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河网讯 (记者 赵檬 实习生 范弘烨)随着经济发展水平的提高,许多家庭更多地选择将家庭财产进行合理的规划安排。很多人在理财投资时都会选择在股市中进行投资,但是由于法律意识的淡薄,很多人在投资过程中没有事先向配偶告知自己的投资动向。那么,赔了咋办?近日,一起因婚内炒股亏损而引发夫妻财产分割纠纷的案件引发关注。为此,大河网记者邀请律师,谈谈为何婚后炒股可能不是一个人的事儿。
原告曹某与被告范某结婚后共同购买了一套房屋,后经双方协商将房屋出售。但范某未经曹某同意将大部分房款用于炒股,亏损达70余万元,曹某得知后将范某诉至法院,请求分割售房款。法院审理认定,范某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侵害曹某的平等支配权,故曹某请求婚内分割售房款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最终,法院判决范某给付曹某88.9万元。
对此,不少网友提出了不同的看法。有网友认为,夫妻双方本是一体,一方投资失败,当然要共同承担。也有网友认为,未经对方同意使用夫妻共同财产,本来就有问题,赔了不应该增加对方经济压力。还有网友表示,从来没听说过婚内还能进行财产分割。
就此问题,我们一起来听听律师怎么说。
【案件回顾】法院:侵害了平等支配权
近日,一则两个月前的婚内夫妻财产分割纠纷民事裁定书被网友挖了出来。据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的民事裁定书显示,曹某与范某两人于2004年2月10日登记结婚。婚后二人购得房屋,房屋登记在范某名下。2020年12月20日,范某与案外人刘某签订《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将涉案房屋以228万元价格出售。
为证明房款和债务分配约定以及范某挥霍、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等主张,曹某向法院提交的2020年7月6日《房产分配协议》约定:女方占房产三分之二,男方占房产三分之一。值得一提的是,范某与曹某的微信聊天记录显示:范某长期不顾曹某反对炒股,且炒股未经过曹某同意。范某则辩称炒股为正常投资,系为改善家庭生活条件,并非挥霍夫妻共同财产。
一、二审法院均认为,范某的行为属于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重大过错,侵害了曹某的平等支配权,故支持了曹某的诉讼请求,判令范某给付曹某88.9万元。
【律师解读】财产共有实质为保护双方平等支配权
“目前,夫妻财产共同制是我国婚姻法律关系中的基本财产制度,也就是说在一般默认情况下,夫妻双方对共有财产是共同拥有的,只有在特殊约定情况下,夫妻双方才可以对婚前财产和婚后财产作出个性化安排。” 北京市京师(郑州)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张长桥告诉记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规定: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这意味着夫妻双方依法对夫妻共同财产享有平等的支配权,这又可以延伸为夫妻双方对财产处置的“知情权”“处分权”“决策权”。
在本案中,范某投入股市的资金来源为夫妻共有房屋的变卖款,其属于夫妻双方共同财产,双方都对该财产享有平等的支配权。而范某不顾配偶的强烈反对,一意孤行将夫妻共同财产投入非家庭日常所需的股市中进行大额炒股,股市本身就面临着诸多不确定性,投资风险较大,范某的投资行为发生了重大亏损,其行为严重侵害了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共有人的曹某对夫妻共同财产所享有的财产权益,侵害了作为配偶的曹某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平等支配权。
婚后处分财产不是都须双方同意
“但并不意味着婚内处分财产在所有情况下都需要征得配偶的同意。”张长桥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条规定:夫妻一方因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而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需征得配偶同意,对夫妻双方都发生效力。但是这里是有一个限制范围,即“家庭日常所需”,这既包括购置生活用品、医疗保健、娱乐消费、子女教育、老人赡养,也包括对日常亲友关系维护的开支与馈赠等情形。超出这些家庭日常所需的重大开销和处分共有的重大夫妻财产时,应当征得配偶的同意。
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不可任意妄为
在默认婚后财产为共有制的社会大基础上,出于稳定家庭关系、维护社会和谐等目的,法律规定,在婚姻存续期间,原则上任何一方都不能要求划分财产份额,不能要求分割共有财产,也不能擅自处分共有财产。
北京市京师(郑州)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陈广恩告诉记者,“像本案中出现了男女双方未离婚而被法院判决可以分割财产,这是基于法律的特殊规定,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六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行为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分割共同财产。”
【网友热议】如果婚内炒股盈利,收益该如何分配?
此案件的判决引起了不少网友讨论,有人提问,那婚内私自炒股盈利呢?是不是也就不用共同受益了呢?也有人表示,按照法院这判罚,那丈夫不顾妻子反对,投资并盈利,多出来的收益部分可不可以不和妻子分,归丈夫一方单独所有?还有网友认为,那如果盈利了利润应该全归自己。
陈广恩告诉记者,“婚内炒股意味着已经成婚,此时对于其财产性质,可分为个人财产和夫妻共同财产。而炒股盈利即可能出现两种情形,一个是个人财产婚后炒股同时盈利,一个是夫妻共同财产炒股同时盈利”。
第一种情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二十六条之规定: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不同于将本金存在银行后产生的利息,称为孳息。
张长桥说,将本金投资股市,也就是通常意义的炒股,所实现的股票溢价收入是基于投资行为产生的,与孳息有着本质的区别,因此炒股算是日常生活中较为典型、常见的投资性收益。根据该条法律之规定,第一种情形下,炒股所获得的收益,不能仅归自己所有,其应是夫妻共同财产。
第二种情形,本身就是用夫妻共同财产进行投资炒股理财,盈利了,自然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法律也对此有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的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因此,在第二种情形下,炒股所获得的收益,也是不能仅归自己所有,而是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以案说法】不偏不倚 法律保护双方对共同财产的平等支配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对于婚姻家庭关系明确规定,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互相关爱;家庭成员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现代社会平等夫妻制下,夫妻双方依法对夫妻共同财产享有平等的支配权利,对于中国的家风建设和社会和谐有着重要的指导意义。”张长桥说。
“在婚姻关系中,夫妻之间应当对共同财产建立良好的沟通机制,对共同财产如何处置达成一致意见。”河南杰瑞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王宇翔建议。
首先,夫妻双方作为家庭利益共同体,在超出家庭日常所需的重大财产处分及决策中,应当尽可能协商沟通,达成一致,否则轻则不利于家庭和谐,重则可能会产生违法的法律后果。
其次,现代婚姻平等制度下,婚姻关系以及夫妻共同财产不应当成为夫妻一方随意处置资产的保护伞。当夫妻一方欺瞒对方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时,另一方应当积极拿起法律赋予的权利,维护自身和家庭的合法权益。
最后,应当理性地看待本案判决,从维护家庭和谐稳定的角度去解读该案件,不应片面、偏见地去过度解读本案。一般性的家庭股票投资行为不应当片面地就认定为与本案一致,认定为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而诉至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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