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日来,“青岛路虎女司机逆行插队打人”事件持续引发关注。网络上,有关女司机王某身份信息、疑似在家拘留等信息也不断传播。

图为逆行插队打人的青岛路虎女司机

“逆行插队打人事件”发生于8月28日13时许。据青岛崂山区警方此前通报,38岁的女司机王某驾路虎车行至崂山区青山村观景台附近时逆向行驶,因对向正常行驶的26岁男司机林某某未对其让行,王某下车对林某某进行辱骂、殴打。

经调查,王某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公安机关依法对王某并处行政拘留10日,罚款1000元。

但近日有网友发布视频称,通报被拘留的王某实际人依然在家中,实行的是“家中拘留”。根据网友发布的视频,王某“在家拘留期间”还能在警方监视下出行。

对于网传信息,红星新闻记者致电青岛崂山区返岭派出所,一名派出所工作人员向记者证实:“王某正在执行处罚已经被拘留,并非像网友所说是在家拘留还能随意出门。”

这名派出所工作人员透露,网传视频内容并不属实,王某确定已被正式拘留,但具体拘留地则不便对外透露。同时红星新闻记者也注意到,网传相关视频中,多处街道招牌并非属于青岛市。另据澎湃新闻报道,崂山区交警大队工作人员此前表示,该大队会对女司机交通违法行为进行处罚,并及时向社会通报。

对于女司机王某的行为,被打男司机林先生此前在接受红星新闻采访时表示,自己将继续申诉,且不考虑与对方和解。他也曾在接受澎湃新闻采访时透露,自己治疗花费已用去四千余元,下一步将申请行政复议,通过法律维权。

延伸阅读

大风新闻消息,8月28日,山东青岛崂山区38岁女子王某驾驶路虎车逆行插队,辱骂对向正常行驶的26岁退伍军人林先生,并连打十多个耳光致其口鼻出血。8月29日,女司机王某被崂山区警方行政拘留10天并处罚款1000元。

逆行插队的王某(右)下车与对向车辆驾驶人发生纠纷

2018年7月,河南洛阳32岁常某驾车偶遇同村的初中老师,想起20年前被体罚,常某连打老师4巴掌并拍摄视频,后因寻衅滋事罪被判刑一年半。

同样是掌掴,为啥判罚会有这么大的区别?如果退役军人林先生当时没忍住还手了,结果又会如何?路虎女司机殴打退役军人会加重处罚吗?

9月1日,“20年后学生打老师”案代理律师周兆成接受华商报大风新闻记者采访,分析几个耳光背后的量刑差异。

>>>掌掴处罚不同

学生打老师与路虎女司机案性质情节法律适用标准不同

“常某6年前打老师4耳光被判1年半,为啥路虎女司机打退伍军人十几耳光员只是行政拘留?”周兆成指出,这两起当街掌掴案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的差异——

其一、行为性质和情节不同:常某打老师事件中,常某的行为不仅仅是简单的4个耳光行为,还存在拦截、辱骂、打老师,并放任打人视频传播到网上,引起广泛的社会关注和不良影响。这种行为不仅侵犯了老师的人身权利,还对社会公序良俗造成严重冲击。

青岛路虎女司机殴打退伍军人事件中,虽然女司机的行为也很恶劣,但从目前的证据看,其行为主要是一时冲动,没有像常某那样有放任传播视频扩大影响的行为。

其二,法律适用标准不同:对于常某的判决,法院综合考虑了多方面因素。他的行为最终被认定为构成寻衅滋事罪,一方面是因为其行为符合寻衅滋事罪的构成要件,如随意殴打他人且情节恶劣,并且引起了较大的争议和负面评价,被认为对社会秩序造成了严重破坏。

路虎女司机的行为虽然也涉及殴打他人,但要构成寻衅滋事罪需要满足特定的“情节恶劣”条件。目前来看,女司机的行为尚未达到这些条件,因此无法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刑事责任,只能进行行政拘留和罚款等行政处罚。

