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市场监管总局公布10起综合治理加油机作弊专项行动典型案例。但其中有一起违法所得863万,最终处罚结果除了没收违法所得,却只是罚款2000元,这也引起了网友的质疑。
先看一下事件经过:
2023年8月24日,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市场监管局对包头市某石油有限责任公司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没收涉案燃油加油机4台、没收违法所得8638144.8元、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3年5月17日,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管局和包头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加油站依法进行检查,发现加油站后院员工休息室衣柜夹层内有涉嫌具备人为干预付油量功能的电脑设备及安装的《贝林油站管理系统》软件。当事人通过加装设备,使用该软件“IC卡优惠等级定义”[优惠模式二]功能操控示值误差少付油量、减少加油机主板累计加油量少交税款。经查明,当事人在2022年3月5日至2023年5月17日期间的销售金额为9677598.76元,操作“IC卡优惠等级定义”功能1221次。按照有关规定,当事人在该期间扣除已缴税款后的违法所得为8638144.8元。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十六条、《加油站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五条的规定,构成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给国家和消费者造成损失的行为。包头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六条、《加油站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九条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上述行政处罚。
那么,这条通报中提及的《加油站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五条和第九条分别都说了什么呢?
首先,结合最终罚款2000元来看,应该是触发了第九条中第二项。
(二)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第(四)项规定,使用计量器具许可证标志、编号和出厂产品合格证不齐全或者无进口计量器具检定证书的计量器具的,责令其停止使用,没收计量器具和全部违法所得,可并处2000元以下罚款。
但是,问题来了,这一条的后半部分是这样说的:
燃油加油机安装后未报经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授权的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强制检定合格即投入使用的,责令其停止使用,可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给国家和消费者造成损失的,责令其赔偿损失,可并处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这次的作弊是不是算给国家和消费者造成损失了,是否需要赔偿呢?
此外,第五条中还有如下条款:
(六)不得使用非法定计量单位,不得使用国务院规定废除的非法定计量单位的计量器具以及国家明令淘汰或者禁止使用的计量器具用于成品油贸易交接。
(七)不得使用未经检定、超过检定周期或者经检定不合格的计量器具;不得破坏计量器具及其铅(签)封,不得擅自改动、拆装燃油加油机,不得使用未经批准而改动的燃油加油机,不得弄虚作假。
而第九条中也有对应的处罚:
(四)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第(六)项规定的,责令其改正和停止使用,没收计量器具和全部违法所得,可并处违法所得10%至50%的罚款。
(五)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第(七)项规定,使用未经检定、超过检定周期或者经检定不合格的计量器具的,责令其停止使用,可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破坏计量器具及其铅(签)封,擅自改动、拆装燃油加油机,使用未经批准而改动的燃油加油机,以及弄虚作假、给消费者造成损失的,责令其赔偿损失,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五十一条规定予以处罚;情节严重的,提请省级经贸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加油站《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和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总的来说,对照这些条款,似乎用软件作弊绕开了改动计量器具和改动、拆装燃油加油机。
但直观来想,这样岂不是无论软件作弊获益多少,最后都只会最多处罚2000元?
不知道有没有朋友比较熟悉相关条款,可以在评论区解读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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