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查明,北京卓识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下称“北京卓识私募”)在参与深市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下询价过程中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一是内控制度制定和执行不完备。风险管理制度不完善,对信息泄露、报价偏离等风险控制措施不足;改价程序、材料存档要求不明确。新股询价业务相关内部制度的制定审批流程、报价讨论决策过程记录缺失;新股研究报告及模型留档不完全。部分人员通讯设备未做管控;部分人员未按照内部要求参与新股业务培训。

二是估值研究不深入、定价依据不充分。部分内部研究报告主要内容存在简单复制摘抄承销商投价报告、粘贴错误等情形;部分新股盈利预测、主要参数假设设置未做详细说明。新股研究报告估值区间及最终定价缺乏严谨完整的逻辑推导过程、客观研究支持与合理解释。

上述行为未遵守《首次公开发行证券网下投资者管理规 2 则》第十八条、第二十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等相关行业规范要求,违反了《深圳证券交易所首次公开发行证券发行与承销业务实施细则》第三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的相关规定。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首次公开发行证券发行与承销业务实施细则》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二条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发行与承销业务指引第3号——发行承销违规行为监管(试行)》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深交所决定对北京卓识私募采取书面警示的自律监管措施。

深交所要求北京卓识私募,结合本决定书指出的违规事项,对照首次公开发行股票询价相关规则及要求,明确具体改进措施和责任人,积极落实整改工作,并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一个月内向本所提交整改报告。 北京卓识私募应引以为戒,严格遵守法律法规、本所业务规则、相关行业规范的规定,建立完善询价制度流程,规范询价行为,做到定价依据合理,决策流程完备,真正发挥机构投资者的专业定价能力。

来源:新浪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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