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居民对迁占者社会的抵抗一直没有间断过。欧洲殖民者初登陆时,一些原居民部落与之发生过战争;接下来在 1938 年原居民团体发起的哀悼日活动、1972 年帐篷使馆的设置、1975 年古瑞吉部落对自己土地所有权的要求、1980年代到 1990 年代的马伯案均是非常重要的抵抗行为。当前原居民群体最主要的抵抗方式便是对主权的呼吁

以追求权利为抵抗方式

1938 年,由澳大利亚原居民联盟(Australian Aborigines' League)与原居民进步社(the Aborigines Progressive Association )共同组织发起哀悼日。这是澳大利亚联邦成立以来原居民进行的第一次大型抗议。此次抗议的主要目的是获取公民权。不过由于澳大利亚联邦政府以及迁占者社会对他们的排斥一如既往,因而此抗议并取得多少成果。

1949 年对于原居民的权利争取史来说,是个不大不小的转折点。这一年,《澳大利亚公民权法案(Australian Citizenship Act)》为原居民获得联邦投票权打开了一条门路:如果原居民有在州选举上投票的资格,或曾服役,那他们可以在联邦选举中投票。1958 年,澳大利亚联邦原居民奋进委员会开启了一个将长达十年的运动,旨在废除澳大利亚联邦宪法中对原居民的歧视性条款。

自 1962 年起,澳大利亚原居民的权利争取情况获得了很大的变化。首先,就是在 1962 年,所有原居民都获得了在联邦选举中的投票权;其次,在 1967 年,90.7%的澳大利亚人(不包括原居民)投票赞成在人口统计中包括原居民,并且也赞同澳大利亚迁占者政府为原居民制定法律。

根据民意,修宪委员会修改了宪法中歧视原居民的条款,第 51 条被改成了“维护联邦的安宁、秩序和治理起见,根据本宪法,对于下列事项有制定法律之权”……“任何种族的人”,而删除了原来宪法中的这一句,“除了任何州的原居民,为他们制定特殊法律是非常有必要的”;第 127 条被删除。

获得投票权,以及被包括在人口统计范围之内,是原居民争取他们权利的结果。自 1970 年代起,原居民在争取权利的同时,也考虑到了他们的权力问题。

显然,仅仅拥有与澳大利亚公民一样的各项权利,而生活在以大英帝国体制与律法为基础的澳大利亚体制、规范、法律之下,对他们来说其实非常不容易。他们是这片土地的原居者,他们有自己的语言、文化、生活习惯、也发展了一整套适宜他们生存的社会关系,可是这片土地被强占了。

他们遭受了被杀戮、被侵犯、被驱逐、儿童被强行带走以得到白人社会的强制同化,所有种种遭遇,给他们的社区、文化以及个体带去了极大地伤害——很多被偷走的几代(the Stolen Generations)再也没有找到回家的途径。这种历史上的巨大伤害,以及现实的困境,使得他们不得不寻求一种在当前社会下最恰当的生活方式。

以并求权利与权力为抵抗方式

备受伤害的历史与较为光明的获得权利的前景催生了很多原居民政治、社会组织。这些组织为原居民进一步争取更多权利、同时恢复一些权力做出了诸多努力。自 1970 年至 1971 年,原居民法律服务(Aboriginal Legal Service)、原居民医疗服务( Aboriginal Medical Service )、 原 居 民 住 房 服 务 公 司(Aboriginal Housing Company)等机构得以设置并运行。

1972 年,帐篷使馆出现在国会门外,该使馆升起了原居民大旗。帐篷使馆旨在抗议澳洲政府以及迁占者社会对原居民实施的持续性剥夺,以及由此而产生的原居民不断恶化的状况。

同年,联邦政府设立了原居民事务部,开始考虑原居民自决的问题。这可看作是从权利到权力的一个重要转折点——他们不仅仅拥有了和澳大利亚公民一样的政治、社会权利,其特殊的历史也开始受到了联邦政府的重视。

