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 年 7 月 24 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执行异议之诉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2025〕10 号)正式施行,在法律界投下重磅炸弹。尤其是以房抵债执行异议的新规定,关乎众多人利益,引发广泛关注。这一变革将如何影响相关方权益,背后又有哪些深层次原因。


新解释第十五条明确,以房抵债要排除一般金钱债权的强制执行,需同时满足四个条件。首先,案外人与被执行人要有真实债权债务关系,且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在查封前签订合法有效的以不动产抵债协议。这就好比一场交易,得先确保债权债务真实存在,合同签得合规、时机恰当。例如,A 公司欠 B 公司货款,到期后双方在房屋被查封前签了以房抵债协议,才可能符合条件。

其次,抵债金额要与抵债时执行标的实际价值基本相当。这是防止有人借此恶意转移资产或不合理低价抵债。想象一下,如果一套价值 100 万的房子,却以 10 万抵债,明显不合理,损害了其他债权人利益。

再者,案外人在查封前已合法占有该不动产。合法占有意味着实际控制和使用,像已入住或已用于经营等。比如 C 拿到抵债房屋钥匙,装修入住,这在一定程度上证明其对房屋的实际控制。

最后,非因案外人自身原因未办理不动产所有权转移登记。若因案外人拖延、故意不办登记,不能得到支持。比如 D 拿到抵债房多年,因自身疏忽没办过户,就不符合条件。

除了以房抵债规定,新解释对商品房消费者实体权利强化保护。明确继续执行后,案外人异议之诉胜诉,执行标的被处分的各种处理办法,比旧规更具实操性。在特殊结案与中止情形方面,新解释清晰指引执行结案、原执行依据再审等情况对异议之诉的影响。旧法在这些程序交叉问题规定不足,新解释填补诸多漏洞。

此次最高法新解释施行,是对执行异议之诉领域的一次深度优化。以房抵债新规看似严苛,实则维护公平公正的市场和司法秩序,保障各方合法权益。无论是债权人、债务人还是普通民众,都需深入了解,避免自身权益受损。未来,随着司法实践推进,这些规定也可能进一步完善,值得持续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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