图源台媒

准台行政机构负责人卓荣泰今日宣布延揽崇越集团董事长郭智辉出任台经济部门负责人一职,但郭曾犯“证券交易法”遭台湾“高等法院”判刑1年10个月,另犯“商业会计法”2罪部分处3月得易科罚金之刑,皆缓刑5年,支付公库600万元(新台币,下同)。郭当时的辩护律师之一就是传问将接下台防务部门负责人的顾立雄。

崇越公司2005年间与俄罗斯联邦原子能总署(NIIIS)委托的新加坡商Tronic International Pte.Ltd议定六英寸晶圆制造技术的整厂输出计划,该计划经拟定后细分为厂务、设备及制程共三项合约,合约金额各为美金1404万元、2750万元及400万元,双方约定由Tronic公司分期下订,按每笔订单金额的70%、20%、10%比例付款,但签约时崇越公司为分散履约风险,仅就厂务、设备合约部分与Tronic公司签约,制程合约部分则由崇越公司子公司BEST出面与Tronic公司签约,崇越公司内部为此成立“TRS专案”,但郭智辉被控为美化业绩,填制不实会计凭证或编制不实财报。

案经Tronic公司告发,台“调查局”北部地区机动工作组认为崇越将新加坡客户委托购买晶圆设备的“暂付款”在财报中编列为公司营收,股价因此上涨,将郭等人移送士林地检署侦办。

郭智辉事后遭诉,台北士林法院依“商业会计法”填制不实罪处他2月又15日、1月又15日徒刑,“犯证交法”申报及公告不实罪处1年10个月;应执行2年,缓刑2年,支付公库600万元。郭和检方皆上诉。

台湾“高等法院”审理后认为郭智辉犯1个连续填制不实会计凭证罪、1个填制不实会计凭证罪与1个连续编制不实财务报告罪,依郭所述,之所以将200万元美金以不实会计名义退款给Tronic公司,系因Tronic公司需款转付给BEST公司,至于将移机佣金以不实的三角贸易所得入账,则是为掩饰真正客户之故,犯填制不实会计凭证罪部分,与之为美化崇越公司业绩,而编制不实财务报告的犯行间动机显然不同,应分论并罚。

因郭智辉无前科,台湾“高等法院”审酌他因一时贪欲失虑,虽然开庭时还有辩驳,但也认罪,因给予缓刑。二审宣判后,案件未再上诉,郭的缓刑于2019年2月16日届满。

国民党民代王鸿薇指出,崇越科技涉嫌和新加坡外商协商出售晶圆厂案,收取款项约500万美金后,不但没有履约,还违反相关会计规定。该案件一审判决有罪宣告缓刑,上诉二审也判缓刑,而且没有上诉,显然罪证确凿,我们的经济部门负责人居然是违反“证交法”判缓刑的罪犯,这能看吗?

海峡导报记者方艳艳 整理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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