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9日,陕西省发展改革委联合省市场监管局发布规范电动自行车充电收费行为的通知,引导电动自行车用户进行户外充电,保障用电安全。

通知要求,电动自行车户外充电设施的充电电费和服务费,应分别标示、分别计价。对暂不具备电量单独计量条件的充电设施,各地发展改革部门要按照当地电动自行车安全隐患全链条整治工作专班要求,会同相关部门结合实际明确升级改造时间节点。充电设施运营单位原则上自2025年1月1日起全面实现充电电量单独计量。

充电设施运营单位应按照明码标价有关规定,在充电场所、手机应用程序、微信公众号等平台醒目位置分别标示充电电价、服务费项目与收费标准,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

自今年8月1日起,陕西省内居民住宅小区内的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用电,电网企业向充电设施运营单位、充电设施运营单位向用户,均应按居民合表用户电价计收充电电费;涉及非电网直供电的,对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用电电量,电网企业向非电网供电主体、非电网供电主体向充电设施运营单位、充电设施运营单位向用户,也应按居民合表用户电价计收充电电费。居民住宅小区以外的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用电,按其所在场所电价政策执行。

单次充电结束后,充电设施运营单位应向用户推送计费模式、充电时长、收费金额等信息。各地不得以行政手段指定充电设施运营单位。

省内具备运营能力的街办、居(村)委会、小区产权单位、业主委员会以及由其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可在保障安全的前提下自建充电设施,并从低确定充电服务费。对第三方建设运营的充电设施,倡导小区产权单位、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等不收或少收场地租赁费用、不参与或降低收入分成,将让利空间用于降低充电服务费。物业服务企业等管理单位接受委托与充电设施运营单位签订运营合作协议时,应与业主充分沟通,合理确定充电服务费标准。具备条件的地方可通过给予充电设施建设运营补贴等方式,降低充电设施建设运营成本。电网企业应按照“能改尽改”的原则,对具备条件的充电设施加快改造,尽快实现向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运营单位直接供电。

文/杨晓梅

(陕西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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