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14日,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李建伟在社交平台发布了一份厦门思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的行政处罚告知书,辖区一家小饭馆收到了高达百万的“罚单”。

此前,李建伟曾发布过一个视频,谈到了上述事件。一家小饭馆为了招揽更多的客人,和周边出租车司机达成约定,如果司机将乘客拉到该店吃饭,就支付司机5-20元的奖励。一个出租车司机举报后,当地市场监督管理局开了一张“罚单”,罚款100万元。“一个小饭馆,一年可能挣不到20万元……无论如何过分了。”

图为视频截图

在上述微博中,李建伟将此前的视频截图后,与政处罚告知书一同发布。

李建伟公布的行政处罚告知书

这份厦门思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的行政处罚告知书显示,被告知处罚的小饭馆为厦门市思明区帅帅鲜餐饮店。小饭馆让司机拉客的行为被认定涉嫌实施商业贿赂。日期为2024年7月4日。

内容为:经查,你店在提供餐饮服务过程中,存在如下行为:1、通过向司机支付载客到店消费回扣的方式,引导后者将乘客载至你店经营场所。2、安排未取得健康证明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3、未依法采取措施防止食品受到污染等。相应违法所得无法确定。

你店通过向司机支付载客到店消费回扣的方式,引导后者将乘客载至你店经营场所的行为,违反了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已构成采用财物手段贿赂利用影响力影响交易的个人以谋取交易机会的违法行为。

你店安排蓝某某等人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的行为,违反了我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已构成安排未取得健康证明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的违法行为。你店未依法采取措施防止食品受到污染等行为,违反了我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已构成未按规定提供餐饮服务的违法行为。

该饭馆被罚款100万

综上,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九条的规定,参照一般情节的裁量幅度,本局拟对你店采用财物手段贿赂利用影响力影响交易的个人以谋取交易机会的违法行为,予以如下行政处罚:罚款100万元。

拟对你店安排未取得健康证明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的违法行为,予以如下行政处罚:警告。拟对你店未按规定提供餐饮服务的违法行为,予以如下行政处罚:警告。

此外,该告知书载明:“你店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并可以要求听证。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未行使陈述、申辩权的,未要求听证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7月16日,潇湘晨报(报料微信:xxcbbaoliao)记者就“百万罚单”一事向厦门思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中华所求证,一名工作人员予以确认,她表示,目前只是下达处罚告知书,如果商家对此有疑义,也有告知他相应的司法救济途径,商家可以申请复议或者诉讼。告知书上也有注明对应的救济途径。

记者询问100万罚款的处罚依据,该工作人员表示,具体的办案人员不在,案情方面的情况与细节不方便告知。

天眼查信息显示,厦门市思明区帅帅鲜餐饮店成立于2024年2月,目前仍是存续状态。

7月16日,潇湘晨报记者联系到帅帅鲜餐饮店的负责人,他表示,对于上述“罚单”会进行申诉。

潇湘晨报记者周凌如 实习生胡涵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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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摊小贩一头关联着经营主体活力,一头牵动着民生消费需求。此前,针对小摊小贩的“小过重罚”也屡次引发舆论关注,最高检的回应极具现实考虑。

采耳店老板赚500元被罚22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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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农卖不合格芹菜被罚1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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隔天,该超市所在地市场监管局抽检发现,该批芹菜存在农药残留超标情况,不符合相关要求,对张某作出罚款5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由于张某逾期未缴纳罚款,当地市场监管局决定加处罚款5万元,即对张某处以罚款共计10万元,并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然而,法院根据过罚相当原则,作出不准予强制执行的裁定。

对于公众关注的纠正小摊小贩“小过重罚”,检察机关如何发挥作用——

部分处罚违反“过罚相当”

在7月8日召开的发布会上,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张雪樵表示,实践中对一些小摊小贩、小微企业的行政处罚违反“过罚相当”原则,处以高额罚款,既不符合法律精神,不符合公平正义的要求,也损害了当事人的合法利益,甚至严重影响了当事人的生产生活,不利于他认识错误、改正错误,建立对法治的信赖,检察机关应当依法开展法律监督。

应正确行使自由裁量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行政处罚应当遵循“过罚相当”原则,行政处罚所适用的处罚种类和处罚幅度要与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适应。

在行政执法中既要严格执法,更应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相关规定,既要避免“小过重罚”也要避免“重过轻罚”,应正确行使自由裁量权,确保“过罚相当”。

加强行政诉讼监督

张雪樵介绍,检察机关在办案中也发现一些涉企“小过重罚”“同案不同罚”等“过罚不当”案件。检察机关针对此类问题,加强涉市场主体行政诉讼监督,推动行政处罚符合比例原则。

比如在曾某一案中,销售1瓶价值78元的过期红酒被罚款5万元,罚款数额虽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法定最低处罚标准,但明显与违法情形不成比例。检察机关通过抗诉、公开听证等方式,督促行政机关撤销了不合理的行政处罚,依法准确合理适用裁量权,确保“过罚相当”。

利用大数据提升监督质效

此外,检察机关利用大数据赋能检察监督,提升监督质效。

比如,浙江省温州市检察机关针对“处罚不当”“罚而未执”“罚执错误”等问题,构建行政罚款类案监督数据模型,及时纠正错误的行政处罚,避免对当事人产生不必要的影响。目前已运用该模型发现不当监督线索1028条,开展类案监督78件。

深化“小过重罚”系统治理

检察机关还深化“小过重罚”系统治理。在去年开展的行政检察护航法治化营商环境“小专项”活动中,浙江、江西等地检察机关开展“涉企行政处罚首违不罚、轻微不罚行政检察监督”“餐饮类企业行政处罚监督”等专项活动,取得了积极成效。今年,最高检党组在“检察护企”专项行动中突出整治趋利性执法司法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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