友情提示
本站部分转载文章,皆来自互联网,仅供参考及分享,并不用于任何商业用途;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他问题,请与本网联系,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删除内容!
联系邮箱:1042463605@qq.com
女子被打还手被行政处罚法院判了
7
0
近七日浏览最多
最新文章
日常生活中被打了,还手有错吗?到底算互殴还是正当防卫?据湖南高院官方微信消息,近日,道县人民法院通报了这样一起行政诉讼案件。
陈某(女)与蒲某、何某(女)夫妇因摆摊问题产生矛盾,双方口头约定,均不得继续在某公园摆摊。2024年6月28日,陈某当晚在该公园摆摊发宣传单。蒲某发现后,回家告知何某,随后两人骑摩托车到某公园。蒲某来到摊位前与陈某发生口头争执,何某遂上前去推陈某和抓陈某的头发,陈某在后退躲避的过程中也抓住了何某的头发。此后,蒲某过来帮忙拖拽陈某,三人纠缠至公园的过道处,蒲某转而去拖拽陈某的右脚,拖拽一两米之后被路边群众劝阻,三人没有继续发生肢体冲突。三人均有不同程度受伤。
陈某报警后,2024年7月12日,某公安局分别对三人作出《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对陈某行政拘留五日,对蒲某、何某行政拘留十日。
陈某不服,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诉请撤销某公安局对其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道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公安部制定的《公安机关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问题的解释(二)》第一条规定,“为了免受正在进行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侵害而采取的制止违法侵害行为,不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但对事先挑拨、故意挑逗他人对自己进行侵害,然后以制止违法侵害为名对他人加以侵害的行为,以及互相斗殴的行为,应当予以治安管理处罚。”即受害人为了制止正在进行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而伤害违法行为人,只要不是事先挑逗、故意挑逗他人对自己进行侵害,其主观目的是帮助自己摆脱侵害,且损害在必要限度内,受害人作出抵抗行为因不具有侵害意图而不具有社会危害性,其伤害行为不应受到治安管理处罚。
本案中,陈某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从整个事件的起因来看,陈某并无过错。虽然三人口头约定均不得在某公园摆摊,但该口头约定不能成为蒲某、何某引发冲突并侵害他人的正当理由,某公安局主张陈某违反口头协议,存在起因过错,缺乏正当性和合理性。从冲突升级来看,蒲某、何某存在明显过错。陈某在何某推搡时采取后退躲避行为,何某却采取了更为过激的暴力行为,对陈某造成了实质损害。针对何某的持续威胁和攻击,陈某才进行反抗,蒲某后续还实施了拖拽陈某的右手、右脚等行为。从上述过程来看,何某存在明显过错,其引发了此次冲突并与蒲某造成了此次冲突的升级。陈某行为属于面对当前紧急威胁的合理反应,且反应手段亦在适度的范围内,其目的是自卫,而非主动寻求对他人造成过度伤害,实际上,其行为也未导致对方遭受严重伤害,符合合理防卫的限度。
综上,某公安局作出的《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处理不当,且不符合公平正义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要求,法院遂判决撤销该《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该案上诉后,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当我们被打时,该不该还手。”这样的担忧反映的是现实生活中正当防卫认定难的困境。6月27日,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表决通过《治安管理处罚法》,自明年1月1日起施行。新修订的治安管理处罚法直面争议问题,明确公民对不法侵害行为有权采取防卫性措施。
文/北京青年报记者 李铁柱
来源:北京青年报客户端
友情提示
本站部分转载文章,皆来自互联网,仅供参考及分享,并不用于任何商业用途;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他问题,请与本网联系,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删除内容!
联系邮箱:1042463605@qq.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