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分居,一方抢孩子、藏孩子,是违法行为。日前,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在一起离婚分居期间藏匿未成年子女的人格权侵害案件中,依法认定夫妻一方藏匿未成年子女的行为侵害了另一方的人格权,并首次发出人格权侵害禁令。

图源:东方IC

当父母感情破裂、婚姻濒临瓦解,一些年幼的孩子不幸成为双方“角力”的牺牲品。去年5月,最高法研究室负责人表示,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已成为离婚案件中的高发事件。根据相关研究和报道,有的是试图以此提高获得抚养权的概率;有的是以此泄愤、惩罚对方,或把孩子作为离婚议价的工具和砝码;还有的是一方在离婚后阻碍另一方探望孩子,或将孩子带离导致判决无法执行。

这类行为不仅侵害另一方的权利,而且严重损害未成年子女身心健康。未成年人保护法明确规定,不得以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等方式争夺抚养权。不过,这条规定较为原则,没有相应的惩戒措施和法律后果。因为缺乏完善的法律保护机制,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的违法行为很多时候未得到及时纠正。

如何改变这种情形?今年4月,最高法发布《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征求意见稿)》,其中有人身安全保护令或人格权行为禁令可适用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情形,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的民事责任及抗辩事由处理等内容,令人眼前一亮。在司法实践中,也已有法院行动起来。近日,浦东法院在一起人身安全保护令申请案件中,首次针对分居期间藏匿未成年子女行为发出禁令,明确认定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的行为属于家庭暴力。

我们期待构筑起更完善的法律保护机制,使不得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的规定落到实处,让孩子获得更健康和谐的成长环境。

纪玉/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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