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七反清,是胶东历史上一个老生常谈的话题。常谈归常谈,但每次谈起,很多朋友还是感兴趣,本文的主题也与之有关。 关于“于七”其人其事,民间的传说多于正史的记载。在清代的官方史料当中,提到于七的次数其实并不多。他的出生年月、家庭背景甚至正式姓名,都没有权威的记载。“于七”这个称呼,说的是他的排行,并非正式姓名。后世研究者多认为他叫做“于乐吾”,但也有其他的说法。 本文要介绍的内容,则是正史当中为数不多直接提到于七的细节,是于七兵败之后,清廷对他家产的处理。

于七的家世虽然没有权威的记载,但从史料推测来看,显然并非普通农民,而是属于地方上的头面人物。有传说是他的家族以淘金为业,相当富有。而于七在第一次反清被招安之后,也长期担任栖霞县把总一职。因此,于七有一定规模的家产,是比较可信的。 在清初,朝廷处置谋反谋逆案件,除了追究本人责任之外,通常还会加以“籍没家产”的惩罚。而籍没的家产,根据情况的不同,有时直接收归官府,有时会分给告发者作为“奖励”。 一个比较典型的例子就是“明史案”。作为告发者的吴之荣,“卒以此起用,并以所籍朱佑明之产给之。”(《书湖州庄氏史狱》)

而在“于七反清”的案例中,有与之相似的情形出现。《清实录》载:“康熙元年六月壬子,以宋一炳举首叛贼于七,授拜他喇布勒哈番,给与于七家产。” 于七第二次反清是在顺治十八年,坚持约一年之后,在康熙元年的上半年失败。清廷在获胜之后论功行赏,作为告发者的“宋一炳”,被授予了“拜他喇布勒哈番”(汉名:骑都尉)的爵位,同时将于七的家产分给了他。 这位“宋一炳”(有的资料写作宋彝秉),在登州府志和莱阳县志中有提到,他与莱阳名人宋琬出自同一家族(宋琬比他长一辈)。根据志书的记载,宋一炳人品不佳,曾被宋琬训斥,同时在一次庙会的时候,他跟于七的一个弟弟发生了争执。他因此挟私报复,到兵部告发栖霞于七谋反,同时诬告族叔宋琬与之有关。 宋一炳的举动,导致了于七在仓促之下第二次反清,也让宋琬深陷大牢数年之久,并且使得胶东半岛遭受涂炭之苦。正因为此,莱阳、栖霞两地对他的评价很差。相传,他也因此被逐出莱阳宋氏家族。

根据莱阳农学院学者宋磊、范韶华、孙钰伟等人在《宋琬墓志考》中的考证,宋一炳这一支人后来搬到京师,加入八旗汉军,而宋琬也在遗嘱中吩咐后人不许与宋一炳之后来往。 在正史当中,虽然只有短短的一句话:“康熙元年六月壬子,以宋一炳举首叛贼于七,授拜他喇布勒哈番,给与于七家产。”但背后却是无数的血雨腥风,读史至此,令人慨叹。(本文作者:老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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