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一份南方医科大学教师因抢救患儿上课迟到被处分的通报引发热议。通报显示:该校教师、主治医师俞莉因在医院抢救患儿导致上课迟到,被认定为教学差错,扣发5月奖金2000元,在全院内通报批评,并取消年度考核评优评选资格。令人费解的是,在通报中,校方明明清楚当事教师面临的特殊情况,且明确认定其迟到“未造成不良影响”,却对其做出了较为严厉的处罚。
对此,包括不少实名认证的医务工作者在内,许多网民都认为校方处罚明显不当,忽略了当事教师优先抢救病人的正当性,令救死扶伤者寒心。一时间,社交媒体上处处都能听到同情、声援俞莉老师的声音。6月17日,南方医科大学回应称:“目前各级领导们还在开会商讨,最终南方医科大学应该会有个定论,但肯定会(对事件作出)解释。”在等待事件最终结果的同时,我们不妨探讨并思考:当一名医务工作者身兼医生与教师两重身份时,其诊疗与教学职责应当如何平衡?学校与医院作为主管部门,又应以怎样的规范和原则,对其作出正确的引导?
在医学界,教学与临床密不可分,一名医务工作者同时担任高校教师与一线医生,是一种常态。他们在日常工作中,不时会遇到两重身份、两份职责间的碰撞和冲突。单就重要性而言,治病救人和教书育人,都有不可取代的社会意义,很难说其中一个比另一个重要,身处天平中心的医务工作者,必须以同样的心力对待两者,不可擅行偏废。但是,在不同的实践情景中,这两项使命却可能存在重大与否、紧急与否的区别,需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才能作出最负责任的判断。
以这次事件中俞莉老师面对的情况为例,当时,她既有责任准时开班上课,又突然遇到患儿病情恶化的情况。这时,不论是为了抢救患儿上课迟到,还是为了准时上课抛下患儿,都必然要牺牲两项职责的其中一端。在分身乏术、左右为难的情况下,俞莉老师以面临死亡风险的患儿为重,先施行完抢救再去上课,既是情急之下不得已的选择,也是在内心比较、衡量两项职责紧要程度后的结果。毕竟,从常识上判断,一边是每周固定的课程,另一边是攸关生死的抢救,所有人都看得出来,哪一边更需要争分夺秒。在这种情况下,任何医务工作者,大概率都会做出和俞莉老师相仿的选择。
不可否认,俞莉老师上课迟到,确实对学生造成了一定影响;学校依照相关规定,按“教学差错”对其予以处罚,也算有规可依。但是,规则是用来指导行为的,应当惩罚那些做了错事的人。如果当事人在特定场景下,已经作出了“最不坏的选择”,规则依然要对其作出处罚,其便失去了指导行为的意义,成了机械、僵化的教条。
俗话说“法不外乎人情”,即便是更加严肃的法律,也会综合考虑当事人面临的具体处境,对正当防卫、紧急避险、善意取得等情况,给予刑事或民事责任的豁免。高校内部的规章制度,同样应当考虑特殊情况,对情有可原的师生给予必要的宽容。事实上,《南方医科大学第一临床医学院教学事故(差错)审定及处理办法》本来就设置了例外条款,明文规定“如因特殊情况发生教学事故(差错),则视具体情况进行处理”。因此,校方并不能仅用“照章办事”解释对俞莉老师的处分,而有必要说清是基于何种考虑,才决定对俞莉老师进行处罚。校方既然已经运用自由裁量权,将“教学事故”降格为“教学差错”,又为何不能考虑到抢救患者的紧急性,作出更符合社会道德标准的处理,而是一定要让当事人为其救人行为付出代价?这个问题,不仅需要涉事学校回答,也值得更多制定规则、执行规则的人认真思考。
有人或许担忧:如果这次给抢救患者迟到的老师开了免于处罚的“口子”,之后会不会有其他人钻规则的“空子”,推卸教学事故之责?对此,只要高校遵循公平公正、公开透明的处事原则,对每一起涉及特殊情况的案例,都作出公开处理,在校师生与社会舆论自然会展开监督,得出公论。真正的公正,不是以教条主义对待规则,毫不考虑具体情况,更不是对不同的情况一概而论“和稀泥”,而是力求使每一个案例都经得起规则逻辑与世道人心的考验。
来源:中国青年报客户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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