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从古至今就十分重视血缘关系,尤其是古代的帝王,都是父死子继。如果一个皇帝没有生育能力,有可能皇位不保,为了保住自己的权势地位,他们想出了一个荒唐的办法“借种生子”。 魏晋南北朝时期的宋明帝刘彧,因为自己生不出孩子,就让妃嫔去借种生子,事后还将孩子的父亲除掉,以此来自欺欺人。这种事情在古代就是违背道德人伦的,大多是由男性提出的,在男性眼中丧失生育能力是无能的表现,是耻于说出口的,因此即便在文明开化的现代社会,仍有人这么做。
(本案中人名均为化名) 2009年年底,刘亮和妻子方俪将他的堂姐夫告上了法庭,争夺孩子的抚养权。方俪在2009年10月生下了一个孩子,孩子的亲生父亲是刘亮的堂姐夫,这么一看,刘亮有点悲催,难道是他的妻子和堂姐夫有婚外情? 也不是,这个结果还是他自己要求来的。按理说,没有哪个男人愿意戴绿帽子,更不会将自己的妻子亲手推出去,刘亮为什么这么做?这都源于一张检查报告单。 2007年,刘亮和方俪这对小情侣步入了婚姻的殿堂,他们是自由恋爱,感情十分好,婚后相处也和谐。只有一件事让刘亮犯愁,那就是妻子迟迟没有怀孕。刘亮是一个特别喜欢孩子的人,两人为此做了很多努力,但方俪的肚子就是没一点动静。 两人商量了一番,就一起去医院做了个检查。检查结果显示,方俪一切正常,但刘亮拿着手中的检查结果心里不是滋味,原来问题是出在他身上。刘亮就是想要一个孩子,是男是女他都不介意,在传统的观念里,有个孩子养老送终,晚年才不会孤单凄惨,刘亮可能也是这个想法。
刘亮因为这件事一直沮丧不振,每次一看到亲戚家儿孙绕膝,和乐融融的情景,就黯然神伤,方俪也不知怎么安慰他。越是得不到,就越是想要,要个孩子的念头已经让他魔怔了。他想他没生育能力,但妻子是有的,于是想出了“借种生子”的主意。 把这个主意告诉方俪后,方俪一开始是不同意的,这太荒唐了。但是看刘亮为此茶不思,饭不想的,最后还是妥协了。而刘亮选的人就是他的堂姐夫,因为堂姐夫家有三个孩子,所以他的生育能力肯定没问题。 这种事毕竟说出去不好听,更不能让刘亮堂姐知道,因此三人是在私下约定。方俪成功怀孕并生下孩子后,刘亮高兴得睡不着,每天都围着儿子转,在他心里这就是他亲儿子。本以为这事就这么结束了。 但刘亮的堂姐夫并没有遵守他们之前的约定,也许是贪图美色,他竟然要求方俪继续和他发生关系,刘亮夫妻二人都不答应,遭到拒绝后,他又索要补偿费,否则就要把孩子要回去。
因堂姐夫是孩子的亲生父亲,他是可以争取孩子抚养权的。但他和方俪的孩子属于非婚生子女,原《婚姻法》有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 也就是说,父母双方都有抚养孩子的权利,且这个孩子和婚生子享有同等权利。对于子女的抚养问题,原《婚姻法》也提出了一些具体意见: 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 (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
当时孩子还未满一岁,而方俪身体健康,并未有严重疾病,所以孩子绝大可能是判给方俪的。如果孩子判给方俪,那么作为孩子生父的堂姐夫,不但索要不到赔偿,还要每个月支付生活费等。因此在法院的调解下,双方决定私下协商。 其实即便是孩子两岁以后,堂姐夫也不一定能争取到孩子的抚养权。他家中已经有三个孩子,经济负担也不小,家庭环境也不利于孩子的成长。这场闹剧中,没有人是赢家,堂姐夫答应这个荒唐的要求,就是对自己家庭的不负责。 而刘亮夫妻的行为,违背了社会公序良俗,才引起这场纠纷,这还是在孩子小的时候,在孩子的成长过程中,所产生财产继承权、赡养权等一系列问题,更为复杂,也不利于孩子的身心健康。 想要孩子的心没错,但要孩子的方法并不只有这一种。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四十条相关内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一致同意进行人工授精,所生子女应视为婚生子女,父母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民法典的有关规定。
因此只要“夫妻一致同意”,生下的孩子就是婚生子女,也就不会有抚养权之争。人工授精是合法行为,在法律、社会道德所允许的范围之内,并且医院有严格的保密措施,不会泄露孩子亲生父亲的相关信息,有利于保护未成年的身心健康成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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