他拿着刀冲进我家库房,我儿子只是想要保护我!”黑龙江挪车“反杀”案将重审,近日,接受华商报大风新闻采访时,被告人母亲、69岁的张姝说起儿子苏韦全一审被判死缓一事仍难以接受。

因为挪车琐事引发争执,两男子酒后持刀和砖闯进邻居家库房,却都在库房内受伤,其中持刀男子受伤两天后死亡。库房主人苏韦全自称正当防卫,被法院以故意杀人罪一审判处死缓。

男子遭反杀 伤人者死缓判决被撤销

经过上诉,2月21日,苏韦全姐姐苏艳拿到了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的刑事裁定书,这份生成于2024年12月27日的裁定书撤销了原审判决,并发回重审。

当看到“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理由赫然纸上时,苏艳掩面痛哭。

事件起因:因挪车琐事引发命案

今年70岁的张姝天天盼着儿子回家,她怎么也想不明白,就因为挪车的小事儿,怎么就变成了人命案,而她的儿子,怎么就变成了杀人犯,“明明是他们死命往里冲,他们手里还拿着刀,我拦也拦不住,他们还打了我,打的我头上好几个大包,我儿子只是想保护我……”

2月24日,在西安市一家茶舍,华商报大风新闻记者见到了苏韦全的姐姐苏艳以及苏韦全的多名亲属,苏艳说,“自从弟弟被警察带走后,母亲深受打击,让我们找律师,说一定为他讨公道。”

苏艳说,案发时弟弟苏韦全38岁,在黑龙江省安达市经营着一家日用百货批发店,他租了该市某小区的一个车库作为库房用来存储货物。

2023年8月12日16时45分,苏韦全和母亲张姝以及员工和货车司机等人,一起在库房搬货,货车就停在库房门口。16时50分左右,楼上的住户柳清前来称货车挡道了,要求挪车。货车司机将车往前开了一些后,柳清称没带车钥匙,让儿子上楼去取,这时苏韦全为了搬货方便,又让司机将车开回原处,柳清对此不满,与苏韦全争吵起来。

谁也没想到,就是这样一件挪车的小事儿,引发成了人命案。

监控显示:两男子不顾劝阻持刀举砖冲进库房

库房外不远处的超市监控记录下了现场的一些情况。

监控显示:2023年8月12日16时52分,一名女士现场沟通挪车,货车司机将货车往前挪了几米;16时53分,女士的儿子(红色上衣小伙)抽着烟进了单元门,该女士则在原地等待。

之后,货车司机又将货车开回原处,紧接着女士与苏韦全发生争吵,随后和女士一起的一名白衣男子加入争吵,吵了几句,苏韦全回了库房。白衣男子想追过去,被女士和赶来的儿子拦住。

随后,女士又要往库房里走,苏韦全母亲张姝一直用身体阻挡,苏韦全见状又从库房中出来,该女士见苏韦全出来又推搡着到了苏韦全身前,并推着苏韦全进了库房。

在此期间,女士的儿子一直阻拦着白衣男子进库房。

男子遭反杀 伤人者死缓判决被撤销

红衣男子一直试图阻挡白衣男子进入库房 监控视频截图

16时57分,一名黑衣男子从楼门出来加入其中,白衣男子从地上捡起一块砖,黑衣男子则从车上拿出一把刀,先后冲进库房,这是二人第一次举砖持刀进入库房,几秒后女士的儿子将拿刀的黑衣男子从库房拉出;

男子遭反杀 伤人者死缓判决被撤销

黑衣男子第一次拿刀进入库房 监控视频截图

黑衣男子再次持刀闯进库房,不到10秒又被拉出,于是黑衣男子手拿刀具回到车旁。这是黑衣男子第二次持刀进入库房;

监控显示,几秒后黑衣男子第三次冲进库房,这次他手持不明物,一名运输工人在库房门口拉了一下他的手,他将手上物品倒手,倒手后疑似揣在身上,进门时黑衣男子两手都是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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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时黑衣男子头部已受伤,白衣男子胳膊受伤 监控视频截图

一分钟后,白衣男子捂着流血的胳膊出了库房,黑衣男子头部流着血也走了出来,开始拨打电话。最先进入库房的女士也退出库房,欲用绳索将门拴住,但被门内的苏韦全推开。苏韦全出来后把门口的白衣男子踹了一脚、打了两拳,此时苏韦全手握剪刀。

