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半两财经 | 法庭上如何退余额起争议 赠送美容项目竟要按原价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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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后女子花1.5万美容,因认为美容公司存在虚假承诺、欺诈,已做完的项目没有效果,脸部出现过敏溃烂,她将该公司起诉至法院要求返还医疗美容费和利息。6月8日,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了这起案件的判决结果。
裁判文书内容显示,成立于2019年12月19日的新疆某医疗美容公司,经营范围为医疗美容服务等。90后女子马某于2020年11月15日购买这家公司医疗项目点阵1次,水光针3次,微针3次,超皮秒6次,向其支付钱款共计15000元。该公司已为马某提供了2次超皮秒、1次微针美容服务。
马某认为,已做完的项目没有效果,脸部出现过敏溃烂,美容公司存在虚假承诺、欺诈、无医疗经营资质等过错情形,于是向法院起诉要求解除合同并判令这家公司返还医疗美容费15000元以及资金占用利息1683元。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马某支付了美容服务费用,美容公司为其提供美容服务,双方之间形成服务合同关系。马某并未提供证据证明美容公司有承诺达到何种效果以及实际并未达到该种效果,且马某提交的脸部过敏溃烂的照片并不能证明系某某公司提供的医疗服务导致的,故马某要求退还已做完的项目费用理据不足。
关于合同解除后,美容公司将其赠送的服务项目按照其自制价目表上的价格以一定的折扣予以计算,一审法院认为,美容公司赠送项目行为是有吸引马某继续消费的目的,而且,其赠与行为部分已完成,某公司主张扣除相应价款,缺乏法律依据,所以已赠送服务不予以计价扣除。美容公司主张按照其制定的原价计算已提供服务的价格,属于格式条款规定,其加重了消费者的责任,系对马某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而且,美容公司在为马某提供医疗美容服务前就双方权利义务、项目价格、效果标准等做出明确约定,美容公司未与马某签订书面合同,在为马某提供医疗服务时也未形成完整顾客资料,未提供医疗服务各项目具体的价格,致使退费产生异议,应承担举证不利法律后果。
由于马某预先支付全部美容服务费用,由美容公司分次提供美容服务,该消费模式属于预付式消费,退回预付款的同时还应当承担预付款的利息。
法院确认马某在美容公司尚未消费的金额为11538.46元。但综合马某解除美容服务合同的原因、双方合同已实际履行的情况以及从公平原则考虑,对于马某主张的资金占用利息与其应承担的违约责任相互折抵。马某主张美容公司存在虚假承诺、欺诈、无医疗经营资质等过错情形,缺乏合理证据予以证实,一审法院不予采纳。综上,一审法院判决美容公司向马某返还医疗美容费11538.46元。
美容公司不服判决提出上诉,乌鲁木齐中级法院二审认为,案件争议焦点在于美容公司应当向马某返还医疗美容费金额的认定。诉讼中,美容公司同意解除与马某的服务合同,一审法院已经予以确认,双方对此均无异议,故美容公司尚未向马某提供的美容服务项目的相应费用,应当向马某予以返还。双方当事人在约定提供美容医疗服务时,未对双方的权利义务、项目价格等作出明确约定,美容公司也未提交证据证明向马某告知了案涉美容服务项目的具体价格,故美容公司主张按其提供的价格计算各项美容服务项目价格没有事实依据。
最终乌鲁木齐中级法院终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文/北京青年报记者 宋霞
编辑/田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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