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经纬7月19日电 (丁丹)近日,裁判文书网公布了一份《廖某、某证某公司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判决书显示,原告廖女士指控某证券新疆分公司和赵某涉嫌违规隐瞒产品风险并向其承诺收益,擅自使用她的账户认购投资产品等,主张合计赔偿其256万余元。

  中新经纬注意到,判决书中出现“华龙证券为代销机构”“在廖某购买某基金前,华龙证券通过客服电话进行风险揭示”等表述。那么涉诉的证券公司是否为华龙证券?中新经纬18日向华龙证券发函求证,截至发稿未获对方回应。

  多次承诺保本,“收益约7至8倍”

  判决书称,廖女士2007年就开始进行股票交易,曾多次购买百万级基金产品。在某证券公司先后8次对她进行的基金风险评估中,廖女士3次被评估为AA级(积极型),3次为C5激进型(高),A级(相对积极型)、C3稳健型(中)各1次。

  2017年3月,廖女士投资200万元购买北京某私募基金,基金管理人为圣康世纪投资控股(北京)有限公司(下称圣康世纪公司),代销机构为华龙证券,存续期限为18+18个月。三年期满后,该基金未能如期结算。圣康世纪公司分别于2020年3月31日、2020年12月1日、2021年6月1日3次发布基金清算公告进行说明并提供解决方案。根据圣康世纪公司提供的数据,截至2023年3月23日,该基金净值为0.7097,廖女士持有基金市值为141.94万元(200万元乘以0.7097),即廖女士浮亏近60万元。

  廖女士对此认为,金融产品交易的达成,很大程度上是证券销售机构“推介”的结果,某证券新疆分公司故意将她的风险等级抬高,以此让她购买了超出自己风险承受能力的高风险投资产品;赵某作为某证券公司乌鲁木齐澎湖路证券营业部原负责人,采取向廖女士承诺保本保收益的方式,导致她至今无法回本更无收益。

  判决书显示,赵某在销售过程中多次承诺保本,甚至称该产品收益约7至8倍,相关事实体现在赵某与廖女士的微信聊天记录中。像是2019年3月19日下午的微信聊天中,赵某向廖女士表示“已经确定不会亏了”;2021年4月7日的微信聊天中,廖女士说“当初卖的时候您说给我保底保证我资金的安全时间一到就给我兑付”,赵某回复“我知道姐姐我没有忘记”;2022年3月6日,廖女士向赵某表明“当初你卖产品时给我说的收益高到7到8倍”。直到2022年3月11日两人的一次谈话中,赵某仍表示,“收益好的时候,咋可能才两倍嘛”。

  廖女士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判令某证券新疆分公司、赵某共同承担因违规隐瞒产品风险并向其承诺收益,给她造成的200万元本金损失及利息损失约42.58万元。

  指控擅自操作客户证券账户

  廖女士还指控,2018年3月,赵某未经其允许,擅自使用她的账户认购名为“某行业轮动混”产品,金额达100万元。同年8月,赵某通过廖女士账户将该产品赎回,成交金额约88.42万元,手续费4420.79元,实际亏损约12.03万元。

  虽赵某事后向廖女士补偿了5万元,但廖女士并不满意。她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判令某证券新疆分公司、赵某承担因未经客户的委托,擅自为客户买卖证券行为给她造成的约12.03万元本金损失及利息损失约1.9万元。

  对于廖女士的起诉请求,一审法院认为,相应证据证明,某证券新疆分公司在案涉交易中,不存在误导、欺诈情形,不应承担廖女士主张的损失责任;赵某接受廖女士委托操作买卖证券的民事行为中,不存在过错故意过失行为,不应承担后者主张的损失责任。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显示,在基金合同书的重要提示中,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某证券公司在廖女士购买基金冷静期满24小时后通过电话进行回访,廖女士对是其本人认购、由本人签署材料、阅读了风险揭示、产品评级为高风险其风险承受能力为高风险匹配、产品收益分配方式及未来可能产生的投资损失等内容均进行了确认。