经苏韦全家属指认,请求挪车的女士就是柳清,持刀黑衣男子是柳清的丈夫林君,受伤的白衣男子则是这家人的亲戚林九。

法院判决:库房主人因故意杀人一审被判死缓

此案经黑龙江省安达市公安局侦查,由绥化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

因库房内并无监控,法院综合检方指控,以及外部监控视频及证人证言后认为:案发前,林君(黑衣男子)和林九(白衣男子)等人在家中聚餐饮酒后,林君的妻子柳清欲驾车离开,发现车辆被苏韦全的货车挡住时,因挪车与苏韦全产生口角,案发时,林九持砖块进入库房,林君手持尖刀在库房门前被其儿子林亮阻止,后徒手进入库房。在库房内,林九向苏韦全扔砖,苏韦全用剪刀扎刺林九左上臂、又扎刺林君右颞部,二人受伤退出库房后,苏韦全在库房门口用拳脚殴打林九。最终导致林君死亡(殁年46岁)、林九轻伤二级(案发时60岁)。

苏韦全供述:“那个黑衣服男的(指林君)拿着30厘米长的单刃砍刀冲进库房喊‘我砍死你’,白衣服男的(指林九)则向我扔砖,砖块打在我胳膊肘上了……因为库房过道很窄,我们几个全在一条线上,我妈站在我和他们中间,我怕伤到我妈,就抬手挡了一下,就是抬手挡这一下,被黑衣男子左手拿的刀尖扎到了掌心,疼得我后坐倒,我右手顺手拿起来一样东西就往黑衣男子头上砸去,砸完后他头就出血了,我顺势站起来,顺手在纸箱上拿了一把剪刀,扎到白衣男子的左臂。之后白衣服男的用库房内物品砸我时我妈拦着,他上去就打了我妈两拳,把我妈打倒在地,我扶起我妈,我很生气,就推开被堵的门出去把他踹了一脚,打了两拳。”

苏韦全否认持剪刀扎刺林君。苏韦全一审律师认为:苏韦全没有用剪刀扎刺林君,且苏韦全行为属于正当防卫、并具有自首情节。

法院不认可苏韦全没扎刺林君的说法;关于是否属于正当防卫?法院认为:双方相互厮打、苏韦全不是单纯的制止不法侵害,林君进库房时没拿刀,不法侵害的存在不具有现实性;苏韦全冲出库房后继续用拳脚殴打林九,主观恶性较深。所以苏韦全不是正当防卫。

对于苏韦全是否具有自首情节?法院认为:案发后苏韦全虽留在现场,但没主动报案、自动投案;公安机关在案发现场抓获苏韦全后他只承认用剪刀扎刺林九,否认扎刺林君,苏韦全称是林君持砍刀进入库房对他进行捅刺,不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不构成自首。

2024年4月15日,黑龙江省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苏韦全不能冷静处理日常生活纠纷,不顾阻拦持剪刀扎刺被害人要害部位,系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

男子遭反杀 伤人者死缓判决被撤销

撤销一审:诸多疑点,有待重审查清

2024年12月27日,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对于被告人苏韦全的上诉组成合议庭,进行公开开庭审理。该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刑法》相关规定,裁定撤销原审的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发回绥化市中院重新审判。

苏韦全的姐姐苏艳说,“一审判决中有很多问题都没查清,在重审中需要给我们个说法。”

男子遭反杀 伤人者死缓判决被撤销

案件将在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

疑惑一:尖刀究竟有没有带进过库房?

判决显示:“林君持尖刀在库房门前因儿子林亮阻拦而未进入,遂将刀放回车内,随即徒手进入库房”,也就是说,刀没被带进去过。但是判决中的公安辨认笔录却显示:“苏韦全从12张不同尖刀照片中辨认出了案发时被害人林君所持尖刀。”

苏艳质疑:“没被带进去的刀为什么会被我弟认出来?”

疑惑二:判决书为何只提被害一方的伤亡情况?

判决显示:现场血迹检测到苏韦全、林九、林君三人的DNA,林君死亡、林九轻伤二级、苏韦全轻微伤。三人均受伤,判决对林九与林君的受伤经过均有详细描写,却没提及苏韦全是如何受伤的、伤到了哪里、是否是刀伤。

判决还提到“劝架人员张姝、柳清均受伤”,但只鉴定了柳清是轻微伤,也没鉴定苏韦全母亲张姝的伤情。

苏艳质疑:“我弟弟怎么受伤的,为啥判决书里没有他的受伤情况和鉴定情况?”

辩护律师则认为,一审判决掩盖被害人的过错,以及被告人正当防卫的问题。

疑惑三:事发后被害方为何要埋刀?

苏艳告诉华商报大风新闻记者,律师调卷后发现,案发一个月后,警方补充侦查时,从小区绿化带土里挖出林君家人埋藏的刀,“没拿刀进去库房的话,那为什么要埋刀呢?刀上血迹有没有鉴定呢?”

