极目新闻记者 曹雪娇

近日,广东一名33岁的保安值夜班时猝死在厕所。8月17日,死者的妹妹告诉极目新闻记者,哥哥出事时曾在工作群求救,但没有及时被人发现。与她哥哥签署劳动合同、发放工资的分别是东莞一保安公司的两家分公司,但相关公司尚未给她哥哥认定工亡,也没有给出具体的解决方案。目前,东莞市相关部门已经介入调解。

17日,死者家属曾女士向极目新闻记者介绍,她是湖南人,哥哥今年33岁,几个月前才进入广东一家保安公司打工,后来被分配到该公司在广州增城的一个项目部工作。工作时间为两班倒,白班为早晨7时至晚上7时,夜班为晚上7时至次日早晨7时,每月工资4000元。

8月3日上午,曾女士接到广州公安的电话,得知哥哥在值夜班期间突然身亡。曾女士还得知,哥哥在去世前,曾在工作群求救。

曾女士提供的聊天记录截图显示,3日早晨5时30分许,她哥哥在工作群里发语音称:“救命啊,出事了,我在厕所,谁来救救我?”约40分钟后,保安公司有工作人员发现有人在一楼厕所求救,但赶过去时,人已经没有了气息。

据广州公安向曾女士及家人提供的死亡证明显示,曾女士哥哥死亡原因为猝死。

曾女士哥哥去世前曾在工作群求救(受访者供图)

令曾女士和家人不理解的是,她哥哥是值夜班期间去世的,他们认为公司应该申请工亡,并给予应有的补偿。但事发多日,涉事保安公司一直没有给他们一个明确的解决方案,也尚未认定是工亡。

极目新闻记者获取的多份材料显示,此事与广东龙翔卫士保安服务有限公司有关,该公司总部位于东莞市寮步镇,在东莞市大朗镇、惠州市仲恺高新区还有两家分公司。入职时,曾女士哥哥与惠州分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但工资由大朗镇的分公司发放。天眼查显示,三家公司的最终受益人,均为广东龙翔卫士保安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

涉事公司之一(受访者供图)

“三家公司还在推来推去。”曾女士表示,目前她和家人还在东莞等待该保安公司的答复。

8月17日,极目新闻记者多次致电广东龙翔卫士保安服务有限公司座机及负责人电话,均无人接听。17日下午,该公司惠州分公司相关负责人告诉记者,目前他们正前往政府部门与家属协调此事,其他情况他不便透露。

极目新闻记者从东莞相关部门获悉,因当事人签署劳动合同的公司以及去世地点均不在本地,各项材料也需要协调后进一步核实。加上当事人签合同的公司属于派出公司,情况确实较为复杂,目前工作人员还在协调。

延伸阅读

牧原集团旗下子公司33岁职工蒋邓帅工作中突发胸痛,到医院后被诊断为肺部感染,开药后返回工作、住宿一体的服务站,当晚他参加会议到次日凌晨4点,次日还处理了工作。第三天上午,蒋邓帅被发现死在床上。蒋邓帅就诊前一天曾给大学同学发微信说,自己阳了(新冠病毒感染),一直在咳嗽,感觉肺部不对劲。

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但内乡县人社局认为,蒋邓帅去看病到死亡的时间并不具有连贯性,蒋邓帅发病时并不是处于工作状态,不属于在工作岗位突发疾病,不符合视同工伤的情形。

因蒋邓帅未被认定工伤,其妻冯婉婉将河南省内乡县人社局、内乡县政府告上法庭。7月16日开庭时,冯婉婉及其代理律师提出提级管辖申请,审判长表示将呈报上级后宣布休庭。7月25日,内乡县人民法院向冯婉婉表示,呈报上级的结果 “还需要一段时间”。

公开报道显示,工伤认定的“视同工伤”条款,经常引发争议和诉讼。多名专家曾呼吁,从目前立法的趋势来看,未来应该从“是不是因工作原因造成的”这一角度进行修改和完善。

蒋邓帅生前照片

历经两次行政复议,未被认定工伤

蒋邓帅一开始未被认定工伤,冯婉婉曾提起行政复议。内乡县政府2023年11月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以内乡县人社局未参考公安机关的现场调查取证材料综合查明案件事实为由,撤销了该局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

此后,内乡县人社局第二次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

冯婉婉再次提起行政复议,内乡县政府2024年4月第二次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维持了内乡县人社局第二次作出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

前述行政复议决定书显示,蒋邓帅生前系牧原集团旗下牧原肉食品有限公司大客户专岗职工。2022年12月30日16时左右,蒋邓帅称胸部疼痛到杭州城东医院就诊,医院诊断为肺部感染,开药后返回服务站。2022年12月31日,蒋邓帅处理了部门工作。2023年1月1日8时,蒋邓帅被同事发现昏迷在宿舍床上,120到达现场告知:患者已死亡较长时间。

