举人大挑对与挑举人的要求是比较严格的,从《吏部铨选则例》和《大挑则例》的规定来看,
       其对与挑举人的限制主要体现在科分、身份、程序等方面。


       科分限制
       对于与挑举人科分的限制,从举人大挑产生之时就已经存在了。
       举人大挑虽由举人拣选发展而来,但在科分限制上,其并未承袭举人拣选关于远近省的区别。
       乾隆三十年(1765年)上谕中写道:
       “从前壬申、辛巳两科会试后挑选,新科举人不与。
       今拟再扣一科,壬午、乙酉、两科,俱不准就挑。”由于最开始的两次挑选属于皇帝额外加恩,所以其对各省举人的科分限制是一视同仁的,这种一视同仁在之后也得以延续。
       乾隆三十七年(1772年)
       大挑时,由于距上届大挑不过六年,新进举人年纪较轻,因此扣除近四科举人不准与挑
       。


       此例在乾隆年间的举人大挑中得以延续。至嘉庆六年(1801年)时,改为扣除近三科不挑,该规定在嘉庆十三年(1808年)成为定例,
       嗣后大挑均遵例扣除近三科举人。
       道光十五年(1835年)乙未科大挑时,
       照例扣除了辛卯科(1831年)、壬辰科(1832年)、甲午科(1834年)近三科举人。
       该年的一等举人乡试科分主要分布在1800年庚申科到1828年戊子科之间,一共涵盖了14科,其中乡试中试在1810年-1828年之间的举人约占总数的96%,而
       1819年-1828年间中举的举人被挑中的比例约占全体一等举人的79%。


       这一方面说明了举人在中举后的二十余年间会比较积极地参加会试,
       另一方面也说明近二十年间中举的举人符合大挑一等的相关标准。
       身份限制
       清代对于挑举人身份的限制包括两类,
       一类是基于亲属关系而导致的回避,另一类是因为举人拥有官员身份而产生的限制。
       1.
       举人基于亲属关系的回避
       基于亲属关系的回避是指就挑举人因与朝廷大员之间存在亲属关系而导致的回避。
       嘉庆六年(1801年)大挑时,河南巡抚之弟挑中一等后因避嫌而被扣除。


       皇帝对此专门下旨:“广东举人颜樾业经王大臣挑取一等,后因系颜检之弟,复经扣除。朕本欲俟会试揭晓后,另行加恩,今榜发未经中式,颜检平日居官公慎,伊弟颜樾着加恩仍作为一等。”
       恢复了该举人大挑一等的身份。
       另外,
       若赴挑举人与王大臣存在亲属关系,按先前规定,该举人等是不得进入挑场的。
       不过在嘉庆十三年(1808年)时,朝廷对此做出了新的调整。
       据《大清会典事例》记载:(嘉庆)十三年谕,各项拣选人员,前经该部奏定新例,如钦派大臣内,有与应行大挑之员,系属姻亲宗族,即令赴挑者回避。
       本年大挑在即,各省举人现俱齐集候挑,不下三千数百人。
       若派出挑选各部院大臣有姻亲宗族,即将该举人回避,不准与挑,未免向隅。


       但一体免其回避,又与现行之例不符
       。着吏部于查取堂衔奏请简放以前,先行知照各部员大臣等,如赴挑人员内有系姻亲宗族者,该部扣除,毋庸开列。
       具体而言,据《大挑则例》记载,
       赴挑举人要在印结中详细声明其“祖、父、嫡亲伯叔、兄弟是否一二品大员”,不得蒙混隐瞒。
       至此之后,回避的矛头转向了王大臣一面,就挑举人只要在印结中据实写明亲属关系,毋庸再担心由此产生的回避问题了。
       2.
       对拥有官员身份的举人的限制
       除了基于亲属关系的回避之外,举人本身能否与挑,还取决于其是否拥有官员身份。
       若只是三科会试不中的举人,不拥有任何类型的官员身份,那自然是不会遇到阻碍的。
       但举人若本身为现任官员或候补、候选官员,则会受到相应的限制。
       这部分内容在《吏部铨选则例》和《大挑则例》中有详细的规定,使得笔者得以借此做出简单的归纳。
       对于已经拣选知县的举人而言,毫无疑问是可以参与大挑的
       。但举人若已补实缺成为现任官员,或暂时离任但依例坐补原缺,则就无缘挑场了,举人现任教职者即使将教职注销也不准与挑。
       对于恩赏京衔及恩赏举人者,亦不准其挑选
       。对于拥有其他候补、候选各项身份的举人来说,则需要区分不同的情况进行讨论:首先,汉举人中拥有各项候补、候选教职身份(包括捐纳取得)者,只准挑取二等。
       若捐纳候选教职者于奉旨举行大挑前注销候选班次,可正常挑选
       ;若于奉旨后注销者,则仍只准挑取二等。
       满洲、蒙古、汉军文举人专选科甲小京官(国子监监丞、博士、典簿、詹事府主簿、光禄寺署丞、翰林院典簿)及闲散文举人考取候选国子监助教、京府教授身份者,只准挑取二等,
       后者若于奉旨大挑前将助教、教授身份注销,则可正常就挑。
       其次,对于拥有捐纳候选小京官及正佐各官等身份的汉举人而言,其不被准许参与大挑,但若于奉旨大挑以前注销候选者,则可正常就挑。
       满洲、蒙古、汉军文举人拥有候补、候选正佐各官及杂项小京官、笔帖式、内阁中书等身份者,亦不准与挑,若其同样于奉旨大挑之前注销该身份,则准予挑选。


