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19 世纪中叶以前,妇女权利还是个陌生的名词。19 世纪中叶以后,妇女开始觉醒,以美、英、法等国的妇女为主力军在世界范围内掀起了女权运动的第一次浪潮。该时期的妇女运动主要是为了争取与男子平等的选举权,然而女性在家庭中受到侵犯和虐待的情形仍然很少引起人们关注。

20 世纪 60 年代兴起的新女权运动以消除男女两性差别为目标,让妇女在政治、经济、社会、家庭等各个方面获得与男子平等的权利。这一时期,家庭暴力问题作为新女权运动的一部分进入国际社会的视野,并在 20 世纪 70 年代成为全球关注的焦点。

反家庭暴力的妇女运动

英格兰在 1829 年彻底废除了丈夫对妻子的“惩罚权”,但 100 多年来整个社会没有人谈论以“家庭暴力”为核心的话题。传统观点认为,家庭暴力只是私事,与任何人无关。直至 20 世纪下半叶,诸多研究成果揭示了英国社会私生活领域存在的众多问题,尤其是妇女和儿童遭遇到的持续不断的暴力和性虐待,已经给众多的妇女及儿童带来巨大的身心伤害。

于是,妇女独立的意识再次高涨,全球女权主义运动再次复兴,并直接对人类社会长期以来存在的男人特权提出挑战。活动家们指出,家庭暴力不是私事,而是一个社会问题,甚至是一个为了让所有妇女服从男子的政治实践。英国的妇女解放运动因此把视线转移到家庭这个性别歧视现象最普遍然而行为最具隐蔽性的领域。

在英国反家庭暴力的历史进程中,庇护所的建立是最引人注目与革新的行动之一。建立庇护所的创思始于一场反对学校不再为儿童提供免费的牛奶的运动——20 世纪 60 年代末,英国有 500 个妇女和儿童针对政府停止供应免费牛奶一事牵着一头牛在街道上示威游行。

1991 年 11 月 1 日,纳瓦霍全国司法会议在纳瓦霍本国法律的基础上通过《纳瓦霍族民权法案》,其中的平等权利条款及原理均来自英美普通法和衡平法关于家庭暴力的相关法则。

零忍耐运动

1992 年发生在英国爱丁堡的零忍耐运动,这个运动被英国当地的权威部门采纳。不像其他的阻止犯罪活动,零忍耐运动的目的是提高人们对对妇女和儿童暴力问题的本质和程度的认识。1996 年,英格兰北部的克利夫兰郡也发起了运动,直接挑战家庭暴力行为的理念和偏见,而不是对如何减少这方面的犯罪提出建议。

这场运动以大众为目标,通过在网络论坛,公交车,公交候车厅、理事会的面包车上粘贴大量广告,并且通过外科医生、大学、社区中心和其他公共的建筑物派发小册子。这场运动主张对对妇女和儿童的暴力是犯罪行为并且不可容忍,同时必须长期致力于为受虐妇女和儿童提供支持、进行及时干预以及充分的服务保障。1996 年,英格兰北部的克利夫兰郡的零忍耐运动将主要目标放在评估。

反“一年规则”运动

每年大约有 500 名妇女获准进入英国以便与一名英国公民结婚,条件是她们不可申请公共援助。在《1971 年移民法》和《1981 年英国国籍法》的规定下,如果一名外籍人员和英国居民结婚的,需要婚姻关系持续一年以可以申请在英国的永久居留权。但是,如果婚姻关系在这一年中破裂了,该配偶即会被驱逐英国境内。很多离开丈夫的妇女是因为遭受了男人的家庭暴力,但她们却无法寻求到英国市民的帮助并且有被驱逐出去的危险,同时也面临着回国后的歧视与威胁。

这条规则在 1999 年被修订,它特许一个妇女如果是因为男性的家庭暴力而离婚的,即使婚姻关系没有持续一年,可以申请在英国永久居住的权利。申请这个特许的资格是申请人必须有一个保护令,这个保护令是法庭发布的用以对抗其配偶或者是警察作出的对其前夫的警告。然而,在等候申请结果时,她们现有的移民身份不容许她们申请房屋协助。在没有安全居所或任何经济支援下,这些妇女往往被逼迫回到原来的住所,而要面对更多的侵犯,在一些极其严重的情况下更被杀害。

反家庭暴力的立法改革

1976 年之前,身体暴力和暴力威胁被界定为对他人的“侵害”。在家庭暴力案件中,除非受害人准备提出离婚起诉,否则只能依据《反殴打与侵害法》申请法院的判令保护。这类案件通常由民事法庭审理,公众可以旁听一对夫妇生活的细枝末节。1976 年,工党议员约·理查德森提出“家庭暴力与婚姻诉讼法”议案,建议在法律上采取一项重大变革:即警察参与涉及家庭暴力的民事诉讼。

该法案最初遭到一些男议员的反对,但最终获得通过。法案规定民事法庭有权发布制止家庭暴力的命令,并第一次授予警察未经法庭批准而径行逮捕违背禁令者的权力,法院判令的执行效力因此得到加强。于是,有史以来第一次出现这样的情况:由民事法庭发布的制止家庭暴力的判令如果遭到男方的抵制,警察有权将其逮捕。

在《1976 年家庭暴力与婚姻诉讼法》颁布实施的 20 年里,人们对家庭暴力问题的严重性及其对妇女儿童的影响开展了一些调查研究,结果表明该法并没有为妇女和儿童提供足够的保护。同时,归功于女权主义组织施加的压力,英国政府逐渐意识到有关家庭暴力的立法需要加强。

结语

盎格鲁—撒克逊时期的妇女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享有某些财产权,与其亲属适用共同财产制。在中世纪早期的教会、社团、国家、家庭之中,男女之间毫无平等可言。妇女不能参与任何国家和社会的管理活动,不能在政府和军队中任职,不能担任律师和法官。妇女不能在教会任职,不能参加神圣的授圣职礼,不能布道。

在家庭中,妇女服从自己的丈夫是她的义务,妻子的人格合并到丈夫身上。而且中世纪早期的政治、社会运动从未将提高妇女地位作为目标,专门的女权运动就更不存在。13 世纪,法律规定中的妇女社会地位自诺曼征服以来已经大为贬低了。

究其原因,这不仅在于实行以服军役为条件的土地占有制度,也是基督教教父的规定。无论是宗教法规还是民法,都认为妇女应当处于丈夫的“权杖之下”,宗教法还规定准许丈夫殴打妻子,它坚持认为,亚当之犯罪是由于夏娃的怂恿。而数百年后的英国妇女不论在政治、经济还是生活领域均赢得了更大的进步和成功。

故 20 世纪对英国妇女来说是一个逐步摆脱依附地位、取得独立人格的世纪。英国从 20 世纪 70 年代起开始了对家庭暴力问题的关注。但是在相当长的时间里,英国对家庭暴力的法律规定并没有很大变化。把家庭暴力界定为社会和法律问题而并非仅仅是施暴个人或私人关系的现象,而是女权主义取得的大成就之一。

多年来,法律制度和整个社会都无视家庭暴力的普遍性和严重程度,视其为私人和个人的事情,不是犯罪行为。正是 20 世纪 70 年代以来的女权主义和受虐妇女运动将其注意力集中在转变家庭暴力的概念上,将家庭暴力概念从私人和家庭问题转变为严重犯罪的问题;揭示了男性对女性的压迫及不平等,并将这些理解融入对家庭暴力动态的分析中;倡导积极起诉施暴者,向社会传递施暴行为的犯罪性质以及犯罪严重性这样的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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