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原物业“赖”着不走法院强制腾退 律师:一方拒绝履行法律文书,对方可向法院申请执行

近期,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执行局针对一起物业拒不腾退纠纷案开展专项执行,让“赖”在小区不走的物业公司既退场又清场,帮业主解了燃眉之急。

案情 原物业逾期未退场 业主委员会诉请强制执行

当日,官渡区人民法院执行局执行人员来到小区,发现物业办公室大门紧锁,经多方联系后,一名工作人员赶到现场。

据了解,该物业公司服务合同到期后,业主委员会决定重新选其他物业公司。新物业公司目前已在官渡区关上街道及社区进行登记,可是原物业公司并没有按照物业服务合同退场,业主委员会只好起诉到官渡区人民法院,要求原物业公司退场。

法院经审理后判决,原物业公司清退物业服务用房及相关设施并移交必要资料,可判决生效后原物业公司始终不愿撤离小区并对移交事项不予履行。

在两个月的期限之内,原物业公司没有按照当初的承诺腾退小区,导致小区环境严重恶化,脏乱差情况和治安问题一直无法得到有效处理。

6月20日,法院与辖区派出所、街道办事处等部门多方联动,执法人员现场向物业公司负责人说明情况,并提供法院执行依据,要求其配合腾退。

经反复沟通协调,原物业公司最终开始腾挪物品,并移交了物业用房及小区的保安亭和保安室,新物业公司也开始逐步接收。

释法 强制执行的前提是义务人未履行义务

北京浩天(昆明)律师事务所的姚景涵律师介绍,在现实生活中,业主与物业纠纷的案例屡见不鲜,法院判决物业公司清退但不执行的情况并不罕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规定,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也可以由审判员移送执行员执行。调解书和其他应当由人民法院执行的法律文书,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据此,申请强制执行的条件包括:法律文书已生效,申请执行人需为权利人或其合法继承人,且申请需在法定期限内提出,以确保程序的及时性和有效性。强制执行的前提是义务人未在规定期限内履行其义务。

强制执行的方式多种多样,法院有权调查被执行人的财产,如存款、债券、股票和基金份额等,并根据需要采取扣押、冻结、划拨或变价的措施。对于未履行义务的被执行人,法院有权扣留并提取其应履行部分的收入,但必须保留其和抚养家属的基本生活费用。

值得注意的是,尽管法律判决已经确立,但真正的权益保障始于执行。因此,业主在赢得诉讼后,必须密切关注对方的履行情况,一旦对方未在规定期限内执行,必须及时申请强制执行,以确保法律的权威和自身的合法权益得到落实。 本报记者 常轩浩

(云南法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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