其三,案件背景和具体情况不同:常某打老师事件可能涉及到师生关系、历史积怨等复杂的背景因素。而路虎女司机殴打退伍军人事件中,退伍军人的身份可能会引起一定的社会关注,但在法律适用上,主要还是根据行为的具体情节和法律规定来进行处理。退伍军人的身份本身并不必然导致更严厉的法律制裁,而是要根据行为的性质和后果来认定。

“20年后学生打老师”案发后,常某写下千字忏悔信,并希望老父亲替他“负荆请罪”。截至目前,青岛路虎女司机并未为自己的言行向林先生道歉。

“20年后学生打老师”相关视频截图

>>>过错程度和后果

男方如没忍住还手认定互殴,或面临治安处罚甚至刑责

“逆行、插队、打人,留下满脸是血的受害者,一脚油门扬长而去,张狂的路虎女司机哪里来的勇气?”

周兆成指出,路虎女司机的猖狂行为有多种因素,比如个人性格的骄横跋扈、法律意识的淡薄等。

目前退役军人林先生表示,他没还手是考虑他的车上有孩子,不想给孩子留下以暴制暴的坏印象,他是退役军人,对方是女士,他知道如果动手会被判互殴。目前,他不会和对方和解,他只想用法律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如果退伍军人林先生当时没忍住还手,会被认定互殴吗?周兆成认为应该要区分情况看。

“如果还手行为被认定为正当防卫,且符合正当防卫的条件,即针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为了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而采取的必要限度内的防卫行为,那么退伍兵哥无需承担刑事责任。”

“但如果还手行为被认定为防卫过当,即防卫行为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周兆成表示:“如果双方的行为被认定为互殴,那么根据双方的过错程度以及造成的后果等情况,可能会面临治安处罚甚至刑事责任。”

>>>已是顶格处罚

路虎女司机若存在“情节恶劣”,才可能构成寻衅滋事罪被追究刑责

8月31日,网传被打司机林先生伤情鉴定为轻微伤。9月1日,记者联系青岛市公安局求证,民警答复称此案的最新情况需关注官方通报,“后续的工作进展情况,请您时刻关注‘崂山公安’的微信公众号,或者是‘平安崂山’的微博号。”

对此,周兆成指出,如果被打司机伤情鉴定为轻微伤,一般来说,轻微伤不会构成刑事责任,但路虎女司机仍需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和民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殴打他人或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尚不构成犯罪的,可以处以拘留和罚款。民事责任方面,路虎女司机需要赔偿被打司机的医疗费、误工费等相关费用。同时,殴打行为也可能对被打司机造成精神上的损害,因此还需要承担精神损害赔偿的责任。

周兆成认为,就目前来看,青岛警方对路虎女司机行拘10天罚款1000元,已经是顶格处罚了。

周兆成表示,可能有人会有疑问,打人不是最多拘15天吗?这是有条件限制的——要么是结伙殴打他人,要么是殴打残疾人、孕妇、不满14岁的未成年人或60岁以上的老人,要么是多次殴打他人或是一次殴打多人。

“路虎女司机的行为虽然恶劣,但不存在这些情形,因此无法适用10到15天的加重处罚。”

可能还有人问,那不能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刑事责任吗?周兆成释疑说,殴打他人,要达到“情节恶劣”才能入罪,而根据两高办理相关案件的司法解释,以下六种情形才能算是情节恶劣:

致一人以上轻伤或者二人以上轻微伤;因其他人精神失常、自杀等严重后果;多次随意殴打他人;持凶器随意殴打他人;随意殴打精神病人、残疾人、流浪乞讨人员、老年人、孕妇、未成年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在公共场所随意殴打他人,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

周兆成表示:“从目前看来,要追究刑责的话,要么是路虎女司机曾经因为打人留过案底,构成‘多次殴打’的情况;要么结合现场情况,看是否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比如造成严重堵车、引发众人围观等。如果都没有,那么的确很难构成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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