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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释疑与外汇部门顺差数据差异:统计原则及计价方式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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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新经纬4月12日电 针对海关与外汇部门公布的贸易顺差存差异问题,海关总署新闻发言人、统计分析司司长吕大良12日回应称,统计原则及计价方式不同。
12日,国新办就2024年一季度进出口情况举行发布会。有记者问,海关公布去年中国贸易顺差8230亿美元,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的数字则是5940亿美元,为什么会有这种差异?
吕大良表示,这两种统计的统计原则是有所不同的。海关统计的货物贸易是按照跨境原则,只要货物产生跨境的流动,就纳入到海关统计,不管货物所有权是否转移。外汇部门统计的国际收支的货物贸易的收支差额,是按照所有权转移原则作的统计,它不管货物是否跨境移动。这是两者的重要差别。吕大良并以两个例子来说明。
第一个例子,现在所谓的“无厂制造”,就是跨国公司委托国内的企业来制造产品,制造完以后在国内销售。这种情况下,它的货物没有发生跨境流动,海关是不统计的。但是它的所有权发生了转移,国际收支是要统计的。这个差别在电子产品、加工制造领域表现得是比较突出的。
第二个例子,来料加工和保税仓储。来料加工所有权不跨境转移。有的保税仓储货物跨境时所有权没有转移。这种跨境的流动在海关统计里面是要体现的,但是在外汇收支统计里面是不体现的,这也是造成差异的原因。
吕大良进一步表示,此外,海关统计和国际收支统计的计价方式也是不同的,海关统计,进口中国是按照CIF价格统计,出口是按照FOB价格统计,国际收支统计中国的货物贸易跟国际收支统计都是按照FOB价格统计,不含运保费。由于这些统计的原则和这些方法的差异,随着形势变化,这两个统计差额也会呈现出一定变化。(中新经纬AP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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