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宁德市柘荣县自然资源局近期对宁德市一公司非法占地行为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处罚信息摘要如下:

  当 事 人:宁德市********

  地 址:柘荣县乍洋乡**********

  我局于2024年2月6日对你公司非法占地一案立案调查,经查,你公司未经批准擅自于2016年开始陆续在柘荣县乍洋乡南洋村公路边159号动工建设厂房,现已建一栋钢架结构管理房、一栋一层钢架结构厂房、一栋两层办公房及污水处理设备,该地块土地性质为水田、田坎、设施农用地、茶园及有林地,违法占地面积5074.60平方米(建筑物面积3975.47平方米),不符合村庄规划。其中:地块一面积4460.31平方米,建筑占地面积3388.25平方米,现状为部分厂房、部分污水处理设备、办公房及空地,四至为东至居民地,西至河流,南至河流与厂区,北至林地;地块二面积614.29平方米,建筑占地面积587.22平方米,现状为部分厂房,四至为东至水田,西至厂区,南至水田,北至厂区。

  上述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第四十四条及第五十九条的规定。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询问笔录、现场勘测技术报告、空间规划股出具规划认定函、地籍股出具情况说明、现场照片、当事人提供的材料等。

  我局已于2024年4月22日依法向你公司进行了听证告知,你公司在规定的时间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听证及意见采纳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决定处罚如下:

  1、责令退还非法占用5074.60平方米的土地。

  2、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设施,恢复土地原状。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应当在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

  本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柘荣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依法向福安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潇湘晨报综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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