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台海网

台海网7月18日讯 (海峡导报记者 陈捷 曾艺轩 通讯员 海法/文 杨希/漫画) 要是没了空调,这漫长酷暑不知如何度过?说好的空调没了,租房押金能要回吗?

近日,海沧法院发布了这样一起因“空调”而起的租赁纠纷。望着空荡荡的房间,房东喊冤,租客暴怒,被扣下的租房押金,到底该不该退?让我们来看看法院怎么判。

遭遇

付了租房押金后

发现说好的空调没装

陈女士近日打算在厦门租住一套房屋。在网上浏览时,她看到了王先生发布的租房信息,并与对方取得联系。在随后的实地看房中,陈女士对王先生的房屋十分满意,就在微信上和王先生商议价格,最后双方确定房租每月1400元,物业费100元。

在双方的沟通过程中,陈女士提出希望能配齐书桌和衣柜,王先生当即表示没问题。当天,陈女士通过微信向对方转了1400元押金,并商量好过几天签合同,王先生表示同意。

几天后,双方签订了《租赁合同》,押一付三,租期1年。在双方签订合同的当天晚上,陈女士通过微信向王先生转账4500元,并提出房间没有空调。

陈女士在微信中说:“我注意到房间没有空调,这边您看什么时候给配上一个呀?”对此,房东王先生回复说:“入住后可以。”

然而,无论是书桌、衣柜还是空调,王先生都没有兑现。搬家入住时,望着只有一张床的房间,陈女士爆发了。她和王先生大吵一架。当晚10点多,双方均报警处理。民警出警后协调双方纠纷,王先生同意将4500元退还给陈女士,但1400元押金坚决不肯退还。

判决

房东返还押金

还要支付搬家费

陈女士搬走行李,并将王先生诉至法院。

海沧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租赁合同》中未对安装空调进行约定,在明知租赁期限一年的情况下,以本地天气状况,房间内没空调应为租赁物重大瑕疵状况,被告在庭审中确认签合同前从未提示或告知过原告房间没有空调,显然存在隐瞒情况。

《租赁合同》签订当晚,在原告要求被告安装空调的情况下,被告称“入住后可以”,系双方对合同未约定的内容进行补充约定,双方对“入住后安装空调”已达成一致意见。但在原告搬家当天下午,不仅双方约定好的书桌未能兑现,被告又提出加装空调要调高租赁价格或不加装可以变更合同期限等,明显是单方变更合同内容,未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已构成违约。

综上,海沧法院判决王先生向陈女士返还押金1400元,并支付搬家费280元。

法官说法

隐瞒重大使用瑕疵

房东行为构成违约

法官说,在本案中,双方签订的《租赁合同》中未对安装空调进行约定,在明知租赁期限一年的情况下,以厦门本地天气状况,房间内没有空调应为租赁物的重大瑕疵状况。王先生因故意隐瞒租赁物的重大使用瑕疵,其行为构成违约。在日常实务中,租赁物是否构成使用瑕疵,应以实际情况结合常情常理进行判断,对租赁合同的补充约定不明确的,应结合行业交易习惯进行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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