嚎烟花斜飞至河对岸北三环的人行道爆炸,两者直线距离为90米。新京报记者 程亚龙 摄
嫌疑人未满14周岁被判担责40%
2024年3月15日,邢庄乡派出所以“案情重大,移交刑侦大队办理更为合适”为由,向刑侦大队移交该案。该移送通知书中提到,该案为:“2024.02.12”尉氏县方旭(化名)、刘小宇过失致人死亡案。
方旭系警方认定的“狼嚎火箭”售卖者,26岁。
3天后,尉氏县刑侦大队做出的“呈报不予立案报告书”提到,该案嫌疑人系未满14周岁未成年人,达不到追究刑事责任的年龄,经尉氏县委政法委集体研究决定,对此案不予立案。当天,尉氏县公安局盖章批准。
2024年4月2日,邢庄乡政府向尉氏县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刘小宇及其监护人,支付乡政府此前垫付给受害者家属的赔偿款60万元。受害者家属申请作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7月1日,刘小宇家属申请追加方旭为被告,获法院准许。
庭前会议、开庭审理、补充问询、新证据质证,历时1年零3个月,尉氏县法院于2025年7月31日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
法院认为,刘小宇在公安机关对其询问时,承认其购买燃放“狼嚎烟花”炸到人了。刘小宇两次接受公安机关讯问,均是在其父在场的情况下进行的,刘小宇父母提交的录音、照片等证据,不足以排除合理怀疑,不足以认定刘小宇的供述系受到胁迫而作出的。结合其他讯问笔录及公安机关的情况说明,可以认定刘小宇系本案的侵权行为人,刘小宇及其监护人应对本案中第三人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最终,法院认定,第三人的损失为95万元。法院判处刘小宇及其家属承担40%的赔偿责任,邢庄乡政府因未全面履行管理职责,承担50%的赔偿责任,受害者监护人未谨慎履行监护责任承责10%。邢庄乡政府、刘小宇及其监护人分别承担4万元、3万元的精神抚慰金赔偿。
9月25日,尉氏县法院参与审理该案的相关工作人员接受新京报记者采访时表示,民事案件考虑到高度盖然性,该判决最终的结果是合议庭根据目前在卷的所有证据,综合评判的,认为刘小宇是侵权人的可能性,要大于他不是侵权人的可能性。
肇事烟花从何而来?
同样被列为该案被告的方旭,未被法院判处承担赔偿责任。
判决书提到,公安机关在情况说明中认定刘小宇在方旭处现金购买的“狼嚎 ”烟花,刘小宇与方旭均不予认可,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致害的烟花爆竹系方旭出售给刘小宇; 因各方均不能提供致害烟花爆竹的留存物 ,对其生产厂家、 生产批次、质量情况均无从认定;因此,对原告和第三人要求方旭承担赔偿责任的请求,不予支持。
新京报记者了解到,案发后,警方也从方旭处查扣了未售完的“狼嚎火箭”,但因为“致害烟花留存物”遗失,无法进一步比对。
“在孩子受伤的情况下,没有注意留存证物。”9月24日,受害者父亲王先生告诉新京报记者,孩子受伤后,他第一个念头就是送孩子去医院,那个烟花头不记得丢在哪儿了。
刘小宇父亲接受新京报记者采访时称,“狼嚎”烟花的来源被法院否定,判决书中也明确提到导致被害人死亡的提取物也没有,那怎么能证明就是小宇放的“狼嚎”致人死亡了呢?
新京报记者注意到,在刘小宇两次被警方讯问时,均表示他购买的是一根狼嚎。方旭在两次被讯问时,也表示初三晚上卖了两根狼嚎,其中一根卖给了一个10多岁的男孩,另一只记不清楚了。但在尉氏县法院下达该案判决前,警方向法院出具的“情况说明”中称:刘小宇用现金买的是一把狼嚎,价格在35元至40元不等。
“不仅购买的‘狼嚎’数量、来源,不能印证。刘小宇自己的两次笔录,以及证人描述当时的情况,也无法相互印证。”刘小宇的父亲称,小宇在第一次笔录中描述“狼嚎”说的是:一米左右长,直径10厘米左右。第二次笔录中,虽然没有再描述过“狼嚎”的外形及特征,但是在做笔录前,民警和刘小宇也谈到了“狼嚎”,小宇说的是:顶上面带个圆锥,把那抠掉,里面有好几个圆的炮筒;间隔一两秒发射,然后继续崩;主炮管不飞,就里面的炸药飞。
“这说的不都是加特林的特征吗?”刘小宇父亲认为,目前证据不能证明刘小宇燃放了致人死亡的“狼嚎”。

▲刘小宇父亲购买的加特林及狼嚎。他称儿子接受调查时,向警方描述自己所放烟花均是加特林的特征。新京报记者 程亚龙 摄
警方:确定嫌疑人因证据具有唯一性
刘小宇的父亲称,他之所以两次在儿子的笔录上签字,第一次是因为到公安局时,自己什么情况都不了解。儿子在被讯问前,被带到警方的一间办公室内,询问了一个多小时,他始终未能进入。
其向新京报记者提供的2024年2月22日第二次被警方传唤时的全程录音中,刘小宇刚开始未承认自己放了狼嚎,之后经过父亲同意,刘小宇再次配合警方做讯问。“我后来之所以让小宇继续配合警方做询问笔录,是因为民警告诉我,那个事儿(狼嚎致人死亡)已经解决了,他们只是为了给公众一个交代。”刘小宇父亲称,让他没想到的是,一个多月后,他们被邢庄乡政府起诉至法院,要求承担乡政府此前垫付给受害者的赔偿。
尉氏县公安局相关工作人员解释称,刘小宇父亲及其律师可能是看到目前的案卷信息,觉得公安机关的证据不足以确定刘小宇是嫌疑人。其实,因为涉及未成年人,而且案件属于刑事案件,律师从公安机关调取的用于民事诉讼的资料,只是整个案卷的一部分,不到五分之一。按照相关规定,警方无法把更多的案卷,提供给律师用于此次民事诉讼。
该工作人员称,2024年6月份,刘小宇的父亲,就曾经向河南省、开封市的政法部门举报,警方也都一一做过解释,听取报告的还有检察院的人,如果案件有问题的话,早都处理了,“确定刘小宇为该案的嫌疑人,证据具有唯一性。”
新京报记者从多方确认,该案除刘小宇及其家属上诉外,受害者家属也提起了上诉。一审判决中,受害者家属因未谨慎履行监护责任,被判担责10%。
2025年10月13日,该案二审将开庭审理。
值班编辑 王丹妮 康嘻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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