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民晚报讯(通讯员 戚垠川 张硕洋 记者 孙云)网红博主发布的视频被某科技文化公司用自行开发的AI技术换脸后,制作成一款看上去既陌生又熟悉的视频用于该AI换脸软件的推广。这样的换脸视频会侵犯网红博主的肖像权吗?徐汇法院近日审理了这样一起新型案件,一审认定该科技文化公司的行为侵害了该网红博主的肖像权,判决企业赔偿博主经济损失2000元及合理费用支出349元。一审判决后,当事人均未提起上诉。

图说:对比图。徐汇法院供图

原告田某是一位网红博主,在某社交平台上拥有数百万粉丝。被告某科技文化公司则开发了一款软件,可以通过AI技术将自然人的脸部特征变换为另一自然人的脸部特征,从而合成新的照片、视频。

2022年,原告在社交平台发布了两段自己穿着古装服饰的视频,时长分别为8秒、14秒。之后,被告在手机应用市场发布了某款“一键制作AI换装特效视频”APP,其中两个视频模板的人物脸部特征与原告存在一定差别或细微差别,但其余的人物穿着、背景则与原告发布的视频完全一致。

原告看到该APP视频模板后,认为被告在没有与自己达成授权协议的情况下使用有自己肖像的视频,且带有商业盈利、宣传属性,侵犯了自己的肖像权,向徐汇法院起诉被告并要求赔偿损失。被告则辩称,涉案视频在视频时长、当事人脸部特征等方面进行了加工处理,属于二次制作,具有原创属性,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请。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告具有一定社会知名度,结合涉案视频,原告相关整体形象具有一定可识别性。被告未经原告许可,擅自使用涉案视频制作模板给付费会员使用,虽然被告方通过技术手段对人物的面部特征进行了调整,但经比对原视频素材,仍能通过未被修改的相应场景和细节识别出身体形象对应主体为原告,被告未经原告同意,通过技术手段提取涉原告肖像视频,并擅自将视频放在其运营的APP中供付费用户选择使用,其行为已侵害原告肖像权。法院综合考量上述因素后,判决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2000元及合理费用支出349元。

随着人工智能发展,“AI换脸”在日常生活中越来越被广泛应用,该行为是否构成对他人肖像权的侵害,争议较大,究其原因,主要是公众对“肖像”概念的理解存在偏差。徐汇法院法官指出,根据《民法典》最新规定,“肖像”的界定标准为“可被识别的外部形象”,已经从单纯自然人的面部形象扩展到其他可被识别的外部形象。换句话说,只要能够呈现出特定自然人的外部形象,并且能让人清楚识别出这一外部特征属于某个特定自然人,这个外部形象就属于肖像。

同时,法官还提醒广大市民和企业,无论是试图通过“AI换脸”免费“蹭”名人肖像打广告,还是AI“复活”已逝明星为自己赚流量,都有可能触犯法律,通过“AI换脸”开展电信诈骗等更是法律严厉打击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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