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民晚报讯(通讯员 向安 记者 徐驰)今天中午时分,虹口区水电路汶水东路路口人行横道线上发生一起交通事故:一辆电动自行车骑行驶过横道线时,与一辆白色小客车正面发生碰撞,双方的车辆互有损坏。幸亏骑车人冯女士正确佩戴安全头盔,头部在猛烈撞击中得以保护,人无大碍。

  据冯女士自述,事发时,她非常着急,想骑着电动自行车抢在车辆起步前通过人行横道线。她认为,机动车驾驶员李女士应当礼让。执勤交警方昊诚告知对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相关规定,非机动车在行经人行横道线时,应当下车推行。此次事故中,由于冯女士在横道线上骑行,已经属于违法行为。“从现场情况来分析,如果非机动车是撞在机动车的侧面,那么毫无疑问,非机动车应担全责;从事故形态看,撞击点却在正面。如果李女士能及时采取措施,是有机会避免事故发生的。”

  民警根据相关规定,认定冯女士“未下车推行”对该起事故负主要责任,李女士因“未确保安全”的行为负次要责任。双方对民警的定责并无异议。交警部门提醒广大市民:交通违法行为是交通事故的主要定责依据,只有不断地提高遵规守法的意识,才能真正确保生命财产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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