判决中对林君的致命伤是这样描述的:背部具有一定厚度的单刃刺器刺击右颞部,创口3.0cm,深3.2cm。

苏艳展示了案卷中苏韦全所持剪刀图片与林君所持尖刀图片,她说:“剪刀怎么能是单刃刺器呢,再说这剪刀刃这么窄,哪有3cm那么宽?林君的刀却很符合‘背部具有一定厚度的单刃刺器’的特点,刀口也能对上,我怀疑林君的伤是摔倒时被自己的刀误伤的。”

疑惑四:为啥判决书里“监控视频”与实际不符?

苏艳表示,一审中的证人、公诉人、审判人员均认为,林君只冲进库房两次:第一次是被其儿子林亮拽出来,第二次徒手进入。判决书中公安机关调取案发现场附近超市《监控视频》证实的是“林君持刀被林亮阻止,后林君徒手进入库房”,之后便是林九和林君受伤退出库房的描述。而实际上的监控显示的是林君不顾劝阻,先后持刀冲进库房两次,第三次冲进库房时手持不明物体,也并非空手。

苏艳说,无论是证人证言,还是警方介绍监控的内容,都与实际的监控视频内容不符。这么明显的问题,他们看不出来吗?

这些疑点,苏艳和家人曾去找办案民警询问,但对方忙于其他工作未给出正面答复。就此,3月17日下午,华商报大风新闻记者联系办理此案的王警官,上述疑问也未给予回应。

律师观点一:本案不符合故意杀人的构成要件

陕西恒达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知名公益律师赵良善认为:故意杀人是以剥夺他人生命为目的,通常表现为双方积怨已久、矛盾极深,而且凶手会事先预谋、为作案做好充分准备,再加上作案时打击被害人身体的要害部位、且行为无节制。

具体到本案,日杂批发部老板与被害人并无仇恨,只是因挪车琐事发生争执,临时起意伤人,从监控上来看,并非无节制地伤害被害人,看到被害人受伤后就停止了施暴。更何况,在被害人受伤后,被害人的家属还在现场不慌不忙地逗留,表明现场人员也都认为被害人的伤情并无大碍,这也映射出日杂批发部老板并无将被害人置于死地的目的,所以本案不符合故意杀人的构成要件,不属于故意杀人。

赵良善表示,至于日杂批发部老板是否构成正当防卫或防卫过当,取决于该老板行凶时被害人及帮凶手里是否持有凶器。如果被害人及帮凶手里持有凶器,日杂批发部老板反杀被害人则构成正当防卫。如果被害人及帮凶赤手空拳,鉴于被害人及帮凶前两次出现时曾持有刀具,导致日杂批发部老板无法准确判断被害人及帮凶第三次出现是否携带凶器,在日杂批发部老板受到惊吓以及受不确定性因素影响下,该老板拿起剪刀防身、扎向被害人,则构成防卫过当。但目前的情形是被告人、也就是日杂批发部老板否认扎过死者,再结合一审判决出现的种种疑点,这就需要警方再侦查。

律师观点二:执法人员办案或存“惯性思维”

中国政法大学硕士生校外导师张敬辉是北京隽永律师事务所主任,他也是此案二审的辩护律师。经过他的二审辩护,该案已撤销原判决,发回重审。他认为,苏韦全是正当防卫,黑衣男子与白衣男子是寻衅滋事。

张敬辉认为,监控视频清晰可以看出,双方争吵后苏韦全已经进入库房内,但是对方多人在酒精刺激下不顾阻拦、持几十厘米砍刀等极度危险凶器强行闯进库房对苏韦全进行殴打,这对苏韦全及其母亲人身安全构成了现实、紧迫的危险性。经过多名证人证言,可以得知对方将苏韦全逼退至库房最里面拐弯过道内,一方面说明苏韦全一直退让,另一方面说明对方积极主动进行伤害,对方用刀扎伤苏韦全,殴打其母亲造成伤害后,苏韦全才被迫随手拿起剪刀进行防卫。

林君最后一次进入是否拿刀进入,完全不能否定前面两次拿刀冲进库房的事实,况且第三次虽然看不清其手中拿的是何物,但可以肯定的是没有空手,而且其再次冲进去也是具有继续伤害苏韦全的目的,对苏韦全的危害继续存在,苏韦全扎伤林九符合正当防卫的认定标准。林九和林君闯进库房殴打苏韦全及其母亲行为,造成两人受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第二条规定,二人符合寻衅滋事的犯罪构成要件。

张敬辉表示,此案能反映出公检法办案人员办得过于简单化。从一审判决书内容就能看出,办案人员认为,两方发生冲突,一方死亡,无论怎样,就认为是另外一方造成的,在这样的思维驱使下,不去细究案件细节,导致一审诸多疑点没有查清;更没有考量到正当防卫的问题。

来源:大风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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