       最后,对于已经通过捐纳、议叙等方式取得候选教职、佐贰身份后又考中举人者,无论满汉,
       只要按例查销原班,就可正常参与大挑。
       若取得候选教职身份后中式举人,具呈仍归原班候选者,只准挑取二等;若取得候选佐贰、杂职等身份后中式举人,具呈仍归原班候选者,则不准与挑。
       总而言之,现任官无论品级如何,是绝无可能被准许参与大挑的
       。对于拥有候补、候选各项身份的举人而言,其若在奉旨大挑之前注销该身份,则可正常就挑;若不注销,对于候选教职的举人而言,其只有挑得二等的机会,对于候选佐贰、杂职的的举人而言,其并无参与大挑的资格。
       由此可见,
       奉旨大挑的日期是一个重要的时间节点,
       举人在此之前注销其所拥有的各项身份,即可不受限制地参与大挑。


       程序限制
       举人大挑作为行政活动,必然要遵循一定的程序,也即只有符合相应的程序要求,举人才能被准许参与大挑。
       据光绪六年(1880年)刊刻的《大挑则例》规定,举人大挑在程序上的限制主要体现在报名材料和报名时间两个方面,这与当今各类考试的要求大同小异。
       在报名材料方面,《大挑则例》规定:“
       各省举人未经起文及未经取具同乡京官印结会试者,不准挑选。
       未挑选以前,各举人详细开明履历,赴部投递,吏部咨取贡院点名册逐一核对,其册内会试有名者,即系合例之人,或临场患病及回避未经入场,均准挑选。”
       举人要参与大挑,首先要按照正常程序参与本年会试,否则无法取得大挑资格。
       另外,为了确保举人履历的真实性,汉举人要取具同乡京官印结,八旗举人则要取具本佐领图结。


       汉举人结内载明“年貌、籍贯、三代、科分名次、年岁、有无现任、候补、候选就职、就教、捐纳、议叙、劳绩、保举各项官职、并曾否注销各项候补、候选官职,祖、父、嫡亲伯叔、兄弟是否一二品大员;满洲、蒙古举人开载清、汉姓氏,俱令确实详细声明,
       结内出具并无捐纳、保举各项官职字样,方准予挑。
       如有蒙混,匿不声叙,将来别经发觉,即将该举人及同乡出结官一并分别从严议处。
       这可看作是对就挑举人的背景调查,鉴于该等人员有成为地方父母官的可能性,细致的调查本身也无可厚非。
       在报名时限方面,
       “各省举人未经先期呈明赴挑,经吏部截定人数奏请钦派,临挑时始行呈请与挑者,概不准行。
       ”乾隆朝之后,举人大挑多于会试榜前举行。由于吏部需要时间对报名材料进行审核,所以报名截至期限一般在会试之前。


       据《申报》记载:“本年己丑科会试后举行大挑……兹经吏部定于二月二十一日起至三月初五日止收投印结,所有八旗各省举人……愿入大挑者……务于限内亲身赴部投递,以凭核查是否准就大挑。”
       一旦投节逾限,举人就失去了本年就挑的资格。
       若举人取得资格后未按时到场就挑,亦不会再行补挑。
       结语
       挑选完成后,一、二等举人在任用方面存在着极大的区别
       。大挑一等举人分发各省以知县用,而二等举人则归吏部铨选,以本省教职补用。若待会试结果揭晓后高中进士,则大挑举人的任用情况又会发生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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