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商报讯(记者 刘宇阳 郝彦)投资基金亏30%,投资者将代销行告上法庭。2月19日,北京商报记者关注到,#投资者50万买基金亏30%起诉代销行#话题冲上热搜,引发网友热议。据了解,上述事件与裁判文书网披露的一份民事判决书有关,原告李某因认购基金产品不足2年时间内亏损超30%,将代销行诉至法院。不过,原告两次上诉请求均被法院驳回。有业内人士表示,在基金代销纠纷中,判断代销行是否需要承担责任主要需要关注基金代销机构是否尽到了投资者适当性义务。投资者在选择产品时要充分了解产品的风险等级,也需注意保留相关交流、购买流程等方面证据。

又有投资者将代销机构告上法庭。近日,裁判文书网披露一则民事判决书,该案原告李某自2020年1月起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河北支行(以下简称“代销行”)购买理财产品,李某表示其2021年6月22日到银行柜台表示需要将原理财产品赎回购买新的理财产品,在新的客户经理强烈要求下,由新客户经理操作购买该理财产品,共投入50万元,理财产品为平安优质企业混合A。

然而,持有基金不足2年,截至2023年5月29日,李某实际损失变为15.88万元,因此,李某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判令代销行赔偿自己理财认购金损失15.88万元。代销行则主张,李某具备长期理财投资经验,自行购买案涉基金,该基金风险与其风险评估等级对应,应遵循买者自负原则;代销行已经告知了金融产品的风险,且经李某进行确认。

一审法院判定,李某购买案涉理财产品应视为自主购买行为,李某作为一名具备一定投资经验的消费者,因正常的理财商业风险未达到其预期收益而要求代销行支付损失、利息等诉讼请求无事实及法律依据,一审法院依法不予支持。

不过,一审判决后,当事人李某不服并再次提出上诉。法院认为,二审争议焦点为李某主张损失是否存在以及是否应由代销行承担赔偿责任。根据事实,案涉理财产品李某尚未赎回,持仓收益一直在变化,其主张的损失尚未实际发生。同时,李某并非在代销行营业场所购买的案涉理财产品,而是通过手机网上银行操作购买,相关产品信息已经进行了展示和告知,李某不能提供证据证明代销行存在不当推荐、代客操作等行为导致其购入案涉理财产品,故维持一审判决。

就上述案件,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卢鼎亮解读称,在基金代销纠纷中,判断代销行是否需要承担责任,主要需要关注到基金代销机构是否尽到了投资者适当性义务,代销该产品期间是否存在违规行为;如果没有尽到投资者适当性义务,存在代销违规的情形,该如何赔偿投资损失等问题。在判断是否尽到投资者适当性义务时,需要关注涉理财产品购买操作流程、风险等级评估、风险提示等。

公开信息显示,前述李某所投产品,即平安优质企业混合A为偏股混合型基金,成立于2021年7月19日,若按照李某持有的时间点来看,该产品成立以来至2023年5月29日收益率为-31.01%。同期,二级分类下同类产品的平均收益率则为-24.89%。

对此,华林证券资管部落董事总经理贾志提示称,投资者在选择产品时要充分了解产品的风险等级、波动幅度等。此外,应客观确认自身投资目标和风险承受能力,了解不同产品的风险程度,选择适合自己的产品并坚持中长期投资理念。而代销机构在推荐理财产品过程中,也要严格执行销售适当性规定。

法律角度来看,卢鼎亮也进一步建议称,投资者在选择产品时,可以注意保留相关交流、购买流程等方面证据,确保一旦发生纠纷,投资者能够尽到相应的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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