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双方申请离婚登记,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的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撤回离婚登记申请,这个时间段叫做离婚冷静期。如果经过离婚冷静期后,夫妻双方最终离婚。


       那么,一方在离婚冷静期内向他人借款购买的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还是一方的个人财产呢?
       案例:王某女与张某男因感情破裂,于2021年7月21日向婚姻登记机关提交离婚登记申请,之后进入为期三十天的离婚冷静期。2021年8月30日,办理离婚登记,签署离婚协议,协议约定王某女放弃婚内一切财产,净身出户。离婚后,张某男向法院提起离婚后财产纠纷诉讼,要求将王某女于离婚冷静期内购买的小汽车认定为夫妻婚内财产,并判归张某男所有。王某女辩称,该车系其于离婚冷静期内购置,购车款系向案外人所借,应认定为系王某女个人财产。
       一审法院认为,案涉车辆系王某女于婚姻期内购买,仍系婚内共同财产,依照双方离婚协议约定,遂判决该车辆归张某男所有。王某女不服,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认为,王某女的购车资金,不是来自婚姻存续期间的家庭收入,购车目的不是为家庭所需而是自用,其向案外人借款购车事实清楚,该车应认定为是王某女的个人财产,而不是她与张某男的婚内共同财产,购车所借11万元债务,应认定为王某女个人债务,而非婚内共同债务。中院遂改判案涉车辆归王某女所有。
       离婚冷静期对于婚姻关系的存续或终结具有特殊意义。一方面,在离婚冷静期内,双方还未正式办理离婚登记,在法律意义上,双方还是夫妻关系;另一方面,双方进入离婚冷静期时,均已对可能离婚的后果有着明确的预期,该冷静期有别于双方日常婚姻存续期。


       律师提醒:对于离婚冷静期内所取得的财产,是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还是个人财产,应当结合离婚冷静期的特殊性予以认定。如财产系用家庭共有资金购买,当然应认定为夫妻婚内共同财产,如财产系一方对外借款购买,则应认定为该方个人财产,由此所形成的债务亦应认定为该方个人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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