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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体评银行私自扣划储户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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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朱昌俊
在银行存了35万,取款时竟然发现存款被清零了?据媒体报道,江苏的康某在银行存款35万元用于儿子结婚,然而取款时,竟发现账户余额为0。原来,康某曾为赵某向银行的借款20万元提供了连带责任保证,因赵某到期未能偿还借款,银行将赵某、康某诉至法院,经生效判决并执行,但未能执行到位。后银行发现作为赵某连带保证人的康某在该银行存入35万元,于是擅自扣划了其存款,用于偿还担保债务。
图源江苏新闻
康某认为银行擅自扣划违法,且超额扣划其存款,于是告至法院,要求银行退还超额扣划部分款项9万余元,并赔偿35万元定期到期应得利息。法院审理认为,银行越过司法执行程序擅自扣划康某存款,其行为违法。经核算,法院判决银行退还康某超额扣划部分款项9万余元,并赔偿其到期应得利息3000多元。
根据《民事诉讼法》及相关执行规定,当负债人未按照法院判决执行时,债权人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银行作为专业金融机构,对这套法定程序理应不陌生。然而本案中,银行却私自扮演了“裁判员”与“执行员”的双重角色——擅自划扣康某存款。这种看似是“私力”救济的行为,不仅构成对储户合法财产权的粗暴侵犯,也是对法治秩序的严重挑战。要知道,司法程序所包含的立案审查、财产查控、异议处理等环节,恰恰是保护各方权益的“安全阀”。现在,银行却选择绕开司法,直接利用自身的便利条件对他人存款进行超额扣划,显然是一种危险的逾矩,必须高度警惕。任由这样的操作蔓延,必将危及银行最基础的信任基石。
需要厘清的一点是,尽管康某有着“被执行人”的特殊身份,但其存于银行的35万元存款,其实属于银行与康某之间储蓄合同关系下的合法财产,而并非银行可随意处置的“抵押物”。然而银行却以康某是担保人为由扣款,明显是混淆了两种截然不同的法律关系。二者原本泾渭分明,银行岂能擅自将储户的存款直接抵销第三方债务?法院最终认定超额扣划9万余元并判决赔偿利息,也恰恰坐实了银行行为对康某合法权益的实质性侵害。
不过,从目前的信息看,对这起事件法律边界的认知,公众心中仍存在模糊之处。报道显示,法院审理认为,康某在银行存款,双方间建立存款合同关系,银行负有保证储蓄安全的合同义务和法定义务。该银行越过司法执行程序擅自扣划康某存款,其行为违法。但判决结果只是要求银行退还康某超额扣划部分款项9万余元,那对应的一个疑问是,若当时银行方面并未超额扣划,是不是就“合法”?如果不合法,银行方面所应该承担的侵权责任,是否又只是退款了事?这个疑问之所以重要,是因为它关系到每个储户的存款安全感,也对于银行到底如何正确处置同类事件有着重要的参考价值。对此,相关方面不妨进一步开展针对性的释疑和普法,将相关道理和边界讲得更明白。
客观说,银行为了快速实现其贷款债权,不惜利用其保管储户存款的便利地位,悍然挪用储户资金。这样的事其实具有一定的“偶然性”,但其之所以引发社会的广泛关注,也是因为它容易让人联系到一些“同类”事件。如从公开报道看,关于用户存款离奇“消失”的事,近年来已并非孤例。尽管它们的具体情形不一样,但背后都直指储户存款的安全性和银行方面的操作规范。
上述背景下,此次事件或为全社会再次提供了一个审视金融权力边界的契机。银行作为金融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与公众的财产权等核心权益关系密切,其行为必须被严格约束于法律框架之内,不容任性。可以说,每一次对储户财产权的肆意侵犯,都是对金融安全网和公众安全感的一次冲击。个中风险和代价,不可不察。(朱昌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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