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刘永加

有句话说得好:民生无小事。古代同样注重消费权益的保护,那时的一些官员会从消费者的小事入手,小事处理好了,纠纷和矛盾就会在萌芽状态下被消除。

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春秋战国时期出现了负责管理市场的市师、市吏、市正等职位。汉代,主管市场的有市吏、市长、市令、市丞、市啬夫、市掾、军市令、市正等职位,负责管理市场经营活动,管理商贾、工匠等的市籍,征收市税等。当时,朝廷不仅加强了对市场的监督管理,同时对各级市吏的职责规定十分明确,如有违反要受到惩处。

在《东观汉记·闵贡传》中就记载了一个市吏维护消费者权益的例子:“闵仲叔居安邑,老病家贫,不能买肉,日买一片猪肝,屠者或不肯为断。安邑令候之,问诸子何饭食,对曰:‘但食猪肝,屠者或不肯与之。’令出敕市吏,后买辄得。”

这个记载是说,闵贡家贫且疾病缠身,买不起肉,每天只能买一片猪肝吃,可是卖肉的屠夫嫌钱少,不愿意卖给他。说起来一片猪肝是很小的一件小事,然而安邑县令得知此事后,没有因为事小而不为,立即批示让市吏调解处理,最终得到了圆满解决,闵贡又能吃上猪肝了。

这件小事,说明安邑县设有市吏来维护市场正常交易秩序,对于违反管理规定的行为,市吏会大胆管理,充当调解员。

关于肉类产品质量安全的管理,早在汉代就有较为完善的管理机制,汉朝《二年律令》规定:“诸食脯肉,脯肉毒杀、伤、病人者,亟尽孰(熟)燔其余。其县官脯肉也,亦燔之。当燔弗燔,及吏主者,皆坐脯肉臧(赃),与盗同法。”

所谓脯肉,是古时用牛肉、鹿肉或者猪肉等鲜肉晾晒后制成的肉类食品,类似现在的腊肉。在保鲜技术不发达的古代,脯肉很受欢迎。这条汉朝的律令就是说,供大家食用的肉类产品,如果变质了,会使人中毒甚至死亡,必须全部烧毁。如果应该烧毁却不烧毁,那么主管者就要受到跟盗窃一样的处分。

到了唐朝更加严厉,销售者如果被发现卖问题肉类,有被判死刑的危险。

唐代大诗人白居易在地方任职时,就曾审判过这样的食物中毒案件。一个叫景的旅客在途中的一家饭店中吃饭,因为所吃的脯肉有毒而身亡。饭店的老板因此被景的乡党起诉,被要求承担法律责任,而老板认为责任不在自己,因为那些脯肉不是他自己制作的,而是从别处购买的。白居易接到报案后,经过认真审理,依据《唐律疏议》中的这条规定,饭店老板不知情没有责任,追溯脯肉源头,将脯肉卖给饭店的人依法进行了严惩。

宋朝对待注水肉也是严格管理的,以避免发生食物质量安全问题。当时规定,销售者在猪肉或者牛肉里注水,要被“杖六十”,如果被惩罚了依然不改,那么就再判一年徒刑。明朝对注水肉的处罚跟它的前朝相似,只是在力度方面多了二十杖。

清代康熙年间被誉为“天下廉吏第一”的于成龙,对一起民间的买卖纠纷,成功地处置于初发之时。

于成龙在罗城县任知县时,罗城东街的钱氏,已过花甲之年,但人很精明。这天已是八月十四,第二天便是中秋节了,她去月中桂糕点铺买月饼。月中桂的月饼在当地很有名气,中秋前夕,买卖十分兴隆。

钱氏买了六十个月饼,每个五文共计三百文。不想忙乱中,双方发生争执,钱氏说已经付款,店中伙计却说没有付款。闹得不可开交,竟至发生扭揪。这时恰好于成龙路过此地,双方拦住轿子喊冤。于成龙听了双方的供说,真是公说公理,婆说婆理,就是旁人也是各执一词。于成龙经过思考后,当场判旁观者每人出一文钱,代付店主,解决了这个难题,并判道:“本县审得钱氏与月中桂茶食店店伙孙小弟互扭一案,一谓早已付价,一谓尚未收到,各执一说,未能相降。询诸旁人,亦多异词。本县细核双方情节,钱氏年已六旬,貌尚诚实;店伙孙小弟在店服务,已有八年,则其人自必诚实可靠。查核情节,双方似均无误。而此三百文,必由钱氏缴上,放在柜上,而他人乘人多事忙,双方不及觉察,而被窃取之耳。故在钱氏则确已缴出,而在孙小弟则确未收进。本县今为尔等判:使钱氏再出三百文,则钱氏未免太冤;使月中桂认收三百文,则月中桂亦必以人人效尤为虑,而不肯受屈。本县观察在此店中购物者,计有三百人以上,何不人人为鲁仲连,出而一解此纷乎。每名一文,一鼓而三百文之数可足。在出钱者不过以一文之微,当必无甚吝惜,而双方争端,自可平息。为计之善,莫善于此。平讼听狱,本县之职。排忧解纷,亦贤者之责也。此判。”

于成龙这种让众人都来伸伸手,众筹帮当事人解脱的办法,虽属无奈之举,但在当时没有摄像头、无法还原现场的情况下,也算是高明之举。

对于欺行霸市、欺客宰客的行为,清代在京城设有专门的市场管理机构五城兵马司,负责整个京城(紫禁城以外)的治安、消防、城市管理、缉拿囚犯等事宜。

在清同治年间,浙江鄞县知县段广清就巧妙解决了一个欺行霸市的案例。

一天,段广清路过县城中心街口一家米店,看到米店老板和一个乡下农民正在争执不休。原来,农民的父亲生病,进城请医生,路过这家米店,不小心踩死了店主的一只小鸡。店老板要他赔九百文钱,他身上只有请医生的三百文,不够赔他,因此争执起来。

段知县弄明白原委,心里有了主意,就走上前去,问农民:“一只小鸡能值几个钱,竟然要赔九百文?”农民说:“店主说他的鸡虽小,却是大鸡种,可以养到九斤重。按市价百文一斤,所以他要我赔九百文钱。”段知县看着店主问:“这乡下人说的都是真话?”店主说:“一点不假。”

段知县笑着说:“店主要赔偿的数目不算多。你这乡下人进城,走路不小心,踩死了人家的鸡,理应赔他。”那农民只得当了衣服三百文,加上口袋里的钱,才六百文。段知县又拿出自己的三百文补足,当街交与店主。

店主拿着钱就要走人。这时,段知县大声说:“且慢!我还有话要说。本县刚才所判只有一半,还有一半未判完你们怎么就走了呢?”围观的人群也都很吃惊地看着段知县。

段知县看着店主说:“你的鸡虽说可以养到九斤重,但现在不是还没到一斤吗。俗话说得好:斗米斤鸡,就是说,鸡长一斤要喂米一斗。眼下你的鸡被乡下人踩死了,不用再喂了,岂不省了你九斗米吗?他踩死你的鸡,赔了你九斤鸡钱;而代你省下的九斗米你却应该算给他,这样才算公平。大家说对不对呀?”

围观的百姓听到这里,才明白段知县的用意,都高兴地齐声答道:“老爷断的公平。”店主傻眼了,只得当众立即量了远远超过九百文价值的九斗米交给了农民。

段广清巧判“天价”鸡崽案的故事,全力维护了百姓利益,今天读来仍大快人心。

(作者为文史专栏撰稿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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