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制,行政区域主要分为省、府、县三级, 就相当于现在的省、市、县。清朝为了处理河道管理和钱粮运输等事务,所以在省和府之间另设立了一个地方行政机构,为道。

省的长官是巡抚,道的长官是道台,府长官是知府,提督是省的军事长官,总督是省一级的高级长官或多省的军政长官。

那么下面,我们就来逐一了解一下这些的官职。

知府

知府品级不高,但是一府之长,是府一级的最高行政长官,为从四品官员,府相当于现在的地级市市长,知府总管一府数县的民政和司法,比如“统辖属县、平其赋役、宣理风化,以教养万民、听其狱讼”,这些都是知府的职责所在。

由此可见,知府一职是当时当之无愧的“肥差”,其的职责又分为哪些?

第一,上情下达传达政令。清朝“府”是中间代表政权组织,作用起承上启下作用,连接“省”与“州、县”两级,因此,上情下达、传达政令是知府必不可少的职责之一。

第二,负责举荐委任地方官员。在康熙年间,朝廷对于地方上的事宜作了规定,将此事明确交给知府负责。知府负责将地方有贤能之吏上报督抚,再由督抚上报朝廷,为了防止知府和州县僚属徇私舞弊的现象发生,所以考核通过了则可正式任用。

第三,督查地方上征钱纳粮。知府有必要监督地方州县钱粮等赋税的征收,不可以向地方任意加征,严格把控征收的钱粮税目。

第四,维护地方上社会治安。在平时,知府要维护社会稳定、了解民生,比如民间发生纠纷时,知府第一时间要了解案情,对案件进行审理,无论结案与否都需将案件情况上报至省里。如果遇天灾,知府要负责进行核勘,了解情况以便做出应对措施。

所以清朝知府权力很大,职责范围也十分广泛,人称知府一职为“总州县之成,而大吏倚以为治者也”。

道台

道台是清朝在省和府之间设立地方行政机构,道台也叫道员,属于正四品官衔,是一级的地方长官,一个省有一到八个道,道台下面再细分有巡道、守道、兵备道、粮储道、盐法道、茶道、水利道等,但是比知府官衔高一点。

在《雍正王朝》中,在雍正年间发天灾,雍正派汪道台出访治理河水,汪道台可是年羹尧放着一只“肥羊”,他仗着年羹尧的撑腰,愣是不把田文镜放在眼里,被天不怕地不怕的田文镜把他家给抄了,还把他的官给撸了。

像道台这样的小人物比比皆是,官虽不大,但觉得有了后台花了钱财,就万事无忧,岂不知遇到像田文镜这样不惧权势,不怕得罪人,对于一些蝼蚁之辈从不手软,迎难而上办实事的官员也实为难得!

巡抚

清朝巡抚是一省的最高行政长官,官品从二品,与布政使同级,若有侍郎加封,那就是正二品,其兼管行政与司法,职责为“宣布德意、抚安齐民、修民政刑”。

当然清朝不是每一个省都有巡抚的,巡抚制度在全国只设立了16个巡抚。不设总督的省,巡抚也会加提督军务衔,以节制一省各地方的绿营总兵,并兼理粮饷事务,同时节制一省的水陆各镇兵马。

清朝巡抚管辖设置,由于巡抚与总督之间没有隶属关系,所以之间形成了地方上相互之间的制约,有利于朝廷控制。

提督

清朝军队,不知有八旗兵,还有绿营兵,提督一般是从一品,大体上每省设置提督一名,提督的品级和驻防将军一样,有陆路提督与水师提督,陆路提督节制全省陆路各地方的绿营兵,掌管一至两省区域,并负责全省绿营兵的晋升、考核、训练等军务。

但由于清朝规定汉人军队打绿旗,满清的八旗军是不归陆路提督管的,各地八旗驻军是由满族驻防专管。因为清朝满族人用二十多万的军队,统治了整个中国,统治了四亿汉族人,如果把八旗驻军平均铺到全国,又让陆路提督管管,每一个县才百来个兵,有可能早就被汉族人给干掉了。

所以,它必须尽可能把八旗军队的威力发挥到极致,各地八旗驻军是由满族驻防专管,并把军队驻扎在交通要道和重要城镇,且才能以小博大。

三位水师提督则是指挥水军的,广东水师提督主负责海防,比如海南、广东等地,福建水师提督负责的海防为台湾、福建、江苏、浙江、等地的,长江水师提督负责长江江面及沿江河湖,以及负责五省江防湖南、湖北、江西、安徽、江苏等。

当然,提督中有一位官员特殊,它就是九门提督(也称为步军统领),职责是担任京师提督,保护京城的稳定和保护皇帝安全的重要任务。

清朝提督,全称为“提督军务总兵官”,是地方上的官阶最大军官,节制本省的绿营兵,他位于巡抚和未加授兵部尚书衔的总督之上,而“提督”这个职位明面上挺威风,实际上却没有实权,还受巡抚和总督节制,必须要听从巡抚或者总督的命令。

总督

清朝的总督,一省乃至数省的行政兼军事主官,有九位总督,正儿八经的封疆大吏,分别为东三省总督,直隶总督、两江总督、湖广总督、 两广总督、陕甘总督、闽浙总督、云贵总督、四川总督,总督的职责主要管理粮饷税赋、军务、政务,同时还能兼任着其他职务。

所以总督对所辖省份的一切军民政务无不综理,概括起来有以下权力。

第一,奏准施行。凡属地方一般事务,如须奏报施行,中央各部院备案时,必须由总督(或巡抚)单独行之。但有时需会衔办理者,可按事务性质,会同将军或盐政、学政共同办理。

第二,文武官员监督权和任免权。总督和巡抚具有监督辖区文职之权,又与提督具有监督辖区武职之权,辖区以内道府以下之文官,副将以下之武官,总督和巡抚得于具奏之后,即行任命、转调、降黜,而武职之类的必须与提督连衔为之。

按官员之监督,有定期与不定期两种,不定期监督,则随时视事实需要,以札饬或批复行之,有定期是将各员之成绩功过,依四格六法评定转达吏部或兵部核办。

第四,军队节制权。总督除其直属之督标外,辖区内发生事故,需要调动驻军时,得随时移牒巡抚或提督,命辖区内之绿营部队出兵,有节制之权。

第五,岁计审核权。布政使每年须将上一年财政收支及各项民事统计情况,申报总督,经复查无误,转达户部。总督有监督藩库之权,如遇布政使调迁,或总督到任之时,例须亲自检库一次,然后奏闻,并须按时(十年一次)调查辖区户籍,咨报户部。

第六,诉讼审判权。清制诉讼,以州县为第一审,道府为第二审,两司为第三审,督抚为第四审。对于命盗罪案的,督抚会按律定拟,同亲加审讯,并咨达刑部。

第七,外交处理权。总督对于所辖区内之洋务,一般命洋务局与外国驻在领事,或辖区内已开港口之海关道,进行交涉。凡属重大交涉事件,不得专擅决定,均须奏请钦命依旨施行,或报部外务部。而惟遇重大案例,则须由总督躬亲处理。

清朝总督为正二品官员,凡加尚书衔者,为从一品。按雍正朝颁定之制,凡总督加授兵部尚书衔者,就是为了节制巡抚和提督,加兼都察院右都御史衔是为了监察地方之官吏。

结语

清朝的官僚系统虽无明文规定,而官品如此设置,也是为了节制和指挥各路军队地方。但一般知府称为府台,治理省和府之间各道的官员称为道台,而制台偏重于地方军事,抚台偏重于地方民政管理。巡抚称为抚台,提督全称为提督军务总兵官,总督称为制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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