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台海网

台海网6月26日讯 根据厦门市海沧街道近日发布的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闽厦海海沧罚〔2024〕032号-034号)显示,因当事人违反了《福建省消防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建筑物防盗等设施的设置,不得影响防火、逃生和灭火救援”,对厦门市海沧区玉欣瑞购便利店(经营者:侯江彬)处警告;厦门市海沧区好立客便利店(经营者:陈惠平)处警告;厦门市海沧区高慧玲食品店(经营者:高慧玲)处警告。

(台海网综合)

友情提示

本站部分转载文章,皆来自互联网,仅供参考及分享,并不用于任何商业用途;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他问题,请与本网联系,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删除内容!

联系邮箱:1042463605@qq.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