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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体评女孩照片被盗用至黄色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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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爱琳(西南科技大学)
5月5日,黑龙江哈尔滨一名19岁女孩哽咽回应自己照片被恶意盗用,两年来被放到黄色网站、“高潮针”广告海报等处,并投诉无效,两年来深受其扰。(5月5日 大皖新闻)
此次事件中,本该聚焦侵权者责任的舆论场,却出现了不少质疑受害者“为什么要在网上发这种照片?” 的刺耳声音。这种将矛头转向受害者的“反向追责”,暴露出部分人对网络侵权本质的认知偏差——当肖像权被恶意践踏时,受害者的“分享自由”不该成为被苛责的对象,追问“谁在作恶”远比质问“为何分享”更有意义。
这类言论的逻辑谬误在于,将侵权行为的责任转嫁到受害者的“风险预判”上。按照此类思维,女性在公共场所被偷拍是因为“穿着暴露”,个人信息泄露是因为“随意上网”,受害者的任何“不慎”都能成为侵权者免责的理由。但法律早已明确:肖像权的核心是“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使用”,而非“本人是否公开过照片”。所有在社交平台分享照片的人,都只是赋予观众特定范围内的“观看权”,而非授权他人对自己的作品进行篡改、滥用甚至污名化。不仅如此,此类将照片切割拼接至色情广告的行为,本质是对他人隐私与人格尊严的物化与消费,与受害者是否“谨慎分享”毫无关联。
值得警惕的是,若舆论一直聚焦于对受害者“为何发照片”的苛责,或会让事件中真正的恶劣行径遁入舆论盲区。黑产团队的技术滥用、不良商家的低俗营销、平台监管的长期缺位,这些躲在屏幕后的侵权者,将普通人的肖像变成可以随意剪裁的“流量商品”。他们深谙低俗内容的传播规律,用少女悲伤落泪与色情暗示强行捆绑,通过制造视觉反差刺激点击量。受害者往往只是被其随机选中的“原材料”,而侵权者的技术工具箱、平台的监管漏洞、产业链的灰色收益,才是支撑这场数字掠夺的真正土壤。此时对受害者进行“为何分享”的苛责,无疑是一种舆论焦点的偏移,本质上是对侵权责任主体的主动遗忘。
面对此类事件,社会的核心议题应是“如何让普通人不必为分享自由担惊受怕”,这还需多管齐下。一方面,必须厘清“肖像权”的法律边界。《民法典》明确禁止“恶意毁损、玷污、丑化”他人肖像,司法机关可通过典型案例明确:即使是公开场合的肖像,未经同意的商业性使用、污名化处理都需承担法律责任。另一方面,还需压实平台的技术治理责任。平台对肖像侵权的处理不应停留在“被动投诉”阶段,而应提高自身主动监测能力,并且配合监管部门追溯此类事件,让侵权者付出应有代价。最重要的是,一定要破除“受害者必须完美”的道德绑架。网络空间的健康发展,离不开对“分享自由”的保护。毕竟,治理的关键,是让侵权者无所遁形,而非让受害者“步步惊心”。
从“穿的太少活该被骚扰”到“分享照片活该被盗用”,受害者有罪论的变种从未消失,其本质都是在将侵权者的过错偷换为受害者的“过失”。当19岁女孩哭泣照片被恶意盗用,我们最该追问的是:为何女孩的投诉一直得不到回应?平台为何对明显侵权内容视若无睹?唯有将治理焦点对准侵权源头,才能让“分享生活”不再成为一种风险,让网络空间真正成为守护人格尊严的安全场域、容得下所有真实表达的文明港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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