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顾

小张通过某平台招聘信息看到某资源科技公司招聘外卖员,随即前往该公司运营中心招聘部面试,通过面试后入职该公司并与公司签订电子版合作协议。

小张被安排在西安市高新区某站点负责该区域外卖配送工作,上班时间早9:00到晚22:00,工资由该公司按月通过支付宝发放至小张账户,并向小张发送相应工资条。

某日,小张在配送餐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小张全身多处损伤,因公司未给小张缴纳工伤保险,也不为小张申请工伤,致使其无法享受工伤待遇,给小张造成重大伤害及损失,故小张先后向劳动仲裁委申请仲裁及起诉至法院,请求确认双方的劳动关系。

法院审理

在审理过程中,小张提交了公司在配送站点张贴的入职告知书、电子站点出勤考核制度、公司规章制度、站点办公室照片及招聘信息等材料。

法院认为,在审理外卖骑手与平台之间是否属于劳动关系时,应当具体从工作内容以及日常管理考核、劳动报酬发放、人身从属性依附性等方面考察。

本案中,小张及某资源科技公司均具有适格的主体资格,小张的工作站点和内容为该公司业务组成部分,由该公司按照小张的工作量核算并支付工资,从小张提交的站点照片可以看出该站点对于配送员入职告知、出勤考核等都有相应的制度管理,因此双方之间符合劳动关系的构成要件,应当属于劳动关系,法院依法确认双方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法官说法

雁塔法院综合审判庭 张丽华法官

外卖骑手穿梭在大街小巷,一旦发生交通事故,不论是骑手侵权致他人损害赔偿,还是骑手自己受伤需要维权,均会引发这样一个法律问题:外卖骑手,有没有雇主,雇主又是谁?对于这个全新的职业,社会公众认识模糊,骑手与平台建立关系的类型也多种多样,有兼职、专职、众包等多种形式。这给法院对此类事实劳动关系认定带来难题。

“互联网+平台”经济催生了新业态用工模式,提供了大量就业岗位,亦对传统的用工关系、法律责任认定带来一定的挑战。平台用工不能等同于排除劳动关系,应依法从工作内容、日常管理考核、劳动报酬发放、人身从属性依附性等方面认定专职外卖骑手与平台或服务商的劳动关系。

法条链接

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

第一条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

(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

(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

(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第二条 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

(一)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

(二)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

(三)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

(四)考勤记录;

(五)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

其中,(一)、(三)、(四)项的有关凭证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来源:西安雁塔法院

编辑:许沥心

责编:马宁

审核:姚启明

普法时刻栏目协办:北京市中闻(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杨云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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