内乡县人社局指出,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依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法规司作出的《关于如何理解<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的复函》,该项规定中视同工亡的理解和适用,应当严格按照工作时间、工作岗位、突发疾病、径直送医院抢救等四要件并重,具有同时性、连贯性来掌握,如虽在工作时间、工作岗位发病或者自感不适但未送医院抢救而是回家休息,48小时内死亡的,不应视同工伤。内乡县人社局认为,蒋邓帅去看病到死亡的时间并不具有连贯性,蒋邓帅工作的服务站分为客厅和卧室两部分,客厅为办公场所,卧室为职工睡觉、休息的宿舍,蒋邓帅是在宿舍的床上死亡。“我局调查了最先发现蒋邓帅异常的同事,其称当时蒋邓帅脸朝墙,盖着被子躺在床上,且当天没有蒋邓帅工作的任何痕迹,可见蒋邓帅发病时并不是处于工作状态,不属于在工作岗位突发疾病,不符合视同工伤的情形。”

家属状告县人社局和县政府,申请提级管辖

冯婉婉向澎湃新闻提供的聊天记录显示,2022年12月29日19时左右,蒋邓帅给大学同学发微信说,自己阳了(新冠病毒感染),一直在咳嗽,感觉肺部不对劲,“难受死啦”,同学让他赶紧去医院看看。

12月30日,蒋邓帅正常工作。16时左右,他去了杭州城东医院。病历显示,“患者3小时前突发胸痛,以心前区为主,呈持续性隐痛,伴头晕,近几天有咳嗽咳痰。”医院诊断为肺部感染。处理意见显示,开了两种药。拿药后,蒋邓帅返回服务站继续工作。

蒋邓帅的急诊病历显示肺部感染

当晚,蒋邓帅先后参加公司全体销售大会、杭州服务站会议。

微信聊天记录显示,会议至少开到凌晨4点。蒋邓帅给冯婉婉发消息,抱怨自己还在开会,“4点了啊”,后面跟着两个泪流满面的苦涩表情。对此,冯婉婉愤怒回复:“不让人睡觉,咱不干了。”

2022年12月31日中午,同事发微信传达站长的指令说,“下午得去超市买菜,晚上你负责做饭,两个荤菜,几个蔬菜,别忘了还有鸡蛋。”蒋邓帅回复说:“我胸口疼得厉害,实在做不了,感觉快死掉了。”相关证据显示,蒋邓帅当天曾提出要休息,不过,其当天仍在处理工作。

同事通知蒋邓帅晚上做饭,蒋邓帅回复说,做不了,心口疼

蒋邓帅去世时,儿子只有六个月大,还不会叫爸爸。

冯婉婉最后一次和蒋邓帅聊天,是在蒋邓帅被发现死亡前一天晚上,他给蒋邓帅发了儿子躺在自己身上的视频。开玩笑说:“琵琶腿。”

“他从来都是报喜不报忧。”蒋邓帅一直没和冯婉婉说过自己很难受。冯婉婉不理解,丈夫在工作中发病、带病工作,“为何却不能认定工伤?”

2024年4月,冯婉婉将内乡县人社局、内乡县政府告上法庭,蒋邓帅生前所在公司被列为第三人。7月16日,该案在内乡县法院开庭。

庭审原定于当日9时开庭。但在9时,法院工作人员提出进行调解。直到中午,调解未获实质进展。让冯婉婉疑惑的是,调解主要围绕她和牧原公司,而非原告被告。当天下午开庭后,冯婉婉及其代理律师提出提级管辖申请,审判长表示将呈报上级法院后宣布休庭。

7月24日,对呈报上级法院的结果,内乡县法院相关人士表示“不便透露”。冯婉婉说,内乡县法院告诉她,结果出来还需要一段时间。

“视同工伤”条款再引关注

蒋邓帅生前与牧原肉食品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蒋邓帅的工作时间安排为“不定时工作制度”。即因经营特点、工作特殊需要或职责范围的关系,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或需要机动作业而所采用的一种工时制度。冯婉婉向澎湃新闻介绍,蒋邓帅生前为销售,工作时间机动,除对接客户需求,随时和货运司机保持联系,盯着行程。而有些负责农贸市场的同事,还需要凌晨四五点去市场对接货物。此外,因为宿舍和办公的客厅一门之隔,蒋邓帅经常会在宿舍工作。澎湃新闻检索发现,确有最高法行政裁定书指出“宿舍作为员工工作休息场所,可以视为工作岗位的合理延伸”。

蒋邓帅和同事们工作的客厅

7月25日,牧原集团相关人士向澎湃新闻介绍,企业给职工交了工伤保险,百分之百想给职工争取工亡待遇。目前进入了司法程序,法院也需要根据相关的证据材料,依法作出判决。

澎湃新闻注意到,实践中,视同工伤条款的执行,经常引发争议和诉讼。

据《法制日报》2016年10月报道,业内专家认为,亟需制定“突发疾病死亡”条款的配套政策,或者对该条款进行修订,减少执行中的争议。

有专家指出,从目前立法的趋势来看,未来应该从“是不是因工作原因造成的”这一角度进行修改和完善。

报道中,中国劳动关系学院法学院院长姜颖教授建议,我国应及时调整和修改突发疾病死亡的认定标准,在现有形式标准基础上,增加实质认定标准,对于超过48小时抢救无效死亡的,或在工作时间工作地点之外突发疾病死亡的,如果有证据证明其死亡与工作具有一定的因果关系,应当认定为视同工伤。同时,实质标准也将赋予工伤认定机构和法官一定的自由裁量权,使其能够根据案件实际情况进行综合、弹性地判断,认定结果也能够更趋于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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