  一审法院最终驳回廖女士的全部诉讼请求,廖女士不服一审判决,向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二审期间,廖女士向法院提交了一项证据,为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某监管局作出的(2023)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判决书中,对于廖女士提交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这一证据,某证券新疆分公司认为处罚书中明确提到是廖女士通过微信将其账户和交易密码发送给赵某,赵某代客理财的行为并非职务行为,是获得廖女士个人许可的行为。该分公司还辩称,证券投资不是保本理财,廖女士主张利息损失没有合同及法律依据。

  二审法院对廖女士提交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确认,与该案的关联性不予确认。法院认为,某证券新疆分公司在向廖女士销售北京某私募基金的过程中,履行了代销机构的适当性义务和告知义务,对廖女士的投资损失不存在过错,无需承担赔偿责任。而赵某个人存在向投资者承诺保本保收益的行为,就廖女士投资损失的发生存在一定过错,应当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但法院同时指出,廖女士作为具有十年股票投资经验的投资者,应当能够预见到股票、基金交易的风险,其轻信赵某关于保本保收益的承诺,不对基金风险做独立判断,自身亦存在过错,对其损失应当自担部分责任。

  最终二审法院驳回廖女士上诉,维持原判。

  华龙证券新疆分公司已进行整改

  中新经纬注意到,2023年6月,新疆证监局发布《行政处罚决定书〔2023〕2号》。这份处罚书指出,赵明于2011年6月22日入职华龙证券乌鲁木齐扬子江路证券营业部(现红山路营业部),历任华龙证券客户经理、投资顾问、投顾部经理、营业部副总经理(主持工作)等职务,2022年9月13日从华龙证券离职。在华龙证券任职期间,赵明存在私下接受客户委托买卖证券、借他人名义持有、买卖股票的情况。新疆证监局决定对赵明私下接受客户委托买卖证券行为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处以3万元罚款;对赵明借他人名义持有、买卖股票的行为,责令依法处理非法持有的股票,没收违法所得近2.6万元,并处以3万元罚款。

  来源:新疆证监局

  值得一提的是,赵明曾不止上述这一次被罚。2022年7月21日,新疆证监局对赵明采取监管谈话措施。经查赵明在华龙证券乌鲁木齐红山路证券营业部、乌鲁木齐澎湖路证券营业部任职期间,未能严格规范自身执业行为,存在私下接受客户委托买卖证券,借他人名义持有、买卖股票,违规操作客户证券账户的行为。同日,新疆证监局对华龙证券新疆分公司出具警示函,称该分公司所辖乌鲁木齐澎湖路证券营业部原负责人赵明存在私下接受客户委托买卖证券、借他人名义持有买卖股票等违法违规问题,“反映你分公司内部监督管理不足,未能有效防范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从事违法违规行为”。

  公开资料显示,华龙证券成立于2001年5月,总部位于甘肃省兰州市,截至2023年末总资产为327.56亿元。上交所官网披露的信息显示,华龙证券上交所主板的IPO申请2023年3月已被受理,目前的审核状态为已问询。

  在上交所官网今年6月29日披露的华龙证券发行人及保荐机构回复意见中,提到了华龙证券对其新疆分公司的整改措施,起因正是2022年7月21日新疆证监局对其出具警示函。

  来源:华龙证券发行人及保荐机构回复意见

  整改措施指出,2022年8月15日,华龙证券新疆分公司向新疆证监局报送了《华龙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关于加强合规管理的整改报告》(华龙新疆[2022]23号),采取了完善内部管理、加强从业人员管控、及时消除风险隐患等整改措施。“华龙证券新疆分公司已完成了整改。”

  (更多报道线索,请联系本文作者丁丹:dingdan@chinanews.com.cn)(中新经纬APP)

  (文中观点仅供参考,不构成投资建议,投资有风险,入市需谨慎。)

  中新经纬版权所有,未经书面授权,任何单位及个人不得转载、摘编或以其他方式使用。

责任编辑:魏薇 李中元

友情提示

本站部分转载文章,皆来自互联网,仅供参考及分享,并不用于任何商业用途;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他问题,请与本网联系,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删除内容!

联系邮箱:1042463605@qq.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