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经纬4月24日电 (闫淑鑫 李晓萱)近日,社交平台上一个名为“贵州科比酒业”的账号,引发关注。账号发布的内容显示,他们推出了两款科比酱酒(KEBI WINE):科8和科24,并发布了多条“体育冠军”为其站台的视频。
酒企以“科比”命名引发争议
“贵州科比酒业”在社交平台简介为:“你见过洛杉矶凌晨4点的街景吗?肯定有人要赢,那个人为什么不能是我?如果有一天你忘了努力,听我讲讲他的故事!科比酱酒,致敬传奇,青春永不谢幕!”
截至发稿,该账号粉丝3000+,未进行企业认证。24日,中新经纬以消费者身份通过私信联系了该账号的工作人员,对方表示该账号背后的公司为贵州科比酒业有限公司,5月份公司旗下科8、科24以及科20产品将全面上市。“科8、科24,双只礼盒装398元/盒。5月份上市后全(电商)平台都有,线下到时候也会开展,不过可能慢点。”
来源:社交平台截图
中新经纬查询发现,4月3日起至今,该账号共发布9条相关内容,最早的一条为4月3日发布,目前已有超过2.6万个赞,1.7万评论,超10万转发。在这些推广视频中,“曼巴精神,传奇永不落幕”“科比酱酒,致敬传奇”等广告宣传语频频出现,推广的两款酒瓶身则以“科8”“科24”等作为标识,而这些都是已故NBA篮球巨星科比·布莱恩特的标识符号。
此外,该账号视频还称,散打世界冠军林慧敏、速度滑冰世界冠军林雪、艺术体操冠军周芯羽等为其站台。
来源:社交平台截图
“贵州科比酒业”发布的视频引发广大网友热议,不少网友表示质疑:“这是妥妥的侵权行为吧”“你拿到授权了吗?”“真的不怕被告吗?怎么敢的呀!”
还有网友对于三位冠军的“站台”行为表示不理解,“怎么什么钱都赚?”
当被问及这些冠军是否是其代言人时,“贵州科比酒业”前述工作人员进行了否认,并表示“今天会发布视频澄清一下,这个(为何用科比命名)也会有视频的。现在不好透露。”
也有细心网友发现,该公司两款酒的英文名称及发布的视频中,用的是科比的拼音“KEBI”,而非科比的英文名字“KOBE”。
值得一提的是,天眼查App知识产权信息显示,贵州科比酒业有限公司曾申请注册“KEBI”“科曼比巴”“曼科巴比”及图形商标,国际分类均为酒类,其中“KEBI”及图形商标状态为初审公告,其余商标申请为驳回复审中。
中国商标网信息显示,部分不同字体的“科比”二字以及包含“科比”二字的图片,已被注册为商标。而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内查询,名字中包含“科比”二字的企业也不在少数。
监管部门回应:正在进行核查
天眼查App显示,贵州科比酒业有限公司成立于2023年8月,注册资本1000万人民币,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为于永洋,经营范围含酒类经营、食品互联网销售、个人互联网直播服务、市场营销策划等。股东信息显示,该公司由于永洋、于海洋分别持股99%、1%,二人名下还有江苏丑小鸭珠宝有限公司、南京新网视购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南京尊盟贸易有限公司3家公司。
中新经纬通过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发现,上述3家公司在2023年年度报告中登记的均为同一个联系方式。24日,中新经纬多次拨打该联系方式,一直无法拨出。贵州科比酒业有限公司未登记联系方式。
中新经纬注意到,贵州科比酒业有限公司登记机关为贵阳市观山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准日期为2024年4月19日。
4月24日中午,中新经纬致电贵阳市观山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电话,相关工作人员表示,已经安排相关人员进行核查。“我们早上收到舆情后,领导就进行了工作安排,但具体是安排哪个科室的人去的(贵州科比酒业有限公司),还不清楚。”
在审核贵州科比酒业有限公司相关注册信息时,是否注意到该公司名字和科比存在的关联?上述工作人员表示,“(这个问题)现在没办法回答。具体审核过程,他们去跟进之后才知道。”
工商信息显示,贵州科比酒业有限公司的注册地址为“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长岭街道长岭北路贵阳国际会议展览中心D区D4栋F单元14层5号”。24日,中新经纬以咨询者身份询问时,贵阳国际会议展览中心一工作人员表示,该展览中心有办公区域对外出租。“(贵州科比酒业有限公司)应该不是在展馆里面,应该是在我们二楼的办公区。楼上的我不太清楚,楼上是对外出租的。”
该行为侵权吗?
贵州科比酒业的行为涉嫌侵权吗?
上海汉盛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李旻对中新经纬表示,“科比”二字,属于篮球明星科比·布莱恩特(Kobe Bryant)的中文译名,并在中国有一定的知名度,广为人知,其名字和形象均应受到法律保护。在宣传中,该公司使用了大量和“科比”有关的元素,易造成公众混淆,误导公众认为其与“科比”本人有直接关联。“如果该行为没有得到科比或其继承人的授权的话,是可能构成侵权的。”
河北厚诺律师事务所律师雷家茂也对中新经纬表示,若该企业在使用科比的名字、形象及其他相关元素进行商业活动时,未取得科比或者其近亲属、继承人等相关权利人明确授权的,则涉嫌侵权。
雷家茂补充称,“如果该企业在使用科比相关元素时已取得相关权利人的授权并在授权事项、范围内进行使用的,或者其使用、宣传方式不至于引起消费者误认、混淆的,则一般不涉嫌侵权。若该企业构成了侵权,则相关权利人有权要求其承担相应的责任。”
这一事件也容易让人联想到此前体育明星迈克尔•乔丹和乔丹体育之间的纠纷。
据了解,乔丹体育于1991年注册“丹桥”商标,2000年将企业名称改为乔丹体育。2012年,迈克尔•乔丹起诉乔丹体育侵犯其姓名权,请求注销其多项商标。
2020年,最高人民法院对美国球星乔丹状告中国乔丹体育公司商标侵权案做出裁决,乔丹体育公司第25类服装鞋帽袜等商品上的6020578号“乔丹+图形”商标被撤,同时要求国家知识产权局就该商标重新作出裁定,此次为终审判决。
(更多报道线索,请联系本文作者闫淑鑫:yanshuxin@chinanews.com.cn)(中新经纬AP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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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常涛 罗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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