1975 年,《1975 种族歧视法案(Racial Discrimination Act 1975)》通过,同年,惠特拉姆政府归还了一名为古瑞吉(Gurindji)的原居民部落的土地所有权(Title)。所有权一词,在澳大利亚政治环境下有其特殊意义。它是指澳大利亚法律承认原居民对根据他们自己传统法律与习俗而划定的土地拥有所有权。例如,古瑞吉人生活在澳大利亚北领地,他们的土地位于维多利亚河地区西南方向,那么,澳大利亚政府归还所有权给他们,便意味着承认凯瑟琳西南方向一些地区属于古瑞吉人。

这次土地归还意义重大:澳大利亚联邦政府开始承认原居民的土地所有权,并开始了归还的尝试。1976 年所通过的《原居民土地权利法案》(Aboriginal Land Rights Act)与这次归还不无关系。该法案是澳洲政府首次尝试从法律上认可原居民体系下对土地所有权的理解,它将不可剥夺的土地所有权(inalienable freehold title)这一概念写入法律。

不可剥夺的土地所有权是指不可购买、占有或要求抵押原居民的土地。 1983 年,原居民土地权利法案承认了澳大利亚迁占者社会对原居民土地的强占与霸取。接着在 1985 年,名列世界遗产的乌鲁鲁,也称艾尔斯岩,被归还给了彼得岩特加加拉人(Pitjantjatjara),他们是生活在乌鲁鲁地域的原居民。

原居民要求条约——巴鲁克请愿

原居民对签订条约的要求,始于1970年代晚期。当时一些原居民社会活动家,如凯文·吉尔伯特(Kevin Gilbert),要求澳大利亚政府同意与原居民签订条约。1979年四月份,全国原居民会议(the National Aboriginal Conference)整合了这些签订条约的要求,指出了条约的大致内容:

一是保护原居民的身份、语言、法律与文化;二是承认原居民对土地的所有权,并且将之归还给原居民;三是对原居民原有土地、以及传统生活方式之失去与损伤进行补偿;四是允许原居民有掌控自己事务的权利,并且可为了实现条约的目的而成立自己的组织。

这些对于签订条约的要求,经过整个1980年代的发酵,在全国范围内形成了规模。1988年,时任联邦总理鲍勃·霍克出席了巴鲁克体育与文化节(Barunga sports and cultural festival),在这个节日里,中央土地委员会(Central Land Council)与北部土地委员会(Northern Land Council)主席共同向鲍勃·霍克请愿,这后来被称为巴鲁克申明(Barunga Statement)。

此请愿明确要求以下内容:原居民实施自我管理、建立国家层次上的土地权利体系、补偿原居民失去的土地、尊重原居民的身份、终止歧视、授予原居民全部公民权以及经济、社会、政治、文化上的权利。同时,它还要求澳大利亚政府与原居民就条约问题进行探讨,此条约涉及到对澳大利亚政府对原居民最初所有权、以及现在对土地的权利 (continued occupation)、主权的承认,对他们人权与自由的确认。

面对请愿人群,鲍勃·霍克当即给出了五点陈述:首先,他说政府将承诺与原居民对条约议题进行协商;其次,政府已经看到了下一步应该怎么走,因为原居民已经十分清楚条约中应该包括什么;第三,政府将帮助原居民进行他们自己的咨询与协商:这将包括组成一个原居民七人委员会去监督整个过程、召集大型会议;第四,当原居民提交提案之后,政府将与之进行协商;第五:政府希望在1988年底之前就可以开始此协商,并希望在这届国会结束之前可与原居民达成条约。

上述条约内容代表了原居民对签订条约之后情形的设定。虽然只是原居民一方的意愿,但它代表了澳大利亚社会未来的某种可能情形。条约只能在国家与国家之间进行,这就意味着原居民必须得有他们自己独立的政府以及主权。当然,这更加意味着澳大利亚政治局势的彻底改变:澳大利亚大陆以及岛屿将会被划分为至少两个主权国家;而且,迁占者政府与社会的确会面临无处可去的局面,因为按照条约内容的提议,原居民将持有澳大利亚所有土地以及海岛的主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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