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转自:人民日报客户端
3月15日,山西省检察院发布5起“检察护农”典型案例。这些案例体现了检察机关充分发挥检察职能,积极助推农资安全和涉农食品安全领域综合治理。
惩治农资“忽悠团”
2022年2月,柴某、段某从外省购入一批“速补110”水溶功能性伪劣化肥,随后在饭店内租用会场,通过入户宣传、请吃饭等方式,吸引农户参加“种植小讲堂”,兜售伪劣化肥。
检察干警接到农户反映后,立即向相关部门了解情况,制发《建议移送涉嫌犯罪案件函》,监督行政主管部门核实,并将线索移交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经查,柴某、段某销售金额为28万余元,警方查扣伪劣化肥货值0.9万余元。
案发时正值春耕播种关键时节,检察机关建议相关部门全面摸排化肥使用情况,保障粮食生产安全。同时,建议公安机关发布公告,全力召回伪劣化肥。
检察机关以销售伪劣产品罪对柴某、段某提起公诉后,法院一审判处柴某有期徒刑3年2个月,并处罚金14万元;判处段某有期徒刑4年1个月,并处罚金14万元;责令二被告人退缴全部违法所得,赔偿农户损失。二被告人上诉后,法院维持原判。
严惩网络销售“假饲料”
2019年9月至2022年10月,陆某、魏某在购入的豆粕中掺入豆皮、稻壳、滑石粉、黄色色素等“小料”,冒充某品牌豆粕猪饲料,通过网络平台对外销售,肉猪食用后生长速度明显放缓,造成养殖农户经济损失。经检验,陆某、魏某销售的假冒某品牌豆粕粗蛋白质项目检验值不符合规定要求,为不合格产品。
公安机关立案后,检察机关受邀介入侦查,认真梳理本案网络销售途径、方式,引导公安机关调取微信聊天记录、转账记录等电子证据,补充完善货运司机证言,准确认定网络销售数额。其中,陆某生产、销售金额412万余元,魏某生产、销售金额312万余元。
检察机关提起公诉后,陆某、魏某因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一审分别被判有期徒刑15年和9年7个月,并处罚金200万元和160万元。陆某提出上诉,法院二审维持原判。
打击制售“假兽药”
被告人李某系外省一家物流公司的负责人。2017年5月至2021年6月,李某购买兽药原料和针剂,自行调配生产兽药,并编造国家GMP证号,虚构“山西益牧川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利用其物流公司掌握的养殖农户电话、微信,通过快递到货付款方式将兽药对外销售,销售金额11万余元。
检察机关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对李某提起公诉,并在法庭审理阶段邀请农业农村局、畜牧兽医站、乡镇、兽药厂家和养殖农户代表旁听。庭审中,公诉人阐释了伪劣兽药的社会危害,引导养殖农户通过正规渠道购买兽药,警示生产者守法经营,维护畜牧生产安全。
经审理,法院判处李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6万元。
护航“流动餐厅”安全
“流动餐厅”一般是农村家庭在举办婚丧嫁娶等集体聚餐活动时,为解决借椅找凳、寻房问屋、预定厨师等诸多不便,购买的一条龙宴席餐饮服务,包括食品原料采购、粗加工、切配、烹调、备餐等。“流动餐厅”为村民带来便利,但在监管方面存在盲区,易引发群体性食源性疾病,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严重威胁。
检察机关立案调查发现,“流动餐厅”普遍存在服务工作者未按规定体检、无健康证,食品加工设施设备和餐具的清洗、消毒、保洁不达卫生标准等问题,有严重食品安全隐患。为此,检察机关召开听证会,发出诉前检察建议,建议加强对农村“流动餐厅”的监督管理。相关部门迅速行动,督促经营者整改,并进行食品安全教育和业务指导。同时,检察机关促推制定相关管理办法,完善了农村集体聚餐事前、事中、事后监管机制,有效防范化解了食品安全风险。
当天通报的另一起典型案例为协同推动整治种子销售市场秩序行政公益诉讼案。该案中,检察机关针对部分农资经营单位在无证销售种子、缺失进货凭证、未完备销售台账等问题,充分发挥公益诉讼职能,推动行政机关采取有力措施规范市场秩序,通过“惩戒+教育”方式推动行业治理,保障农民合法权益和粮食安全。
(来源:太原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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