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大学生掏鸟案当事人已出狱
5月27日,齐鲁晚报·齐鲁壹点记者了解到,“大学生掏鸟案”案件当事人闫啸天服刑完毕已经出狱,现已回到家中。
2014年,郑州职业技术学院大一学生闫啸天回到家乡新乡市辉县市高庄乡土楼村过暑假。他和同乡王亚军分两次掏了两窝16只小鸟并通过网络售卖,经鉴定,其中14只小鸟为国家二级保护动物燕隼,另两只为隼形目隼科动物。
“大学生掏鸟案”案件当事人闫啸天已回到家中
2015年,辉县市法院一审判决,闫啸天犯非法收购、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处有期徒刑10年半;王亚军犯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处有期徒刑10年。同年,新乡市中院维持了辉县市法院一审判决。2019年,河南省高院下达(2017)豫刑申182号“驳回申诉通知书”。
因为表现良好,闫啸天服刑期间三次获减刑,服刑8年10个月。
大学生掏鸟案当事人刑满出狱 家属:准备新房新衣,面向未来
另据封面新闻,5月27日,河南辉县“大学生掏鸟案”当事人闫啸天在服刑8年10个月后出狱回家。亲友们从数百里之外赶来,买鱼买肉,准备好了团圆饭迎接。
闫啸天父亲为儿子申诉多年,目前不想多提案件,“毕竟得面向未来”。闫啸天母亲介绍,家里为他粉刷了新房间,准备了全套新衣服,“把以前的通通忘掉,以后过好就行”。
此前报道
封面新闻记者 石伟 林珏瑶
5月11日,河南“大学生掏鸟案”代理律师付建发布视频称,被判刑10年的当事人闫某即将出狱,其父粉刷新屋,静待儿子归来。
闫某读书期间照片(来源网络)
2014年,河南大一学生闫某和朋友先后掏了共12只国家二级保护动物燕隼,销售获利1080元,闫某与同学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半和10年。
5月11日,闫某父亲闫爱民告诉封面新闻记者,闫某服刑期间表现良好,三次减刑将近两年,还自学了吉他,收了四五个狱友作徒弟,“我一直在申诉。前不久去看他,他劝我算了,说回来要创业,好好生活。”
大学生掏鸟销售被判十年半 被认定非法猎捕12只国二保护动物
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显示,2014年7月14日左右,闫某和同学王某在树林内非法猎捕燕隼12只(国家二级保护动物),后逃跑一只,死亡一只。
燕隼资料照片(来源网络)
7月18日,两人将7只燕隼卖到郑州,闫某独自将2只燕隼卖到洛阳。
同年7月26日,闫某通过QQ从他人手中收购凤头鹰1只(国家二级保护动物)。27日,闫某与王某再次猎捕燕隼2只及隼形目隼科动物2只。28日,辉县市森林公安局在闫某家中查获上述5只保护动物。
2015年5月28日,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法院作出判决,认定闫某犯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犯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闫某提出上诉,同年8月,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父亲称被儿子劝说“算了” 出狱后将创业好好生活
闫爱民告诉封面新闻记者,闫某将在5月27日出狱,出来已经30岁了。“他出事的时候读大一,学历啥的不用谈了。这一直是我心里的一道坎,这些年一直在奔走。”
闫爱民对闫某被认定为明知燕隼为国家保护动物而贩卖的情节和数量一直不认可。“如果知道是国家保护动物,他肯定知道后果,他又不是傻子。我曾经开车去找买鸟人核实数量,买鸟人一直回避没见我。前不久去见儿子,他劝我算了,爷爷奶奶去世都没见到他,家里已经破败了,他让我把家里搞好。”
闫爱民介绍,闫某在服刑期间表现良好,曾三次减刑累计一年八个月,还自学了吉他,收了几个狱友作徒弟。
讲到这里,闫爱民忍不住笑出声。闫某告诉他,出狱后准备创业,具体做什么还没想好,“他不想再扯这个事了,想好好生活。我尊重他的想法。”
友情提示
本站部分转载文章,皆来自互联网,仅供参考及分享,并不用于任何商业用途;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他问题,请与本网联系,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删除内容!
联系邮箱:1042463605@qq.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